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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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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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国家经济经济会 等


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1987年12月15日,国家经济经济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保证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第三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部分。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
第四条 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任务
第五条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贯彻执行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步增长的战略,使建材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材工业发展纲要”,提出和制订建材工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和中长期的生产、建设、科研、人才开发等规划,参予制订年度计划。
第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根据建材行业的特点,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研究建材商品市场变化,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企业正确的进行经营决策。
第八条 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法规,制订行规、行约,充分运用和发挥经济法规在行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制订建材工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等级标准。
第九条 加速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使建材工业的技术结构合理化。
组织和促进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统筹组织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工作。
第十条 保障企业联合的决策权,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企业群体和集团,改变建材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
第十一条 保护非金属矿产资源,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一)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发信息资源,发布重大的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进行业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以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开展各种咨询活动,为提高行业的综合效益服务。
(五)促进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配套供应,为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提高全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组织交流经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全行进行管理的要求,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参与对建材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的审核。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向金融机构和经济调节部门提出信贷的使用方向,调整建材建设项目贷款的利率、建筑税率等有关经济参数的建议。
第十六条 新办生产企业,须向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凡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经行业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限制进口的建材产品目录和有关进口关税的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鼓励出口创汇和生产替代进口建材产品的措施、办法。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仲裁。组织建材产品评比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若干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制定与建材产品有关的税目、税率和价格;参与核实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第二十条 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行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的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全国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业务。行使行业管理的职权。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地方政府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业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全行业的软科学研究系统,质量、能源、计量等检测监督系统,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系统,人才开发系统,咨询和信息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管理部门所委托的任务。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要积极吸收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参加,热情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现有建材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要求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行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综合管理的能力,着重做好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信息传播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工作,以有效的指导和优质服务赢得全行业信任。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向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管理的情况和资料,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各部门也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
产品部类 产品种类 主要产品 备注
建筑材料 一、水泥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
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
山灰硅酸盐水泥、油井水泥、
大坝水泥、快硬水泥、抗硫
硅酸盐水泥、自应力水泥、
铝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
泥、膨胀水泥等等
二、水泥制品 水泥管、水泥桩、水泥电
杆、水泥农船及工作船、农
房构件、水泥和混凝土外加
剂、纤维增强水泥制品、商
品混凝土等等
三、建筑玻璃 平板玻璃、压延玻璃、中
空玻璃、玻璃马赛克等等
四、建筑卫生 卫生陶瓷及其配件、釉面
陶瓷 砖、墙地砖、锦砖等等
五、墙体屋面 普通粘土砖、粘土空心砖、
材料 灰砂砖、加气混凝土、各种
砌块、石膏板、稻草板、复
合墙板、各种废渣砖和屋面
瓦等等
六、灰、砂、 石灰、石英砂、各种人造
石及轻骨料 骨料等等
七、建筑用防 建筑防水卷材及油毡、防
水及密封材料 水油膏、防水涂料、嵌缝密
封材料等等
续表
产品部类 产品种类 主要产品 备注
八、建筑保温 岩棉及其制品、玻璃棉及
吸音材料 其制品、矿渣棉及其制品、
硅酸钙制品、蛭石保温材料、
珍珠岩保温材料等等
九、建筑装饰 饰面板、石膏装饰板、玻
璃制品、水磨石、人造大理
石、新型建筑装修材料等等
非金属矿 十、建材专用 电熔莫来石砖、电熔刚玉 暂管将
产品 耐火材料 砖、熔锆刚玉砖、烧结锆英 来由冶
石砖等等 金部行
十一、非金属矿 石墨、石棉、滑石、云母、 业管理
石膏、高岭土、金刚石、珍
珠岩、蛭石、硅线石、叶蜡
石、大理石、花岗石、玄武
岩、辉绿岩、页岩等等
十二、非金属 石墨密封材料、石墨涂料、
矿制品 石墨乳、石墨耐火材料、工
业用高纯石墨;石棉纺织制
品、石棉制动制品、石棉橡
胶制品。石棉保温制品等;
滑石粉、薄片云母、云母纸
制品;金刚石制品;有机膨
润土、活性白土泥浆土;硅
线石制品及其它非金属制品;
石棉水泥制品等等
续表
产品部类 产品种类 主要产品 备注
十三、玻璃纤 中碱球、无碱球、高硅氧
维 球、中碱连续纤维、无碱连
无机非金 续纤维、玻璃纤维制品、陶
属新材料 瓷纤维、镀铝钎维及其它特
种纤维等等
十四、纤维增 无机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
强复合材料 材料及制品、有机纤维增强
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制品、特
种无机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
材料及制品、混杂纤维增强
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制品等等
十五、特种玻 航空玻璃、坦克玻璃、舰
璃 艇玻璃、汽车和火车玻璃、
探照灯玻璃、微晶玻璃制品、
熔封玻璃及其它特种功能的
玻璃等等
十六、石英玻 石英玻璃管、棒、石英玻
璃 璃器皿;光学石英玻璃;石
英陶瓷;石英砖等等
十七、特种陶 高纯氧化铝制品、硼化物
瓷 陶瓷、陶瓷固体扩散源、多
孔陶瓷、泡沫陶瓷等等
十八、人工晶 合成金刚石及制品、合成
体 云母及制品、合成晶体等等
十九、铸石 铸石板材、管材、粉、铸
石复合材料等等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劳动部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6日,农业部、劳动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大连市劳动局、南京市劳动局、大连市水产局、南京市水产局: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农业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决定在农业水产行业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试点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
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地区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审慎行事,切实把工作做好。
附件: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附件: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结合农业水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根据农业水产行业的生产特点,决定在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渔轮修造的机床加工、冷作铆焊、钳工等技术复杂的专业(工种)中进行高级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
高级技师的名称,按专业(工种)的名称分别定为:海水养殖高级技师、淡水养殖高级技师、船舶冷加工高级技师、船舶钳工高级技师、船舶电工高级技师等。
二、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公认的技术操作能手。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具有相关专业(工种)的操作技能。并能热心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指导技师工作。
4.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三、考评组织
1.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部人事劳动司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有关办法并进行指导。审批部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评聘,并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2.农业部水产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部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成员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地方所属单位的高级技师评聘、颁发证书等工作,由地方劳动部门会同水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3.各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拟定试点实施方案,按隶属关系报批后组织实施。部属单位报农业部审批,地方所属单位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批。
四、考核办法
1.申报高级技师,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审查同意,同时写出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经本单位考评组织考核评审,按隶属关系报批。
2.各单位对申报高级技师的人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培训,并要严格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试以及现实表现的考核,全面进行考核评审。技术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结合生产特点,选择典型实例和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
3.经考核合格者,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高级技师任期3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能严格执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五、考核内容与重点
1.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内容包括:所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生产管理知识;曾解决和处理过的关键、复杂技术问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等。
2.考核的重点应在工人技师考核的基础上考核其掌握和解决本专业高难度问题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新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工作中关键性和难点的问题的成绩,任技师后的生产工作成果。
六、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进行评聘,不得突破。
七、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发给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原享受的技师津贴随即取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50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各单位根据各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在每月40~60元内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也不得挪作它用。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列支。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单位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高级技师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十、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