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申报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申报公告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项目单位)委托,就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组织公开申报程序,拟择优筛选项目承担单位。现发布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邀请有意向参与项目研发实施且符合条件的潜在申报单位参与申报。
1.项目名称:新闻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华字库”工程
2.项目编号:0610-1041BJNF2328
3.项目用途:用于“中华字库”工程建设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项目内容:
(1)总体介绍:
“中华字库”工程是引领中华文化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先导性、奠基性工程,是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重大建设项目。《纲要》确定,“中华字库”工程要“建立全部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重点研发汉字的编码体系、输入、输出、存储、传输以及兼容等关键技术”。
“中华字库”工程要在文字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各种文字收集、筛选、整理、比对和认同的方法与原则;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开发相应的软件工具,在统一的数字化平台上,探索人-机结合的文字收集、整理、筛选、比对和认同的操作与管理流程。从数千年流传下来的文字载体中,将尽可能搜集到的古今汉字形体和古今少数民族文字形体汇聚起来,在各种实际文本原形图像的基础上,确定规范形体,标注各类属性,有序地分层级排列,建立字际间的相互联系,并按照出版及网络数字化需求,建立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
(2)分包情况:本项目共分23包,详细情况如下:
包号
分包名称
1
工作平台研发
2
数据采集平台研发
3
甲骨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4
金文的搜集与整理
5
楚简、帛书及其他古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6
秦简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7
两汉、吴、魏、晋简牍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8
石刻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9
手写文献用字的搜集与整理
10
古代行书、草书的搜集与整理
11
版刻楷体字书文字整理
12
宋元印本文献用字搜集与整理
13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一•底本选择与图像制作
14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二•文字采集与校对
15
明清图书用字搜集与整理之三•文字整理与考释
16
现代的汉语出版物用字及专门用字、非字符号的搜集与整理
17
当代人名地名用字搜集与整理
18
少数民族古文字的搜集与整理
19
少数民族现行文字的搜集整理与字库制作
20
字库制作一•中间字库、宋体楷体等成果字库
21
字库制作二•黑体仿宋体及古汉字成果字库
22
输入法研发
23
应用平台研发
6.申报单位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法定代表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方控股50%以上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的股权证明文件,如申报单位企业章程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
(2)各分包申报条件及资质要求详见附件《申报指南》。
(3)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申报。以联合体申报的,联合体各组成单位均须满足以上资质要求,原则上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数量不得多于3家。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共同申报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项目申报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研发实施任务。该联合体协议应当作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与申报材料其他内容同时递交。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项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申报无效。
(5)申报单位拟用于所申报包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在相关研发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相关经验(须提供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相关经验说明和项目情况介绍)。
(6)申报单位须向代理机构购买《项目分包方案》并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参与申报。
(7)以上为本项目对于申报单位的资质要求,申报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则申报无效。
7.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按包申报,对于本项目任一包,申报单位必须对该包中所有内容进行申报,不得拆分申报。
(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同一包进行申报,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申报。
(3)不满足以上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8.获取《项目分包方案》:
(1)发售时间: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1月2日,每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评审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303室
(3)评审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1000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100元。评审文件售后不退。未购买评审文件不得参加评审。
9.申报受理相关规定:
(1)递交申报文件截止时间:2010年11月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递交申报文件: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501室
(3)申报单位须按《项目分包方案》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及准备相关材料,并派专人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将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递交至申报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申报书恕不接受。本项目不接受以邮寄、传真等其他形式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10.申报单位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请在2010年10月20日前以加盖公章的传真文件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发给代理机构。在2010年10月20日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项目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申报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本项目申报公告、申报指南、项目分包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对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内容的修改将以修正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其余修改将以书面澄清文件的形式向所有购买《项目分包方案》的申报单位发出。
11.本申报公告与申报指南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及《新闻出版报》同时发布。
12.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项目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负责机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 编:100052
联 系 人:王海涛、胡海峰、李欣
联系电话:010-83138405、83138406
代理机构: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
邮 编:100010
电 话:010-84046630,84046631
传 真:010-84045700
电子信箱:lili@bjzb.com dailei@bjzb.com
联 系 人:李立 戴磊
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帐 号:800101088708091001
附:中华字库工程申报指南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0/704504/128712755867054132.doc
关于印发《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63号
为进一步弘扬中国民族文化传统,提升浙江的文化品位,激励当代美术创作,加强对美术资源的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丰富和充实国有收藏单位的美术藏品,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经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设立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美术藏品的征集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现将《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申报文本(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弘扬中国民族文化传统,提升浙江的文化品位,激励当代美术创作,加强对美术资源的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丰富和充实国有收藏单位的美术藏品,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设立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美术藏品的征集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管理,特设立浙江省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为我省美术藏品征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美术藏品征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批准征集活动过程中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三)批准指定美术藏品的收藏单位;
(四)解释和决定美术藏品征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美术藏品征集工作的日常性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美术藏品征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美术征集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并提交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审议;
(二)提出美术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建议名单,并提交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批准;
(三)保管或收藏已征集但未移交国有收藏单位的美术藏品,并做好建档工作;
(四)组织实施征集前的各项工作,并管理好专项资金;
(五)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为了规范美术藏品征集,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具体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并提出鉴定性意见,供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决策。
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评估鉴定工作,并认真填写“评估鉴定意见”。
各专家评审小组由美术界具有权威并声誉良好的鉴定评估专家、资深的美术家及有关人员组成。
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与被征集藏品作者或拥有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征集活动。
第二章 征集管理
第四条 美术藏品征集范围包括:
(一)征集不同历史时期有重大影响的名人创作及民间收藏的珍贵美术作品;
(二)征集不同时期代表人物中浙江籍和在浙江有重要美术活动的美术名人创作的作品;
(三)有计划地征集当代具有潜力的美术家创作的作品;
(四)有计划地组织本省美术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外省美术家进行创作活动;
(五)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征集的其他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珍贵美术作品。
第五条 美术藏品征集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与美术作品创作人或美术作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美术藏品的购买方式;
(二)捐赠奖励,是指美术藏品创作人或美术作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美术藏品捐赠给政府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三)组织创作活动,是指由省美术作品征集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各相关专家组组织的美术作品创作活动,在活动期间创作的美术作品给予适当的补偿费用后,而合法取得的美术藏品所有权;
(四)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的美术藏品;
(五)其他合法手段取得。
第六条 美术藏品征集程序:
(一)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联、中国美术学院可在每年10月底向办公室申报次年征集计划,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征集计划;
(二)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征集计划,或临时要求征集的美术藏品征集计划,将拟征集美术藏品的类别,分别组织相关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鉴定真伪、评估估价。每项作品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鉴定评估后每人分别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三)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办公室将专家鉴定评估意见收集后提交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讨论并审定。经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决定征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是为了及时征集代表各个年代的美术作品,充实和丰富国有收藏单位的藏品,由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征集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美术征集管委会共同实施项目管理。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程序:
(一)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将批准后的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批准;
(二)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美术藏品征集申报文本、经费预算及拨款申请,如遇大宗或单件价值较高的,可一事一报;
(三)省财政厅根据批准后的美术藏品征集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根据美术藏品征集进度,于次月底前将资金划至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美术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美术藏品收购费,指支付美术作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交通运输费,指收购省内外美术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保管费,指美术藏品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四)保险费,指征集珍贵美术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美术作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六)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政府捐赠美术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七)办公费,指美术藏品征集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开支所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十一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十二条 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征集的美术藏品属浙江省人民政府所有。征集的美术藏品主要由浙江美术馆收藏保管。
经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同意,可向美术藏品的作者(或拥有者)颁发收藏证书,并加盖省政府美术藏品收藏专用章。
第十三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应及时将征集的美术藏品列入藏品总账,编写详细档案。浙江美术馆应妥善保管征集的美术藏品,不得损毁,更不得擅自将其出售、赠送与抵押。
第十四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有权对征集的美术藏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度。
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联、中国美术学院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可以借用、拍摄、复制美术藏品。事先向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使用,但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各相关专家组成员和有关人员,在未确定征集之前,必须对拟征集的美术作品及其鉴定评估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对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在征集活动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查属实,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省财政厅可直接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美术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美术藏品征集管委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