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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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1992年)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1日)
             (一)中方去照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部长:比齐芝古·卡齐米尔博士阁下
阁下: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和贵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5139/16.03.B2/coop/BILAT号照会,为了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和为卢旺达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努力,经过友好协商,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六批中国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该队由十人组成,即:二名外科大夫,二名妇产科大夫,一名儿科大夫,一名针灸大夫,一名内科大夫,一名麻醉师,一名手术室护士和一名厨师。第六批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从到达卢旺达之日起计。

 二、医疗队工作期间,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办公费、医疗费和交通费。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后,双方根据上述费用实际支出办理确认书。

 三、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协助卢旺达医务人员在基本戈医院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

 四、卢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医疗队人员生活、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供应品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向他们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切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完善的住房、卧具、水、电等条件。

 五、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

 六、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现行法律及其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七、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两年后,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中方继续派遣中国医疗队来卢工作,需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换文确认。
  以上一至七条建议,如蒙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同意,本函及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卢两国政府间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逸民(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于基加利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CEN°031/92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编者)
  我荣幸地代表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内容,并确认同意阁下来函及本函为中、卢两国政府间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恩吉拉巴特瓦雷·奥古斯坦(签字)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于基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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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所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育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城市和镇应当分期分批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农村逐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具体期限、批次和步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情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程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部验收。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备条件的,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既有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及外形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大型公共建筑。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家投资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能耗测评。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和省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于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不得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中使用粘土砖。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定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违反规定采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墙体材料进行施工;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理;
  (六)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
  第三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按规定退还部分外,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也不得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国家和省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行为未予制止的;
  (五)越权减缓免征、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或者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自行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信息不实的,处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中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的,对违法使用粘土砖部分予以拆除,并按已使用粘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三)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六)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 长:金人庆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部在前八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第九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381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58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223件。现将这381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附: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财政部财综〔2001〕2号)
4.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15.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
2.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
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
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0.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2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16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1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号]
17.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7年12月21日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472号]
(四)关税类(3件)
1.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2003年9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0号)
2.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0号)
3.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0号)
(五)预算类(11件)
1.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358号)
2.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6号)
3.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财预〔2002〕5号)
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1〕331号)
5.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2001年7月25日财政部财预〔2001〕330号)
6.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433号)
7.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
8.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财政部财外字〔1995〕290号)
9.关于提高盐价后取消盐税结算事项的通知
[1990年11月23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
10.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1号]
11.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款项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的复函
[1987年8月6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21号]
(六)国库类(13件)
1.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财库〔2002〕70号)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库〔2002〕11号)
3.关于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
(2002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2〕1号)
4.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4日财政部财办库〔2002〕1号)
5.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财库〔2001〕53号)
6.关于实施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库〔2001〕50号)
7.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4月9日财政部财库〔2001〕30号)
8.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1号)
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0〕7号)
1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363号)
1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
12.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
13.1995年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1995年9月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32号)
(七)行政政法类(5件)
1.关于印发《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财外字〔1997〕475号)
2.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1997年4月7日财政部财文字〔1997〕41号)
3.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
4.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
[1991年12月26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799号]
5.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
(八)教科文类(7件)
1.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2〕145号)
2.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1〕75号)
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39号)
4.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15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财政部财公字〔1998〕235号)
6.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4日财政部财文字〔1998〕10号)
7.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1987年5月18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212号]
(九)经济建设类(12件)
1.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建〔2002〕379号)
2.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建〔2001〕593号)
3.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518号)
4.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建〔2001〕354号)
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0〕439号)
6.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3号)
7.关于印发《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15号)
8.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22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542号)
9.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72号)
10.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工字〔1996〕393号)
11.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84号)
12.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
(十)农业类(12件)
1.关于印发《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3〕62号)
2.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农〔2002〕137号)
3.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
(2002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农〔2002〕69号)
4.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7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2〕99号)
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农〔2001〕190号)
6.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2000年4月12日财政部财农字〔2000〕31号)
7.关于印发《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229号)
8.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70号)
9.关于颁发《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7〕144号)
10.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7日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农字〔1995〕236号)
11.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1993年5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93)国资事发第22号]
12.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2年9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46号]
(十一)企业类(19件)
1.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财政部财企〔2002〕27号)
2.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企〔2001〕710号)
3.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1〕707号)
4.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2001〕2号)
5.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2001年7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4号)
6.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2001年7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3号)
7.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企〔2000〕905号)
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2000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字〔2000〕2号)
9.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4号)
10.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财统字〔1999〕2号)
1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12.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统字〔1998〕3号)
13.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财清字〔1998〕14号)
14.关于印发《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75号)
15.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404号)
16.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25号)
17.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5号)
1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2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
19.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
(十二)金融类(7件)
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2001年9月29日财政部财金〔2001〕221号)
2.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
(2001年3月25日财政部财金〔2001〕75号)
3.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财政部财金〔2001〕14号)
4.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
5.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2月13日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6.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统借统还用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38号)
7.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7〕4号)
(十三)国际类(2件)
1.关于世行亚行贷款项目资金重组事宜的函
(2000年7月17日财政部财际字〔2000〕12号)
2.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上市发行股票和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函
(1997年9月12日财政部财世字〔1997〕121号)
(十四)会计类(20件)
1.《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会〔2003〕34号)
2.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2〕28号)
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2001年9月13日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01〕1069号)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财政部财会〔2001〕1024号)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0年9月3日财政部财会〔2000〕13号)
6.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
7.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财协字〔2000〕28号)
8.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9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45号)
9.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
10.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财政部财协字〔1998〕9号)
11.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
12.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16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3号)
13.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7年11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7〕46号)
14.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9号)
1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16.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日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
17.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
18.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10号]
19.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22号]
20.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5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9号]
(十五)监督检查类(5件)
1.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监字〔1997〕5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41号)
3.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3号)
4.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
5.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1987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号]
(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5件)
1.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2003年9月3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217号)
2.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2003年5月23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130号)
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发〔2001〕38号)
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0〕125号)
5.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6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3件)
(一)综合类(6件)
1.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48号)
2.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财政部、监察部财综〔2003〕12号)
3.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3〕8号)
4.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中编办财综〔2001〕75号)
5.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74号)
6.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
(二)法制类(3件)
1.关于做好2003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3〕52号)
2.关于做好2001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1〕46号)
3.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990年5月21日财政部(90)财法字第25号]
(三)税收类(34件)
1.关于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2号)
2.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1号)
3.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7号)
4.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
5.关于“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2号)
6.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6号)
7.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1号)
8.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3号)
9.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9号)
10.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99号)
11.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3号)
1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1号)
13.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2号)
14.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4号)
1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9号)
16.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4号)
17.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1号)
18.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
19.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号)
20.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9号)
21.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999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1号)
22.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
23.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
24.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3号)
25.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7号)
26.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8号)
27.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1996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0号)
28.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
29.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1995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
30.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
31.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
32.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200号]
33.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62号]
34.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
(四)关税类(7件)
1.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2003年5月2日财政部财税〔2003〕110号)
2.关于对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宽光致抗蚀干膜等两种商品实行暂定关税的通知
(2002年9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6号)
3.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34号)
4.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6号)
5.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5号)
6.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财政部财税〔2001〕68号)
7.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3日财政部财税字〔1999〕6号)
(五)预算类(20件)
1. 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财预〔2003〕563号)
2.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财政部财预〔2003〕541号)
3. 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2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616号)
4.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2〕593号)
5.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2002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2〕535号)
6.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527号)
7.关于农网还贷资金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
(2002年5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8号)
8.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财政部财预〔2001〕480号)
9.关于增设预算科目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1〕419号)
10.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财政部财预〔2001〕411号)
11.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2001年8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1〕387号)
12.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缴库及中央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资金往来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财预〔2001〕271号)
13.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2001年4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1〕250号)
14.关于下发《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
15.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
16.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
1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8号)
18.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9.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
20.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
(六)国库类(34件)
1.关于印发《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库〔2003〕11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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