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42:05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以下数额交纳:
  (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8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35元。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由医保机构代为收取。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起即可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其超出部分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由承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停止支付,账户停止支付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医保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并代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向参保人员赔付保险金。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70%比例赔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为5万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医保机构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经医保机构审批同意。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参保居民不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经批准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十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赔付:
  未成年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后,按60%的比例赔付,年度内最高赔付2万元。
  因意外伤害程度较轻,在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50元,按60%的比例赔付,最高支付额为300元。
  第十一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后24小时内应向商业保险公司报案,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赔付项目、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索赔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按商业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可对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赔付比例、最高赔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撤销商标应当向商标局提出

宜昌市旅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简宜昌饮食公司)持有“接堂”商标,因企业改制,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宜昌市东泰旅游服务股份合作公司(下简东泰旅游公司)承担,东泰旅游公司被宜昌饭店兼并,债权债务由宜昌饭店承担。“接堂”包子项目停止经营,商标未再使用。宜昌市土渣儿食品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简土渣儿公司)东方超市分店加工销售“接堂”包子,在店前立有“接堂包子”的广告宣传牌,在销售的“接堂”包子包装盒上标注了“土渣儿系列食品之接堂包子”字样。宜昌饭店认为土渣儿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土渣儿公司提出该商标已达五、六年时间没有使用,按照商标法应由撤销其注册商标。法院没有采纳土渣儿公司的答辩意见,判决侵权成立。

土渣儿公司提出的答辩理由其意图很明显,撤销了该注册商标自然无从认定商标侵权,这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经常使用到的策略,就是直接否认对方权利的存在,这样即使涉嫌“侵权”的行为无可辩驳,但是否定了对方的权利,使对方失去了诉讼的权利,自然侵权之困立刻解除。但是撤销商标权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而不是在诉讼中作为抗辩理由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标权的终止以商标管理机构依照特定条件和方式履行撤销或注销手续为标志。因此,即使发生了可以导致商标权丧失的客观原因,但如果未被启动的行政程序依法撤销或注销,也就不必然产生商标权终止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必须启动行政程序才能撤销注册商标。司法裁判不能替代行政执法,商标管理属于商标管理部门的专属权,法院不可越俎代疱,不能以任何理由直接对注册商标作出撤销的认定。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2]28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探矿权市场化建设进程,实现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省厅决定试行运用市场机制有偿出让探矿权制度。现将《江苏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全面开展本行政区可出让探矿权的调查和资料整理工作,并将拟出让探矿权的建议及有关资料(坐标、勘查矿种、地质地理简介等)于2002年9月底之前报厅地勘处。

二、积极配合省厅做好拟出让探矿权区块范围的复核工作,查清区块范围内是否已设立了矿权和有无影响探矿权登记的其他情况。

三、认真学习和了解探矿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探矿权挂牌出让的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探矿权挂牌出让条件的市(县),可将工作方案报厅批准,接受厅的委托,在厅指导下组织探矿权的挂牌出让活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江苏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2002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挂牌出让,是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出让人)运用市场机制有偿出让探矿权的一种方式。出让人将拟出让探矿权区块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发布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结果确定探矿权竞得人。由出让人委托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探矿权挂牌出让。

第三条 探矿权挂牌出让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挂牌竞买活动应严格按照竞买规则和程序进行,如发现违反竞买规则,破坏探矿权竞买活动者,将被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四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探矿权竞买人应当事先通过学习或咨询,了解有关探矿权管理的法律法规,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探矿权人的基本条件,是否有能力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出让人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时,如发现竞得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不授予探矿权。

第五条 探矿权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探矿权挂牌出让在省级以上报纸、江苏国土资源网站及指定交易场所发布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拟出让探矿权区块简介(范围、矿种、位置)、竞买人资格、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保留价、竞价阶梯、挂牌期限、申请竞买办法等。公告期限不少于20天。

(二)竞买人向出让人填报《探矿权竞买申请书》,通过资格审查后,缴纳规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并在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申请,出让人可调整保留价,重新挂牌出让,或暂时终止该区域探矿权的挂牌出让。

第七条 挂牌竞买时间不少于10天。挂牌期限截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保留价,挂牌成交。

(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保留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出让的探矿权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八条 竞得人须同出让人签订出让确认书。出让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出让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探矿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探矿权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出让人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条 竞得人弃权或违约的,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可按报价递次另行确定竞得人。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在探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天内,将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交易场所和江苏国土资源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经挂牌竞买确定的竞得人即为探矿权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其在竞买报价中承诺的探矿权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竞得人在竞买时如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探矿权的,竞买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探矿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