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55:56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江泽民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议》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议》从国家命运的战略高度,对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青少年一代的关怀和厚望,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少年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的各级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大力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团结带领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突出抓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青少年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努力在实践中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会议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增强青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构筑起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要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髓,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理论学习活动。青年干部要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要从正确认识和解决现实问题入手,不断把青年职工的理论学习引向深入。充分发挥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理论学习小组的作用,组织大中学生学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级团校要加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科建设,团的宣传部门和研究出版机构要根据青年学习的需要,编写一批通俗理论读物。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广大青年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增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坚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二、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发愤成才、艰苦创业

  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广大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把中国近代史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国防和国家安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广大青少年认清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真理,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运用重要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在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共青团、少先队举行重要集会、重大活动要升国旗、唱国歌。普及、规范以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成人宣誓为主要内容的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办好少年军校,培养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充分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大中学生深入群众、认识社会、了解国情,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刻苦学习、发愤成才。注重运用各种类型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富有实效的教育活动。青联、学联组织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族各界青年紧密地团结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要在青少年中倡导和树立艰苦创业精神,帮助他们认识我国还处在创业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艰苦奋斗、励精图治、知难而进、自强不息,把爱国主义热忱转化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行动。

  三、继续加大希望工程的实施力度,弘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

  要充分发挥希望工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更多的青少年捐资助学,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奉献爱心;拓宽社会化筹资渠道,探索新的捐资方式,突出救助失学儿童这个工作重点,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救助因贫困失学儿童的目标。积极推进“希望书库”建设,尽快将10000套图书送到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手中。要通过实施希望工程,在青少年中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互助友爱、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倡导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时代风尚,同时使贫困地区的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激励他们为早日脱贫致富艰苦奋斗。

  四、大力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和青少年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青少年履行公民义务,志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一种社会活动方式,是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加强青少年社会道德建设的生动实践。要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求服务的方向,重点抓好在社区和扶贫工作中的青年志愿服务。以“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为主要方式,以青年志愿服务站为阵地,努力推进青年文明社区建设和大学生社区援助行动。根据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抓好扶贫接力计划、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和科技文化服务。农村青年志愿者行动要围绕奔小康和文明村镇建设,在助耕帮困、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要坚持服务与育人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坚持活动开展与机制建设并举的方针,以办事业的精神和社会化的方式,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向新的目标迈进,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

  五、努力扩大“手拉手”互助活动的范围,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打好思想品德基础

  “手拉手”互助活动是城市与农村、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健康与残疾、各民族少年儿童之间互助互学、共受教益的教育载体,是新形势下提高少年儿童素质,进行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的有益探索。要按照“巩固、提高、扩展、深化”的要求,在拓展教育内容和活动领域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好“手拉手”系列活动,使少年儿童从小就对国情有所了解,培养他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精神和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集体主义精神。建立“手拉手”好朋友通信交流等制度,逐步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先队辅导员在“手拉手”互助活动中的组织和指导作用,广泛争取家长和社会热心人士的关心和支持。要运用多种方式,扩大互助范围,使更多的少年儿童参加到这一活动中来。

  六、全面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带领广大青年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职业文明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组织带领广大青年职工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创造一流工作成绩,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要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实际问题入手,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力求取得更大实效。以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载体,立足岗位、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积极投身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改善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的同步提高。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保持青年文明号的先进性和导向性。不断扩大活动覆盖面,以抓好窗口行业为基础,逐步向重点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拓展。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导向鲜明、基础坚实、机制完善、持续发展的工作格局。

  七、广泛树立和宣传各类青少年典型,在青少年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浓厚风气

  在改革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青少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的榜样。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和思想,深入挖掘他们的社会价值和时代意义。要抓好“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十佳少先队员”以及“杰出青年岗位能手”、“杰出青年农民”、“杰出务工青年”等评选工作,树立优秀青少年的群体形象。适时推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具有时代特点的青少年典型人物。进一步规范、完善评选表彰制度,形成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优秀青少年的机制,充分发挥青少年榜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八、进一步办好团属新闻出版事业,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产品

  团属新闻出版单位是生产青少年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部门。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广大青少年奉献最好的精神食粮。团属报刊要讲政治、守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团属出版单位要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多出精品,特别要抓好长篇小说和少儿作品的创作出版。要大力推进“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属新闻出版队伍。

  九、搞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开发利用,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

  青少年活动阵地是共青团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要充分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的作用,广泛开展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培训、文体娱乐等丰富多采的活动,正确引导青少年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千宫百万”的活动,依托青少年宫进行计算机、财会、外语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创建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努力促进农村青少年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力度。

  十、切实加强团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团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团的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精神。要认识到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党性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团的领导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青年服务。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政,要求青年做的自己首先做到,成为青年的表率。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贵在落实的要求,深入基,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探索总结新经验、新办法,讲求工作实效。切忌作风飘浮,力戒形式主义。

  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号召,团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生力军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27日,能源部

为加强电力系统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原水利电力部〔87〕水电劳字第77号《关于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资格审查的通知》发下后,各网、省局相继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各监察检验室为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做了大量检验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监督检验质量,现颁发《能源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及《评定细则》(后发),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做好送审准备,提出审批申请书。

附:能源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为加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提高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确保检验质量,促进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从事电站锅炉、生产用压力容器(简称锅炉压力容器。下同)的检验工作,业务上受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的领导,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
第三条 各电管局或电力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设在各局属试验研究所。能源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设在部直属研究所。

二、基 本 条 件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必须有下列人员组成完整的专业体系:
1.检验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的一名所长或总工程师兼任。由熟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业务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他们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2.必须配备至少二名经过考试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
3.必须具有Ⅰ级无损检测人员至少一名,Ⅱ级射线、超声、表面损伤人员至少各一名。
4.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金属、焊接、化学、热工仪表及保护的各类专业人员。金属人员应包括金相、机构性能试验及材料检验等。
5.检验人员应基本固定。
第五条 具备进行电站锅炉检验的检测手段、检验仪器设备和仪表。
第六条 有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各种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及检验报告制度、设备仪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已贯彻实施。
第七条 有齐全的技术标准、各种规程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等。
第八条 必须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三、检验中心的基本任务
1.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验。
2.完成主管局锅炉监察部门交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3.接受发电厂、火电建设公司委托的检验工作。
4.参加国产和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监造、检验。
5.帮助解决各局属单位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技术问题。
6.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技术的研究。
7.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
8.接受地方劳动部门委托的检验工作。

四、资 格 审 批
第九条 检验中心应向主管局提交申请书及申报材料,主管局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网局统一报能源部,能源部组织复审合格后批准发证,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条 检验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向资格审批部门申请复查。

五、监 督 检 查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并对检验工作质量、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在检验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因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问题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要限期整顿,屡次发生事故者,应吊销其检验许可证。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检验中心的服务费用由各电管局、电力局安排或用收取检验费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1999〕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外地在
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已经1999年3月1日市政府第34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转换住房
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
坡区、大渡口区、巴南
区李家沱镇和渝北区人和、龙溪两镇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本市其他地区的市级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
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
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科级干部97.75平方米
,处级干部115平方米,局级干部161平方米。
第四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
(一)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
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
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二)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市
财政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三)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
局级干部标准。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与行政职级人员对应的住房补贴标
准见附件。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
贴。
住房补贴标准将根据职工工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职工合理负担额
度及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可以对一般工龄满5年的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
实施方式按照《重庆市
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7〕8号)执行。
第六条 住房补贴开支渠道:
(一)原财政列入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
(二)市财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
(三)单位住房基金。
第七条 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
管理。
第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逐月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利息,其本息均归职工个人
所有。
第九条 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
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
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
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调入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按下列情
况区别发放补贴标准:
(一)调动职工在原单位所在地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到新单位后执行原
单位所在地区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
(二)调动职工在原单位所在地区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到新单位后执行新单
位所在地区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条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职工,原工作单
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
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对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

余额,由本人和原工作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确认后,一次性
领取。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
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
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
,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工作期间所获得的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管理。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
发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时如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
根据本人工龄及已计发
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职工离退休前结
存的住房补贴本息,本人填报申请书,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离退休时
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 离退休前未实行住房补贴且离退休后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
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
房补贴。
职工去世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
,一次性领取结存的住房补贴本息。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也可用于偿
还购房贷款及交纳租金:
(一)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经单位确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审查后,可领取本人结存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支付购房款。
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工资关系后,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向市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后可领取本人结存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支付购房款。职工在
终止劳动工资关系期间,若不需购买住房的,其住房补贴本息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
次性领取。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的职工,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按月领取个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三)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标准合同,每年6月下旬向市住房资
金管理中心申请,于次月领取本人名下上一年度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