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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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发〔2006〕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和交通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审计、水利、林业、环保、税务、电力、通信、文物、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沿线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分工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目标书,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目标完成。
  第七条 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创建优良施工环境、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
  第八条 省发改委、财政、交通、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
  第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实施建设管理,地方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授权单位实施建设管理;企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实施建设管理。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具有相应交通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要求,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内容。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由省交通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省交通厅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初审意见后分送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按照现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限,需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由省交通厅组织上报,其余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交通厅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应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设计应科学确定技术标准,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按照“安全、环保、舒适、和谐”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投资和廉政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实行招标。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涉及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规定控制工程变更,加强清单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积极组织资金,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本级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负责筹集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国有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交通贷款平台管理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按照交通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放交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省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交通部或自行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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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尽快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坚
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加收的基金、附加等费用,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

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等部门,对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网同价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必须与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结合进行
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低压电网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的城区和全国30%左右的县城(共760个)电网,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五大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二是全国70%左右的县城电网,由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其中有1040
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转供给用户(即趸售县);还有600个县以地方自建的小水电、小火电供电(有的也从省级电网购买部分电量对用户供电),这两类地区的供电企业都隶属县级政府。三是乡镇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是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重要原因。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己建设管理,发生的电能损耗、运行维护费用和农村电工报酬,都要通过电价向农民平摊;农村电网维修、改造没有资金来源,电网设施严重老化,平均损耗率一般都在30%左右,有的高达50%
,使得农村电价必然高于城市。除此之外,农村电网管理和电费收缴混乱,部分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国家批准的电价之外,层层加价集资,“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现象普遍,偷漏电现象严重,这些费用也都要由农民负担。
降低农村电价,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必须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彻底解决农村电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乡镇政府和村干部、村电工随意加价、平摊电费、承包电费的错误做法。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家增加投入改造农村电网,降低损耗,加
强管理,实现农村用户与城市用户用电同价。
二、改革体制、改造电网、实现同网同价的基本思路
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基本思路是:
(一)理顺地方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为切实加强农村电网管理,对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的电力公司,原则上应上划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或者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由省级电力公司控
股的股份公司。为了调动地方改造农村电网的积极性,对直供直管县的电力资产,凡属在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由地方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可以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以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对于其中由地方政府财
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农村电工应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农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所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供电企业要加大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并实行统一校验
、统一管理。农村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费用。
(三)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核算。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由县级供电企业对乡镇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所电费收入全额上交,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四)对城乡用户实行统一价格。逐步改变现行电力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将电网高压输电成本与低压配电成本分别核算,在此基础上分别核定高压输电电网批发电价和低压配电电网零售电价。对县级供电企业实行直供直管的省级电网,由国家计委核批其对用户的最终零售电价。对
暂时不能上划的县级电力企业,由国家计委核定高压电网对其低压配电电网售电的批发电价,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统一作价原则,具体核定低压配电费用,并制定零售电价。对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批准的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要在改革农村供
电管理体制、增加农网改造投入、降低损耗、裁减冗员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
(五)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各地区要按照上述要求,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县级供电企业由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的地区,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在省级电力企业直供直管范围内平摊,实现城乡一价。隶属于县级政府的县级供电企业,已由省级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农村
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也可以纳入直供直管范围平摊;尚未实行代管的地区,以县级供电企业为统一核算单位,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在本县范围内平摊,实现城乡一价。
(六)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在电价外的加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基金、附加等费用,一律取消。国家批准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并入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提高对用户销售电价的透明度。上述国家批准的收费项
目,在电力企业销售收入中单列科目,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拨付有关部门专款专用。国家计委在电价检查中查出的549项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立即停止征收。对违反上述规定继续征收的,一经查实,将公开曝光,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农村电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电网成本,逐年摊入全网电价。各地区在上报同网同价方案和电网改造项目的同时,要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规定,测算电网还本付息对电价的影响。
(八)分步实施,三年内到位。改革体制、改造电网、同网同价三项工作要结合进行,在制定改革体制方案,承诺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的基础上,安排农网改造。第一,考虑到全国2400个县电价差距较大,农村电网现状和改造任务有轻有重,可按照先易后难的
原则,分期分批进行,并在三年内完成。第二,有些地区农村用电量大,城乡统一电价后城市用户电价水平提高幅度较大,可以先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然后再统一其他用电价格。第三,对改革、改造后城乡电价差距过大的个别地区,还可以把农村各
类用电价格逐步平摊,通过二至三年逐步缩小城乡用电价格的差距后,实现同网同价。
(九)改革体制、实行同网同价方案和改造电网项目要统筹研究。建议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尽快提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为加快工作进度,目前安排电网改造项目,先由国家电力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原则,研究制订本地区改革农村电管站
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提出电网改造和实现城乡统一电价方案,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分批下达。对第一批已下达的17个省364个县的农网改造计划,各地区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抓紧制定城乡同网同价的改革方案,尽快补报国家计委。凡
在今年10月中旬之前没有报出改革方案的,建议暂缓安排银行贷款和国家财政拨款。第二批农网改造方案,在各地区上报改革、改造方案的基础上,争取在10月底前下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8年10月4日

卫生部向世卫组织通报中国食品安全情况

中国 世界卫生组织


卫生部向世卫组织通报中国食品安全情况(全文)


2007年8月22日,卫生部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中国食品安全情况,全文如下: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为便于加强与各成员国的沟通和交流,促进食品贸易发展,保护公众健康,现将中国食品安全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国出口食品安全情况

中国食品出口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贸易额列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日本、美国、韩国、中国香港、俄罗斯、德国、马来西亚、荷兰、印度尼西亚、英国。

(一)中国出口食品的合格率在99.0%以上。

2004年至2006年,中国出口美国食品分别为89459、81754和94442批,合格率分别为99.0%、99.0%和99.2%,出口日本食品合格率分别为99.8%、99.9%、99.8%,出口欧盟的食品合格率分别为99.8%、99.9%和99.9%。2007年上半年,中国出口食品总体合格率为99.75%,其中,中国出口美国食品合格率为99.1%,出口日本食品合格率为99.8%,出口欧盟食品合格率为99.8%。从上述统计数据可见,中国出口食品的合格率均在99.0%以上。

(二)中国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1.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8部法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8部法规,《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等18个部门规章,国家食品标准1800多个(其中强制性国家食品标准634个),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近746个。

2.进出口食品安全组织机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质检总局,AQSIQ)是国务院直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机构,下设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包括:研究制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和制度,实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紧急预警措施,负责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事故查处。质检总局下设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又下设630多个分支机构,均设有专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部门。

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能力。中国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建有163个食品检验检疫实验室,直接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工作的专业人员达6000多人。食品实验室技术先进,设备齐全,绝大多数拥有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离子色谱质谱联用仪(ICP-MS)、高分辨质谱仪、同位素质谱仪、定量荧光PCR等先进仪器,具有很强的检测能力。

4.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中国对出口食品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实施从种植养殖基地到出口全过程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包括: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制度;严格生产过程监控,规范出口食品标签或标识,以便质量追溯和召回;出口食品逐批检验;根据进口国及地区要求,出具官方证书;实施“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目前已有55家企业被列入“违规企业名单”。

二、中国食品安全情况

为保证食品安全,中国政府从农产品种养殖到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以维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大幅度提高,目前,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4%以上,畜产品中“瘦肉精”合格率达到98%以上。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包括:一是做好农产品产地保护和生产环境监测。制定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产地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环境监测与管理,监控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是加强投入品管理。组织实施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控计划,查处违法销售、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培训。三是组织实施例行监测。每年对全国37个大中城市蔬菜农药残留、36个城市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和22个城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并开展了部分产品的监督抽查。四是开展产品认证,引导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五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风险评估等支撑工作。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并严格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截止到2007年上半年,共向生产企业颁发了10.7万张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食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同类食品的90%以上。二是加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通过加大抽查频次,扩大抽查覆盖面,基本实现了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目标。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共对7880家企业的11104批次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三是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力度。一方面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让小作坊尽快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重点实施基本条件改造、限制销售范围、严格限制预包装和要求公开承诺等四个方面的监管措施。经过整治,截至2007年6月底,已取缔5631家,强制停产8814家,5385家整改后达到准入要求。四是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2006年,共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90万次巡查;截止2007年6月底,在31个省(区、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16030个,确定食品安全专职监督员25346人,聘请政府协管员72474人,聘请社会信息员106573人。五是不断加大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力度。围绕重点食品、重点厂点和重点区域,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证照皆无的制假制劣黑窝点。

(三)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部门不断强化流通环节整治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以农村市场、配送到农村的食品为重点,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重点食品市场,查处食品违法案件,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二是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以各类市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企业,根据季节性和节日性消费特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三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强化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把食品入市关。以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为主要手段,加强交易环节食品质量监控,严格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四是集中开展猪肉等副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制售注水猪肉、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等违法行为。

(四)餐饮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餐饮卫生是食品卫生的重要环节。卫生部门在餐饮业卫生监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要求各地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督力度,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餐饮环节监管。二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探索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意见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监管的能力和效率。三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四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会同教育部部署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

三、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一)法律法规体系。

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卫生法》,制定了90余个配套规章,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卫生监督处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等各方面的管理。近些年,还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法规和规范。在加大食品生产经营阶段的立法力度的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农产品种植、养殖阶段,以及环境保护对农产品安全影响等方面的立法,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二)技术支撑体系。

为做好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中国不断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监测和评估等工作。全国现有食品监测机构5000余家,通过完善检测方法、加强质量控制,检验能力不断提高,部分检测机构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监测网质控考核。中国高度重视危险性评估工作,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组织开展了食品中污染物和部分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树脂及成型品浸出物等的危险性评估;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还专门开展了食品中微生物、食品中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等评估。中国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门开展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评估,指导农民使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带动标准化生产面积超过5亿亩;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已成为出口农产品的主体,占到出口农产品的90%。近5年来,绿色食品已得到40多个贸易国的认可,出口贸易额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长。

(三)监测和安全预警系统。

为掌握全国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状况,卫生部和农业部重点开展了食品和农产品监测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参照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监测与评估计划GEMS/FOOD,开展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截至目前,监测点已经覆盖15个省区市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54种食品中常见的61种化学污染物进行监测。截至到2006年底,获得化学污染物监测数据40多万个,初步摸清了我国食品中重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及动态变化趋势。膳食和营养监测是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组织开展了四次全国性膳食与营养调查和三次总膳食研究工作,掌握了全国居民膳食结构、饮食和疾病谱变化趋势。卫生部还根据监测发现的问题发布了蓖麻籽、霉变甘蔗、河豚鱼、生食水产品、毒蘑菇等十余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农业部也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全国大中城市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实行从生产基地到市场环节的定期监督检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跟踪检查,有力地督促和引导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也已开展省级例行监测工作。质检总局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的建设,目前已经实现了对17个国家食品质检中心日常检验检测数据和22个省(区、市)监督抽查数据的动态采集,每月收集有效数据2万余条。同时,质检总局加大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的工作力度,重点监测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问题,截止到2007年6月底,风险监测抽样覆盖24个省(区、市),共检测20类产品中的2501个样品,涉及到33种检测项目,获得9477个有效监测数据。通过动态收集、监测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初步实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

(四)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制定食品安全规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部门,牵头建立了食品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1个省(区、市)均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地方政府考核目标,大部分省、市、县政府自上而下层层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8个部门连续五年在全国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连续两年对全国31个城市实施了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各省(区、市)也开展了对地(市)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通过量化管理指标、品种检测指标和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考核,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促进了监管措施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几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协调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开展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推动了食品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构建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食品安全相关认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重要任务。

四、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政府重视发展同其他国家、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注重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检测技术,促进中国食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一)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

中国政府一贯倡导并积极参加各类国际食品安全组织活动,包括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食品安全信息网络(INFOSAN)和食品污染监测与评估计划(GEMS/FOOD)等各项工作。主要有:一是积极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立了由卫生部、农业部任组长和副组长单位的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2006年7月,中国经CAC大会批准成为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两个法典委员会主持国,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承担相关工作。2007年4月和5月,中国作为主持国成功举办了第39届国际食品添加剂委员会会议和第39届农药残留委员会会议。中国还牵头起草或参与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有:《减少和预防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生产规范》、《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食品分类系统修订和GSFA前言部分、二恶英测定、丙烯酰胺等。二是积极参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活动。三是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会议上正式倡导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合作,得到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南亚等国家的积极呼应,成立了APEC食品安全合作论坛,由中国和澳大利亚共同主持。四是2007年5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二)加强食品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

中国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技术专家参与各类食品安全技术培训、研讨、交流和水平比对等活动,并欢迎国外技术专家来访、学习和培训。自2001年以来,先后同美国、欧盟、意大利、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士、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泰国等国家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领域的技术培训与交流项目。先后邀请美国、欧盟、日本的专家来华举行HACCP指南及其应用、贝类卫生控制计划、残留监控、肯定列表制度等专题培训。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实验室还多次参与英国食品分析能力测试(FAPAS)等国际比对实验,定期参加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澳大利亚国家测试认可委员会(NATA)等知名认可机构组织的国际间能力验证活动。截至2006年11月,共有22家检测机构获得韩国“国外公认检测机关”的认可,经过上述22家检测机关检测的输韩食品,入境时韩国予以免检。日本承认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垂直管理的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十余个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并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测能力考核。

(三)注重发展国际食品安全合作。

截至目前,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挪威、俄罗斯、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定期、不定期地举行研讨会或专家互访。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同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蒙古国、越南、菲律宾、丹麦、法国、荷兰、爱尔兰、匈牙利、波兰、意大利、挪威、瑞士、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乌拉圭、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香港、澳门等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33个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签署了48个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卫生议定书,确立了中国与有关进出口食品贸易伙伴国家或地区的长效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合作机制下建立了年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近期国务院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发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生产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食品安全。

中国政府本着公开透明的态度愿与国际社会及其他国家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希望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食品安全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并向各成员国通报中国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