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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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3]794号

上海、广州、深圳市建委:

  现将《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情况,抓紧进行试点准备工作,并将拟进行试点的单位报我部审批。为避免此项改革试点对现行设计体制和设计市场的冲击,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省市建委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切忌一哄而起、放任自流。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办法,视条件成熟并报经我部批准,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附件: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活跃设计市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在特定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私营企业的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从事相关专业和资格等级规定的设计业务。

  第三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需向当地工程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才能开办。

  第四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由不少于5名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其法人代表必须是有名望的高级专家或设计大师担任。

  第五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先在建筑工程中试行,可分单专业或多专业几种,单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最低为三十万元人民币,多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最低为八十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在特定地区开办私营设计事务所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向申请开业所在地的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呈报《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或享有与省级相同资格审批权的计划单列市建委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批准。

  (二)《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章程》批准后,即可开展工作,按照建设部有关工程设计资格标准和资格审批权限,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设计资格等级和设计收费证书。按照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

  (三)申办者持建设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的宗旨;

  (二)事务所的名称和开业地点;

  (三)业务范围、人员来源、设计资格等级;

  (四)事务所注册资本;

  (五)股东姓名、住所或单位;

  (六)股东的权力、义务;

  (七)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出资缴纳期限;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董事名额及产生办法;

  (十)事务所的法人代表;

  (十一)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及月职权和议事制度及其质量保障;

  (十二)事务所的终止事由;

  (十三)全体股东认为应当制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应遵循国家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工程设计的管理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努力提高设计质量,为我国的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九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试点期间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制订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因设计错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赔偿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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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8号】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
《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医疗,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经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镇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医院收费减免和政府限额补助资金两种。
第三条  城镇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政府分别设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含市本级)从上年度留归使用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用于城镇医疗救助;
(三)国家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预算安排及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直接存入专户,从彩票公益金中提取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级(包括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筹集。财政预算部分按照上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总额的10%列支,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分担60%,泰山区财政分担24%,岱岳区财政分担16%。泰山区、岱岳区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承担的财政资金及时上解市财政专户。市级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部分由市民政部门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泰山区、岱岳区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部分由区民政部门缴区财政部门后,由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分担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县(市)级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由其自行组织。
第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户主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身份证、户口本;
(三)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及医疗诊断书;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五)有无保险公司赔付单的证明;
(六)有无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的证明;
(七)县(市、区)政府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社区居(村)委会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社区居(村)委会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在1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救助对象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在公示期满5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有关机构批准。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有关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进一步予以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城镇医疗救助证明,批准其救助资格或救助资金数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应将享受城镇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及救助金额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凭救助证明可享受以下收费减免优惠:
(一)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普通诊疗费;
(二)常规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等项目,按收费标准减收20%;
(三)病人住院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费用,按国家定价减收10%。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中,对个人实际负担的部分给予限额补助。
泰山区、岱岳区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补助限额为: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10%补助;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15%补助;2万元以上的,按20%补助;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可合并计算,累计家庭成员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县(市)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补助限额由县(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渠道进行。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治疗费应扣除以下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或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二)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相关部门单位已给予的补助、社会捐助及政府发放的特困救助金等。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具体由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五条  个人因违章作业、交通事故、自杀、酗酒伤害、打架斗殴、镶牙配镜、器官移植、整容矫形、康复训练等进行住院治疗的或自请医生、自购药品进行治疗的,不享受政府的医疗救助政策。
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医疗限额补助范围。
第十六条  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的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市民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的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县(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设立医疗救助服务窗口或标志,采取医疗救助病房、经济医疗方案和单病种限价等方式,按照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并落实有关收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八条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应在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疗。因病情需转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应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同意后转诊的,方可享受政府的医疗救助政策。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基金管好、用好。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政府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收回医疗救助证明,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助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挤占或挪用医疗救助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满德利

一、被告人身份概况
被告人王志安,男,49岁,1955年4月16日出生,黑龙江双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住黑龙江绥化市团结街9委62组16号。2004年3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二、犯罪事实
2004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志安与甄庆江一起驾驶黑M-04777解放大货车运送货物,途经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路政人员拦挡到站内停车场等候检测。王志安为逃避检测,当日一直未开车通过超限检测站,伺机闯关逃逸。至晚6时许,王志安见路政人员减少,决定驾车逃逸,当其驾车行驶至超限检测站西侧出入口时,被路政人员范永强发现,遂上前手持停车牌示意王志安停车检查。王志安不服从,继续开车行使,范永强被迫跑向车左侧,一边用手去抓该车倒车镜连杆,一边用停车牌击打该车左侧车门,王志安置之不理继续开车,致范永强跌落在地,被大货车左侧车轮从腰部碾压过去。王志安通过倒车镜发现轧人后将车开到附近加油站停放,返回案发现场察看情况后,弃车到宝鸡市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时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范永强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大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三、宝鸡中院请示的问题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宝鸡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此案定性上存在分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志安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志安的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为:因为王志安为逃避检测,驾车闯关,在检查人员举牌示意其停车的情况下仍驾车行使,其系30年驾驶龄的司机,应当知道在有人阻挡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开车撞人后仍未停车,继续开车行驶四、五十米才停车,王志案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间接故意,应认定王志安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志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要理由为,一、王志安没有杀害范永强的目的和动机。王志安的行为目的就是逃避检测,他不追求致伤、致死被害人,也不放任致伤、致死受害人。二、从王志安犯罪时和犯罪后行为表现可以判定,王志安对致死受害人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在受害人范永强用停车牌击打左侧车门时,王志安踩了一下刹车,后继续开车行驶,故王志安踩刹车是意图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王志安在驾车撞人后,将车停在附近加油站返回案发现场察看,后又到渭滨交警大队报案,表明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持放任态度。故应认定王志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法律规定和本案所触犯的犯罪构成
(一)、法律规定的罪过形态的具体含意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它们在主观内容上有不同点:故意杀人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别两罪的根本。
(二)、王志安的主观状态
准确把握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要素,是认识王志安主观状态的关键。间接故意杀人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主观要件的区分,是准确把握两者界限的重点。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这一主观心理态度上的区别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预见。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预见都是一种可能性的预见,如果是必然发生而实施行为,则是直接故意杀人。但显然两者在预见可能性发生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发生的可能性,但其主观上认为不会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发生可能性的程度并没有判断,在主观上他更关注的是另一个特定目的的实现。
在本案中,王志安主观上就有这样的目的。2004年3月6日上午8时,王志安和甄庆江所驾驶的汽车就已经到达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但至到下午6时的10个小时中,王志安为什么不及时通过检测而在原地滞留呢?从同车司机甑庆东的供述可知,王志安一直在打听检测站的事情,并且已算出自己可能受到的经济处罚,说明王志安已有了逃避处罚的意图,只是一直没有机会而已。到下午6点多钟,当超检站的部分检查人员去吃饭时,王志安认为机会到了,便决定利用这个机会开车逃跑,以逃避处罚。但王志安明知仍有检查人员会对其拦阻,其还是企图自己能闯关成功,达到不被罚款处罚的目的。
2、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所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行为人都不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并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
王志安在公安人员讯问时供述:
“【你听到有人敲砸你的车窗,并且你自己向外瞅了一下,发现有个穿兰衣服的人就在车边,你为什么不停车?】
我一心想开车朝外跑,没有停车的意思。就是不想停车,想将车开走,不想交超限站这些费用。”
王志安的以上“放任”态度,有两个方面:一是他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并不设法防止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王是有30年驾龄的老司机了,在范永强对其车辆进行拦挡时,已有的驾驶经验使其对危险性的预见十分明确,其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行使,表现出其对范永强生命安全的极度漠不关心。二是行为人具有这种放纵结果发生的动因,是源于其希望借助其行为实现逃避处罚这一特定目的的愿望过于强烈,使其主观态度达到了不计较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王志安的供述也完全印证了这一点:
“我下车打听超限站收费的情况,参照他人交费的情况我推算出我得交8、9百元钱,所以我就一直将车停在停车场,没有上检测站的检测线。因为一上检测线,路政人员要收走汽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因我跑长途车带的钱不多,如果在超限站内一交钱,怕路上不够用,所以我见有机会的话就准备开车跑。我听见有人敲我旁边的车门,我就是想跑,还停什么车?”
因此,被告人王志安为了达到逃避路政人员处罚的目的,在主观上不在乎被害人的生命安危,对事态的发展持放任的态度,故其主观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的主观过失。

(三)王志安在案件发生后,发现自己把人轧了,即主动到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此情节发生在事件发生之后,其行为不是为了阻止事态的发生,或者是避免事态的扩大,只是在事情发生后,希望通过这一行为能减轻自己的罪过。这是对王志安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而非系确定罪名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四)王志安的行为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王志安的行为违反的不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是超限运输检测规定,故王志安的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提条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最终结果
本案经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志安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确罪。本案已经宝鸡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附本案相关证据:
1、王志安供述,我开的是一辆蓝色的解放牌大货车,车牌号为黑M—034777。同车甄庆江是我雇用的司机。我今天早上大约7点左右,开着大货车在310国道西行至宝鸡超限检测站,按照路政人员的指挥,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我下车打听超限站收费的情况,参照他人交费的情况我推算出我得交8、9百元钱,所以我就一直将车停在停车场,没有上检测站的检测线。因为一上检测线,路政人员要收走汽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因我跑长途车带的钱不多,如果在超限站内一交钱,怕路上不够用,所以我见有机会的话就准备开车跑。下午六点钟,我见附近的路政人员很少,便上车起动发动机(甄庆江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朝停车场的西出口开去。开车用的是三档。当有人敲我左边的车窗时,我扭头向左瞅了一眼,看见了一个穿兰衣服的人在车外。我继续向前行驶,我又看了看左边的倒车镜,发现车后地上躺着一个人。我就将车停到加油站,又回来看那个人的情况。我一心想开车朝外跑,没有停车的意思。就是不想停车,想将车开走,不想交超限站这些费用。我去渭滨交警大支队是报案,不是投案自首。
2、证人甄庆江证明,我们早上8点左右,从东向西行驶到宝鸡超限站的,路政人员指挥,我们就将车开进了超限站的停车场内。王志安跑来跑去打听大概能交多少钱。大约中午,王志安给我说大约要交400—600元,王志安是根据别人交的钱自己推算出来的。到了下午四、五点钟(我没看表,时间不一定准),王志安坐在驾驶员的位置上,说走,就发动车朝超限站的西边出口驶去。我看见一个穿兰衣服的人,手里拿一个停车牌,从车的右边沿车头跑向车的左边,砸驾驶员这边的车门,王志安没有停车,一直朝前开,并通过汽车的倒车镜,朝后看了一下,对我讲“把人轧了”,他没有停车,一直向西开了几十米,将卡车停在加油站里。我当时见他吓坏了,我追回他“到底轧没有轧住?”,他说“轧住了”。然后,王志安就弃车走了。我见出事便给“122”报了警。
3、证人冯建国证明,因我驾驶甘L05645大货车经检测超限18吨,从上午11点进站,按规定要卸载,我一直找机会想少交点罚款,我知道范永强是班长,他刚换走另两名工作人员去吃饭,当时就他一人站在那儿,我就主动上去和他搭话,问他能不能少交罚款,说话时,那辆肇事货车驶了出来,驶向出口,他便停止和我交谈,手持停车牌迎向这辆车正前方,并示意停车验票。他是边向前移动边举牌,距离大概有十几米远。那辆车在他举牌后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只见这辆车距他越走越近,逼得他不得不后退,他情急之下绕到车左前方(驾驶员这边),用手抓住该车左前倒车镜边杆,另一手持停车牌敲车窗玻璃。那辆车没停,当时油门很大,没有踩刹车,只是向前行驶。我看见他抓住倒车镜杆移动2米左右后,倒了下去,我透过车底都看见车的后轮从其腿上轧了过去。轧过人后,该车没有停,而是继续行驶100米左右将车停到加油站,我看见司机下车站在加油站向现场这边观望,当围观人多了后,我看见该车司机还到现场观察伤者情况,后来才向西逃走的。当时司机绝对100%能看见他,他老远就挡车,后来抓车杆,绝对能看见他在挡车。我觉得这司机太胆大,当时把我也吓坏了,所以我一直注视肇事司机,对他事发后行踪我一直注视着。
4、证人李军平证明,我是今年2月20日左右开始在站上经营小生意。3月6日下午,我的小摊位在超限站西出口简易房旁边、排水沟台阶下边,也就是在事发现场西南方向7、8米处。6点多钟,那辆肇事车从车场中间驶向西检查口准备上路,当时该车油门比较大,车的响声也很大,西检查口就那一名受害者在岗,只见那车也未减速,直接向出口驶来。
那名受害者手持停车牌,从该车右侧绕到正在行驶车的前方举牌示意停车,但该车仍向前走,情急之下,这名受害者避开了正前方,绕到车的左侧(驾驶员这边)仍举牌叫停车,并用另一只手去抓车门,看样子在抓车的什么部位时被车撞倒了。人被撞倒地后,车跟着就轧了过去,从我站的位置看,货车左侧前轮好象从这位受害者的胳膊上压过去了(但也说不准)。这时车仍没停,继续向前行驶,结果后边左侧车轮轧过了已受伤的路政员下半身。受害者从车右边绕到车前,再到车左边举牌示意停车,货车司机应该能看见。
5、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站长宫灵华证明,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是2003年12月28日启动工作的。建立的依据是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3]2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第二批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批复”。目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2000年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过往310国道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的车辆进行交纳公路赔(补)偿费和相应的罚款。执法的都是宝鸡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工作人员。被害人范永强,是超限检测三班的班长,是正式路政人员,有陕西省人民政府颂发的执法证件,证件编号为C00100084,发证时间是2003年元月1日(有效期五年),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行证件。范永强是路政员和路政案件查处员,他的主要工作是上班期间带领全班人员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范永强昨天上的是中班,时间是下午3点到夜里11点。范永强是在公路和检测站之间的引道上(引导超限运输车从公路到检测线的一个引道)被轧的。既是超限运输车的入口,又是放行的出口。
昨天下午6点多钟,正好是我们上食堂的时间,范替换下两个工作人员站在那里。他做为班长,有巡查、检查其他人工作的权利,他出现检测站的任何一个地方都是正常的。
6、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在310国道路南距南边线2.1M,距超限检查站西50M的柏油路面上。解放大货车车号为黑M04777,车全长12M,宽2.2M,驾驶楼左侧门上有一横向擦划痕迹长80厘米,距地面1.7M。现场提取物品停车警示牌一个,左侧门微量擦划痕迹。
7、法医尸检报告证实,死者范永强胸部左肋部腋前线有4.5×3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周围有点条状擦划伤及皮下出血。腹部正脐下多处片状皮下出血,双侧腹股沟部青紫,左大腿内侧根部擦划伤,左大腿中下段内侧大片状青紫,左膝内侧29×10CM条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内踝青紫肿胀,左脚背青紫,有6CM裂伤(已缝合),右外踝青紫肿胀,上方6×5CM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大腿内翻内旋畸形。左肘后小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切开胸腹腔,左第7肋软骨骨折,出血,左侧气胸,左肺委缩;腹壁皮下、肌肉撕裂、撕脱呈囊腔状,伴出血,左横膈破裂,胃、肠、肝左叶等疝入胸腔并胸腔积血,腹腔多量积血,腹膜后巨大血肿,骨盆多发粉碎骨折,右股骨干粉碎骨折并肌肉出血。内脏呈缺血改变。其余体表及内脏未见损伤。分析意见:以上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如车轮类碾压)成伤。结论:范永强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如车轮类碾压)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多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