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33:36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5〕2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其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历史的原始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科技文化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城建档案馆、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单位、建筑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较多的其它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
  逐步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为基础的工作网络,建立资源共享的城建档案信息系统。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年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移交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灾工程等等。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与政策法规资料。
  (三)军事工程中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军队其它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
  (四)国家确定应当归档的其它城市建设档案。
  第十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领取城建档案馆(室)印发的《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档案的移交验收程序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二)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记载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补充、整改;
  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馆(室)应在三天内签署《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或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复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室)签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和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齐建设工程档案后,应予立卷移交,并与城建档案馆(室)商定,由城建档案馆(室)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同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档案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交一套。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危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在城建档案馆(室)查阅复制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利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业务技术规范,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
  1990年11月30日颁布的《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效组〔2008〕4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经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现将《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4月15日



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被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给予待岗处理的制度。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或擅自设置行政许可项目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2、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予受理、许可需要书面告知理由而不书面告知的;
8、在办理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实行一次告知或答复,造成申请人多次跑,反映较大的;
9、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无法定和事实依据,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和帐目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4、扣押财物未给当事人开具扣押清单的;
5、未按规定返还所扣押财物的;
6、擅自使用或丢失、损毁所扣押财物的;
7、违反规定到企业搞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
8、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在实施以下税费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不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不开具法定征收专用票据的;
4、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5、截留、挪用、私分征收款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7、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收费的;
8、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四)在执行廉洁从政和机关作风建设规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2、利用职务之便向项目投资者和建设单位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3、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4、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5、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6、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不执行预约服务规定,以节假日、已下班等为由,延误项目办理的;
7、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能快不快,不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被企业和群众投诉属实的;
8、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出现脱岗、漏岗的;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造成贻误工作或不良影响的;
9、不认真履行单位服务承诺,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的;
10、其他违反廉洁从政和机关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被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个人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效能办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特殊情况下,市效能办直接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条 实施“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过错责任人,被处理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停职待岗处理或由市效能办责成所在单位给予停职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辞退处理。聘用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一律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同时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条(1)至(5)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 停职待岗期限为3个月。一年内被一次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优秀等次;两次被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凡停职待岗人员,扣发年度考核奖金,不得参加任何评功评奖。
第九条 停职待岗期间,待岗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安排学习,接受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并完成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刻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定期向所在科室、单位汇报学习和自查自纠情况。停职待岗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上岗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和改过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或调整工作并报市效能办备案。
第十条 投诉查实待岗纳入单位年终评议考核。一年内单位出现一次投诉查实待岗的,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外,同时给予单位考核扣分。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
第十一条 对停职待岗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待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处理或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待岗。对经投诉查实,应作停职待岗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投诉查实待岗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有明确检举人或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处理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中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从本办法。





法院处理老信访户之对策

董洁


  【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当前法院信访老户的现状、分析了形成上访老户信访行为的特点和成因。立足利津县法院,并结合其他法院的实践,总结了人民法院促使信访老户息诉罢访的经验、并针对当前法院信访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信访老户 法院 经验 对策
  就涉法信访工作而言,所谓“上访老户”,主要是指对某一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过该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并经多人、多次、多年接待仍继续来访的上访人员。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初审立案、执行等工作不满意而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反复来访的上访人员,也通常作为上访老户对待。重复上访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上访老户。根据有关文件的统计数字,截至2002年底,全国法院系统上访老户计32789人,与2001年相比上升25.59%,2003年和2004年经法院备案的上访老户数目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长期以来,上访老户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这部分人虽然人数不多,但其活动能量大,社会影响广,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法院工作和法院形象,是法院信访总量仍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上访老户问题备受各级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心和重视。笔者针对以下几个问题,对法院如何做好信访老户息诉罢访的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信访老户上访行为的几个特点:
第一、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有的上访已成习性,并有我行我素、长期缠诉倾向。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是上访老户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这些人长期上访缠诉,有的上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其中上访时间最长的达30多年。有的上访老户抛家舍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的以乞讨或捡破烂为生,在法院周围安营扎寨或露宿街头;还有的专门串联其他上访人员并向他们传授上访“经验”,实际上已经成为职业上访者。如利津县北宋镇四图村赵某以“诉讼大王”、“上访老户”“学法守法用法公民”自居,自1995年以来,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10余件。在此期间不断向县政法委、信访局、市中院、省高院等部门上访,将诉讼上访作为一种乐趣和嗜好,陷入其中不能自拔。
第二、多数上访者户情绪激烈、言行偏激、举动异常,违法行为对有发生。在上访老户中,有些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各种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他们串联、聚集,拉横幅、穿状衣,下跪、哭诉,静坐、示威,围堵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大门,拦截领导干部车辆,围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有的以自杀、自焚、跳楼、爆炸等相威胁,也有的谩骂、攻击甚至伤害接访人员。这些人虽经各级各部门千方百计地反复做工作,但仍屡访不止,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他们耗费了接待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正常信访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产生上访老户的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老户案件大多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民事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宅基地纠纷、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裁判而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部分产生上访老户的刑事案件是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其中多数是针对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提出申诉的案件。
第四、上访老户多数来自基层群众。他们文化素质低,其中文育或半文育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经济状况差。农民、退休工人、下岗人员是上访老户的主要组成人员
第五、上访老户通常缺乏法律知识,尤其缺乏现代诉讼制度所要求的程序意识。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社会正义的具体条件认识模糊,从而导致其上访行为脱离理性轨道。
上访老户的形成原因:
上访老户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和文化氛围下产生的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形成既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信访工作方面的原因,又有上访人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又有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院自身的原因。法院审判的少数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错误,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复查,或虽经复查。但复查不认真,未能依法、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和热情,使当事人对裁判的正确性产生怀疑,以致败诉不服输,不息拆;有的接待人员在初访接待时未能认真审阅申诉材料和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对其申诉简单答复或驳回,不能令申诉人信服,有的甚至态度粗暴,造成申诉人与法院产生对立请绪;案件执行难,执行到位更难,“空调”、“白判”现象严重,导致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上访。执行难导致上访的情形又有几种:一是执行力度不够,因法院财力、人力影响,使案件得不到执行,或者失去了执行时机,使案件不能得到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不满,到处上访;二是因为政策的原因,如改制企业和特困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一旦强制执行会导致企业职工情绪不稳定,影响社会安定,法院不得不中止或延缓案件的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不满;三是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关部门不予配合,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受到严重制约和阻碍;四是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不理解。其次,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方法简单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导致当事人或案外人上访逐步成为上访老户。
第二、部分上访人自身的原因。部分上访人因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坚持无理申诉;也有一些上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当事人因对法院裁决不服,而采取赴省进京上访的方式来解决的现象是与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违背的。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封建社会“人治”观念在作怪,是“官本位”思想在人们身上的集中反映,也是法律权威尚未树立起来的表现。各级领导亲自出面接访,初衷是为了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但它所引起的负面影响与这一初衷相比却要严重的多,它极易让人产生“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印象,将个人问题的解决寄托于高层领导机关。
第三、社会层面的原因。社会纠纷的大量增多与诉讼外解纷机制的弱化。近年来,一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出现了逐渐弱化的趋势,从而使得大量的原来能够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纠纷涌向了法院。很多纠纷因为拥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或解决经历,信访者或多或少地产生或积累了一些矛盾或怨气,或者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偏见或认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些矛盾、怨气或偏见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发泄或支持,从而转向上访或重访,积累下来,便形成上访老户。
不当新闻舆论的误导。上访者大多是弱势群体,当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极少量不当的新闻报道,客观上误导了某些上访群众。上访群众往往拿着新闻报道,认为拿到尚方宝剑,到处上访,要求作为以解决,没有达到其目的和要求,便重新上访或越级上访,经多次反复,便成为上访老户。
平行部门或上级部门向法院转办或交办案件的随意性。有的部门或有关领导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不考虑能否进入再审程序或能否改判或有无审级限制等因素,直接简单的批办、交办或督办,转办,有些案件已不能够进入再审程序或属于上级法院受理而被驳回申诉,但有关领导或部门交、转办函成为申诉人手中的“令箭”,向法院申诉不休。
社会转型与政府职能的弱化。现行政治体治改革的目标是弱化政府权力,使政府在处理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时受到一定制约和限制,过去找政府解决的大量纠纷转向了法院,上访老户即是其中最激烈、最突出的矛盾。
短期应急行为的影响。重点时期对有些上访户采取了限制、控制等措施,申诉人被解除了限制、控制措施后,认为受到了进一步的不平等对待,更增加了上访的怨气,继续上访不休。
第四、立法方面的原因。现行法律对申诉行为不加限制,法律对于无理缠诉的上访老户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信访立法出现空档,信访活动无法可依。近期,进京上访事件剧增且出现滋事苗头是社会矛盾的一种反映,其中不排除别有用心的人借上访聚众闹事的可能。据了解,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虽然允许公民进行各种请愿活动,但对请愿活动的范围和形式均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超出法律规定的请愿将按违法论处。而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任何关于信访方面的立法或规定,导致了上访乱、处理乱、对借上访寻衅闹事者进行处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让闹事者抓住了我们的“软肋”,造成工作的被动。
第五、现行信访机制的原因。信访案件处置机制不顺畅、信访机构履行职能不到位。目前,我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法院、检察院都设有专门从事信访工作的机构,不可谓对信访工作不重视。但这种信访机构和信访机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在解决信访方面做了多少有效的工作?值得商榷。一方面,在最高国家机关所在地———北京设立大量的信访接待机构,刺激了上访人员告“御状”的心理,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集中到了首都,对社会稳定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如此多的信访全部集中到最高国家机关,很难得到有效解决,这些机关的信访部门实际上成了信访中转站。省级机关信访机构同样如此,他们没有能力应对如此大的信访任务,便继续充当“中转站”的角色,将信访件层层批转回基层单位或通知基层单位将人领回,形成了当事人满腔希望去上访,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承办单位的大循环。而基层法院一边要处理大量的繁杂事务,一边还要随时准备派出车辆和人员不远千里赴省进京领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
处理上访老户问题的几点经验
一、领导重视,将信访工作放在与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业务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处理好上访者户问题的先决条件。凡是缠诉缠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法院一把手亲自抓老户工作的机制。有的法院将信访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取得了突出成绩。利津县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立案庭庭长、政工科长、信访接待人员为组员的信访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信访的总体协调工作。对信访老户实行院领导“三定一包”制度,在今年两会期间,确保了当地五涉法信访事件的发生。
二、在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中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是解决上访老户问题的可行思路。多年来,各地法院已经从单纯依赖于接访人员做上访人思想工作的做法,转向以提高裁判质量为核心,侧重于预防和减少申诉案件的信访工作思路。同时,人民法院依靠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以上下左右联动制度为依托,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道义的等各种手段来促使上访老户息诉停访。具体的做法有:  1、与刑事审判部门协调,共同处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访老户问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上访老户,一般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原告,因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得不到赔偿而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家庭无可供执行财产,甚至家庭已瓦解,造成案件难以执行,申请人因此而成为上访老户。要解决此类上访老户的问题,必须在刑事被告人被判刑之前,即提前着手处理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将刑事附带民事上访老户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共同处理乡镇政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上访问题。过去一段时间,乡镇农田水利建设、办公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等使部分乡镇政府遗留下大批债务。近期乡镇经济不景气,乡镇政府偿债能力差,造成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重复上访。这类问题,只与乡镇政府交涉很难处理,现在乡镇财政又交由上级财政代管,乡镇缺少自用资金,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共同处理。 3、与劳动部门协调,处理企业职工上访问题。近年来,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带来大量企业债务无力偿还的问题,拍卖企业财产偿还债务,势必造成企业困难甚至倒闭,企业职工为了工作,往往会上访反对拍卖行为。另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带来了大量职工下岗问题,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因企业改制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应付给职工的补偿款和集资款往往迟迟得不到执行,也造成部分职工上访。这类问题,应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多方面为职工寻求就业门路,或者动员职工入股购买企业继续经营,变单纯的企业职工为企业职工与股东合一,增强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职工的问题。
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申诉信访工作机制,是阻止上访老户的形成和不断减少上访老户的关键。这种工作机制,必须体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工作的法律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利津县法院坚持建章立制,以法管访。建立督查制度,对需转办的信访案件,尤其是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严格按照督察制度的要求“一督到底”。对超出时限要求的,使用《信访督察单》由院领导实施督察。设立信访档案制度,接待信访人员首先做好接待笔录,将信访人员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确保件件落到实处,使信访人员的正当要求得到满足或经妥善处理的,装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结,一案一卷,归档保管。建立回访制度,接访人员坚持按时到信访人家中或其单位进行回访。出现问题或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就地解决,达到良好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反复信访的现象。建立接访服务承诺制度,向来访人员公开做出六项承诺;公开接访程序、接待人员守则,接受来访人员监督。
四、找准病因、辨症施治。从申诉理由的角度看,上访老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申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二是申诉无理、申诉理由已经被依法驳回但申诉人仍然坚持无理取闹的;三是申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裁判存在着瑕疵但又不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这三类情况,应当分别处理。利津县法院坚持流程管理、审访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信访—立案—排期(进行繁简分流,做好庭前准备,确立开庭时间、场所及审判人员)—案件转办、督办—结案登记—审判监督—整理归档”一整套流程管理机制。去年以来,该院共接待涉法来访案件中,75%的案件通过信访人员的解释说理工作实现了息诉息访;10%的案件分流到相关案件承办人,以判后说理和执行说理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其中涉及审理的案件全部实现息访,涉及执行的6件上访案件中,经接访人员与执行机构共同研究执行方案,有4件实现和解息访,1件因所涉案件已部分执行,当事人表示不再上访;8%的案件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委托其他部门处理,并将反馈信息备案;6%的案件经合议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指导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起诉,并对相关案件进行全程跟踪。
信访工作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
一、对于上访老户,个别部门存在畏难情绪,处理上以拖为主,得过且过。
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从思想入手,克服畏难发愁情绪。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上访老户工作无关大局的不正确认识,把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其次,要树立信心,坚决克服对上访老户思想上厌烦、工作上畏难的情绪,扎扎实实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外,要加强对上访老户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
二、不少信访部门硬件设施不到位,干警配备不强、物质待遇跟不上。目前,有些法院接访场所缺乏电脑、安检设备等必要的硬件设施,接待环境也达不到要求;少数法院的接访机构仍然呈现着“退休中转站”、“第二老干部局”、“来访挂号室”等状况,个别法院信访接待室甚至还存在着“单干户”现象;还有的法院不能合理解决信访补贴冈题。上述现象导致接访人员工作热情低,敬业精神差,直接影响接访工作的质量。
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从建设入手,完善法院信访部门的硬件设施,加强人民法院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接访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接待环境,提高信访工作的智能化水平。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干部力量,并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干部队伍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解决信访补贴问题。同时,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这一方面,利津县法院提出“人人都是接访员”,要求每位工作人员,从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做起,对诉讼当事人以及来访人员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谨慎作好解释解答,对于在该院备案的上访老户做到人人心中有数。实现了全院联动,统筹协调的“大信访”格局。
三、对一些缠访者尤其是采取过激甚至违法行为的上访者难以处置。少数上访人利用法律、制度上对申诉权利缺少制约的漏洞,滥用这一权利;有的无理纠缠,甚至辱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以后,如何应对某些上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处置机制,接访干警们感到困惑。
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从协调入手,要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开展上访老户的化解工作。解决上访老户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仅靠法院自身是难以应对的。应当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如实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
(利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