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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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财政部


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失效

规定
为了做好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印发的(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作
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住房基金实行单独管理。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和住房周转金三个部分。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两项资金企业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总括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与支出。
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
企业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取得的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企业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住房资金。
企业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在以前年度形成的住房基金结余,从1993年7月1日起,转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企业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改造和建设;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一般应用于住房建设,不得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
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布置执行。
五、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199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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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8]218号


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二、第四条修改为: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三、第五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本决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99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