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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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1 交接断面、监测项目及频率
 1.1 交接断面
  以县(市)域边界与河流相切点作为交接断面,考虑采样方便,经双方协商并报金华市环保局批准,可作适当调整。金华江流域共设县域交接断面11个:
  南 江:台 口(磐安县与东阳市交接断面)
       方 塘(东阳市与义乌市交接断面)
  东阳江:梓 誉(磐安县与东阳市交接断面)
    义东桥(东阳市与义乌市交接断面)
    低 田(义乌市与金华市区交接断面)
武义江:桐琴桥(永康市与武义县交接断面)
    焦岩桥(武义县与金华市区交接断面)
金华江:沈 村(金华市区与兰溪市交接断面)
    河盘桥(金华市区控制断面,不参加考核)
衢 江:洋 港(龙游县与兰溪市交接断面,不参加考核)
兰 江:将军岩(兰溪市与建德市交接断面)
浦阳江:上仙屋(浦江县与诸暨市交接断面)

 1.2 监测项目
  根据金华江流域的污染特征和总量控制的要求,选择以下项目为交接断面的监测项目:水温、pH、氨氮、氟化物、化学需氧量、总磷。

 1.3 监测频率
  每周监测一次。每年不定期抽测二次以上,具体监测日期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金华市站)决定。逢敏感期,由金华市环保局决定增加监测频次。

2 采样、监测与质控
 2.1 采样
  交接断面监测采样一般由上下游县(市)监测站共同完成,所有样品壹式贰份。

 2.2 监测
  水温和pH现场测定,其它样品应尽快送回各自的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析。监测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分析方法执行。

 2.3 质量控制
  采样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按《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执行,实验室分析时每只样品都应做平行样,各站还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质控样和加标回收样,金华市站将不定期地发放密码样。

3 数据上报与仲裁
  各县(市)监测站应在采样后次日16时前将监测结果上报金华市站。
  当二个监测站上报的同一断面的监测结果不符合质控要求时,两个监测站应分别查找原因,原因不明时金华市站有权要求两站重新采样监测,或由金华市站和两个监测站再共同监测一次。

4 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年度考核得分,满分100分,由水质状况得分,水质达标率得分和管理得分三部分组成,其中水质状况得分占40分,水质达标率得分占30分,管理得分占30分。
 4.1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2 考核项目与浓度计算
  考核项目有pH、氨氮、氟化物和化学需氧量等四项。
  各项目以当月各周(次)监测浓度的平均值作为该月浓度值。

 4.3 水质状况得分计分方法(40分)
  水质状况得分每月计算一次。pH、氨氮、氟化物和化学需氧量四个项目每月起评分为10分,根据不同的入境和出境水质,采取出境水质改善的给予加分,恶化的给予扣分的方法按指标分别进行评分:
pH值不在6~9范围内扣2分;氨氮、氟化物的出境浓度比入境浓度每增加(减少)0.5mg/L,该项扣(加)2分;化学需氧量的出境浓度比入境浓度每增加(减少)10.0mg/L,该项扣(加)2分;
单个项目加分最多10分。每月水质状况得分由各单项得分相加而得,但不出现负分。
  全年水质状况得分=全年累加水质状况得分/12
  源头县市(磐安县、浦江县、永康市)的进水浓度按Ⅲ类计算。
  当出(入)境断面有多个时,根据各断面历年流量数据的构成比例计算出(入)境的污染物浓度。

 4.4 水质达标率计分方法(30分)
  以单项指标评价法确定水质类别,水质达标率得分一年计算一次。
  计算方法:以每周(次)累计计算全年达标率,达到要求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0分。达标率要求见附表1

 4.5 管理得分(30分)
  管理得分由管理措施,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和监测质量三部分组成(见附表2)。

5 监测、评分结果公布
  每月的监测结果、得分由金华市站于监测次月初以交接断面水质月报的形式报市环保局和各县(市)环保局。

6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1、水质达标率要求
   2、管理评分方案

附件1:

水质达标率要求

断面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磐安县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东阳市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Ⅳ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义乌市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永康市
90%Ⅴ类以内
75%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武义县
90%Ⅴ类以内
75%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金华市县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Ⅳ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兰溪市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浦江县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附件2:

管理平分方案

项目
数据、报表上报
监测质量
管理措施

得分
6
4
20

扣分情况
每迟到、漏报、错报一次扣1.0分
每出现一次质量不符合扣0.5分
根据管理措施是否有效和及时,由市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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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技术安全协议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技术安全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履行双方一九八八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核准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议定书》和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在巴西利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核准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补充议定书》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研制的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以下简称卫星)在研制、装配、总装、试验、运输和发射过程中的所有阶段。
  二、本协议适用于卫星工程模型和飞行模型,卫星的保障设备和辅助设备以及所有有关的部件、零件、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参数、计划、信息以及其他所有涉及双方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事项。
  三、本协议与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有关卫星技术安全的事项,双方另有协议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本协议的中方执行机构;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巴西联邦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作为本协议的巴方执行机构。

  第二条 技术安全的保障措施
  一、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接触和获取由对方研制、装配的有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发布双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各个阶段中共同获得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三、任何一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各个阶段中,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雇用和聘用对方参与任何阶段工作的人员,为从事各个阶段工作而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也不得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任何一方应当确保对方派出人员的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资料的安全。
  五、双方人员不得从事与联合研制卫星工作相抵触的业务或者商业活动。

  第三条 技术安全的一般规定
  一、为确保第二条的规定得以执行,双方应当对下列事项规定适当的密级标准:
  (一)卫星的研制规划及其各项具体计划;
  (二)卫星在研制、装配和试验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文字、技术、图纸、照片、声像产品、设备资料以及其他技术信息;
  (三)卫星在研制、装配、总装和试验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
  (四)卫星通信、遥控和遥测中使用的中心频率、代码和保护性抗干扰措施;
  (五)双方根据各自的安全或者经济利益,认为需要规定适当密级标准的其他事项。
  二、对于前款需要规定密级标准的事项,属于一方所有的,由该方根据其安全法规制订具体的技术保密措施;属于双方所有的,由双方根据达成的协议共同制订具体的技术保密措施。任何一方应当确保其人员避免与对方需要保密的事项发生不适当的接触并遵守双方共同制订的具体保密措施。
  三、任何一方应当保证其人员遵守对方设计、生产和试验区的保密规定和安全规则。派遣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接待方正式同意的办公室、车间和试验间,阅读和携带接待方分发的文件和资料,在接待方允许拍照的场所拍照。接待方应当事先向派遣方人员详细介绍与上述内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四、双方在卫星的正样装配、总装和试验阶段开始前三个月应当为开展上述工作而另行达成一份关于安全保密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应当特别满足卫星模型在中国和巴西运输以及在中国和巴西地面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和监控要求。该规定还应当特别包括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拆卸和试验对方研制的卫星设备,不得对卫星的试验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以及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无限期中断卫星的装配、总装和试验工作,一方应当立即将属于对方的设备、资料和文件安全退回等内容。
  五、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卫星、星上设备、试验设备、保障文件以及其他一切与卫星研制、装配和试验有关的物项和资料在两国间运输的安全和技术保密。为此目的,双方应当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以保证各自拥有的上述物项和资料在运输过程中实施不间断监控。对于双方共同拥有的物项和资料在两国间的运输,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在运输过程中由一方人员或者双方人员共同实施不间断监控。双方的海关部门应当对上述物项和资料免于检查;确有检查必要时,应当在卫星总装、测试地点完成,并在双方指定代表在场和双方认为合适的条件下进行。
  六、“中巴—Ⅰ”号和“中巴—Ⅱ”号资源卫星将在中国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射。发射场的安全由中心保障。中心将为双方参与卫星发射的有关人员签发临时通行证。双方人员应当遵守中心为卫星发射操作而制订的详细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应考虑到中方发射运载器和卫星的某些重要设施的安全需要。巴方人员只有在被允许的情况下,方可为履行其任务而接近发射运载器。卫星与运载器在发射台上对接时,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和巴西空间技术研究院的人员将到达对接现场,参与发射准备期间的有关试验和工作。

  第四条 通信保密措施
  为执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双方对于各自确定或者共同确定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以保密的方式传递。任何一方如果在其国内传递上述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当通过该国的保密渠道;任何一方如果在两国间传递上述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当通过外交邮袋或者其他保密途径。

  第五条 技术安全的保障机制
  一、遇有本协议中的某项具体条款在适用中出现困难或者问题时,经一方请求,双方应当立即通过卫星联合项目委员会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仍应当遵守该项具体条款的规定,直到获得解决办法。
  二、遇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情况时,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合作。在暂停合作或者终止合作之后,属于一方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仍在对方领土期间,本协议继续对双方有效;在终止合作并且属于一方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离开对方领土之后,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继续对双方有效。
  三、在终止合作之后,双方应当确保参与合作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在十五日之内不受任何阻碍地返回各自国家。

  第六条 争端的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在解释和适用上所引起的争端,由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在争端未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有权终止项目,并依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做好善后处理。

  第七条 最后条款
  一、双方应当在完成为使本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协议自最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至少六个月前未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三、如果本协议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期限之前终止则被认为是不正常的,本协议只有在中巴资源卫星合作项目终止的条件下才能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从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之后失效。
  四、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在条款的解释上发生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兰普雷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多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多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地发挥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的循环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清洁生产。

  (二)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市的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市场导向和放大资金效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工业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钒钛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二)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冶金、化工废渣、有机废水、余气(汽)、余液等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

  (三)扶持环保产业;

  (四)推行清洁生产;

  (五)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循环经济及工业改造管理工作的工作经费数额不得超过5%,主要用于循环经济、新产业、新工艺、新技术试验前期工作及管理部门辅助决策咨询。

  第五条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第六条 申请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自有资金已落实或贷款合同已签定;

  (四)项目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以扩量、存量方式提高生产能力的项目,市级企业向市经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县、(区)企业向同级经济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经同级经济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汇总上报市经委;以新建为主的项目,市级企业向市发改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县、(区)企业向同级发改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经同级发改、经济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发改委。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与金融部门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到帐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市级各企业、各县(区)申请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材料。

  第九条 对各企业申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市经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专家参与的评审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对确认扶持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发改委联合下达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市经委、市发改委对市级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进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按计划推进项目进度。各县(区)经济、发改部门对县(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进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按计划推进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对使用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分别对市级和县(区)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在核实企业贷款、自有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企业合理规范使用资金,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法违规单位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技术改造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资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技术改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5〕156号)文,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市优势产业倾斜,着力提升优势产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的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具有“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项目,关注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积极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积极探索技改资金运作的新方式,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四条 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技改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技术改造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财政将给予一定补助,引导企业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财政将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定贷款合同。

  第七条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应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在市级的,向市财政和市经委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在县(区)的,通过其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共同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提出申请,凡是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报材料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三)与金融部门签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申报一次,7月底前申报一次。

  第十条 市财政、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条件,技术先进性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由市财政和经委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联合下达技术改造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补助,根据全市项目申报,结合当年的技术改造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财政和市经委,经审核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和市经委要会同县(区)财政和经委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使用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作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内容报市财政、市经委。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法违规单位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重点突出,择优扶持原则。以旅游业发展为重点,支持管理强、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的项目。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主申报、集中评审、统一分配。

  (四)市场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原则。发挥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兴办第三产业。

  第四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第三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新兴产业以及对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项目。

  (一)旅游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旅游市场促销;重点旅游景区、旅游路线、旅游资源的前期规划和论证;信息网络建设;全市旅游景区规划及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助;政策性奖励;旅游系统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旅游资源调查、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综合整治等项目。

  (二)市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

  专业市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应在2000万元以上、农村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应在200万元以上、市区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应在200万元以上。

  (三)农村商业连锁项目。为发展农村流通网络,促进和扩大农村消费,重点支持农村商业连锁(大中型商贸连锁商业企业向农村指导性拓展,在乡镇设立连锁店)。

  (四)物流配送和仓储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需在500万元以上。

  (五)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对实施重组改造、扩大经营规模等的企业,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方式;对旅游发展项目、创业初期的新兴企业,主要采取补助方式进行创业扶持。

  第六条 旅游发展项目由市旅游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重点,提出项目计划,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下达执行。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下达执行。

  第七条 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投资总额;

  (三)资金筹集情况;

  (四)申请补助或贴息金额(同一项目补助和贴息只能选其一种);

  (五)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八条 申报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批文;

  (二)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帐凭证及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项目和县(区)项目的申请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市级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列入市级主管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由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并由县(区)财政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法违规单位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市财政和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攀枝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攀委发〔2006〕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攀枝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市、县(区)为发展农村经济而进行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三)能加快繁荣我市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两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

  (二)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能够带动相当数量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是当地特色主导产业;

  (二)农民(农户)能够积极参与生产经营;

  (三)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为优质经济林果、农副产品和畜产品而进行的新品种的开发、引进及推广栽培;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的新技术;

  (三)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的营销企业;

  (四)为促进和维护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

  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项目投资补助围绕农业产业化支持的范围和重点针对关键环节进行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已取得银行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条 以每年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行文及当年财政部下发的项目指南作为申报基础,各县(区)每年可申报二个项目。申请报告以县(区)财政和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请报告必须附标准文本(以省厅下发格式为准)、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该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申报截止期为6月30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共同聘请有关专家按百分制对县(区)上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严格评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筛选,择优进行扶持。对评审选定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行文下达县(区)执行。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要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支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规单位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县(区)必须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项目完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项目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2006年第一次会议纪要》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筛选确定的当年市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第三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四条 对每个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给予5-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设计、咨询、项目包装、宣传、接待、会议、差旅、管理等费用。

  第六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和经费额度,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情况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申报材料,对招商引资项目和工作经费提出书面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业主、投资者原所在地、投资额度、项目性质、实施年度、主要产品、项目完工后产值和年税利、项目具体协调和责任单位、安排工作经费额度的建议。
第八条 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领导小组审定的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情况、项目责任单位、工作经费安排计划等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通知并按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项目工作经费支付到项目责任单位。如需终止、延缓的,办公室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财政局停拨或缓拨未拨付的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

  第九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违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工作经费使用季报,并自觉接受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