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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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统(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
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近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财统字〔2001〕2号),对2001年全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按照三部委《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中的基础数据,由计算机从被考核企业的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自动提取,作为“上报数”,生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随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企业不再另行填报。表中的“核定数”和“确认数”由考核部门对企业上报数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
在考核确认过程中,被考核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的“上报数”与汇总会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另行上报,并附上说明材料。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根据考核部门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1、完成情况分3种类型,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确定,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小于100%为减值。2、所处行业水平分5种情况,将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行业标准值进行比较后,大于等于优秀值的为优秀水平,同理可判断出良好水平、平均水平和较低水平,低于较低值以下的为较差水平。
(三)对于上年度和本年度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应根据增亏或减亏情况,按照财统字〔2000〕2号文件的规定,依据汇总会计报表相关指标由计算机分别计算出增亏幅度或减亏幅度,填列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中。
为使考核部门了解企业经营效益等情况,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中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列示3项补充指标,即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计算时剔除了利润总额为负数的情况)、利润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
(四)年初或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不计算保值增值率,只根据年初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额做出判断,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1、年初权益为负值,年末权益为正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2、年初权益为正值,年末权益为负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3、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大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4、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小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对以上4种特殊情况,考核部门必须在确认意见中作特别说明。
(五)企业实际完成的保值增值率以考核部门核定数为准,并由考核部门在结果确认表中签署确认意见后加盖公章生效。
二、关于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考核部门在确定了考核对象后,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被考核企业报送考核材料。被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企业在上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企业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增减事项的说明材料。其中客观因素增减事项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考核对象为企业集团的,应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为考核依据。
(三)考核部门审核。其基本步骤为:1、核实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考核口径的变动情况;2、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对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3、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实际完成值;4、对照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5、考核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四)汇总报送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上一级财政(国资)部门,并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上海、深圳、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在向财政部(统计评价司)报送汇总分析时要附上保值增值结果汇总软盘(一式两份)和“——省(区、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完成情况表”(见附件)。中央有关部门要将对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汇总分析和汇总软盘报财政部备案。
三、有关指标计算和客观因素调整
(一)年初、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根据企业实收资本的国有资本出资比例,依据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数计算得出。
(二)各项分析指标基础数据均取自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财统字〔2000〕2号文件中的规定,其中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取自资产负债表;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取自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不良资产总额包括三年以上应收账款、长期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长期投资,取自基本情况表。
(三)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值,反映考核期间企业自身经营以外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反映考核期间因国家和授权投资机构直接投资或追加投资而使得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2、无偿划入增加:反映考核期间政府将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划入本企业而引起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对土地的评估)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4、清产核资增加:反映企业考核期间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5、接受捐赠增加:反映考核期间企业接受他人捐赠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6、债权转股权增加:反映考核期间实行债转股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7、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影响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和地方政府认可的增加数,如“拨改贷”、各项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和资本公积的部分,产权界定增加以及享受税收返还增加流动资本等,企业因发生潜亏而虚增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也应视为客观因素增加。
(四)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值,包括以下内容:1、经国家专项批准核销减少:反映考核期间经国家专项批准核减国家所有者权益。2、无偿划出减少:反映考核期间国家采用无偿划出国有产权或分立的方式,使原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数额。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减少: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土地评估)后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4、清产核资减少:反映考核期间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经批准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反映考核期间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企业资产的损失,进而减少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数额。6、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其他客观原因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或地方政府认可的减少数。如考核期间消化了以前年度的潜亏,考核期间上缴政府或国家股东的利润分红等。
(五)按照财企〔2000〕295号文件通知,企业今年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故确认办法中相应的住房周转金不再作为客观因素考虑。尚未按规定调整的企业,仍作为客观因素增减项处理。
(六)扣除客观因素后国家所有者权益期末数=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值+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值。
附件:省(区、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完成情况表(略)


20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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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意见

供销科联字〔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和科技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精神,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流通领域开展科技创业,加快构建新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部决定联合开展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加快农村流通现代化进程,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业是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搞活农村流通,繁荣农村市场,具有促进农业生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扩大农村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多重作用。目前,我国农村流通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流通方式落后,特别是农产品物流成本高,损耗率大,流通渠道不畅,市场化程度较低,导致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卖难买贵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物流技术、标准化技术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后处理技术等需求日趋迫切。实施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进一步集中各方力量,汇聚创新资源,提升农村流通科技水平,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提高市场流通效率,繁荣农村市场,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切实保障农产品稳定均衡供给,拉动农村消费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实施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促进农村流通领域创新创业,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农村流通作为沟通城乡经济交流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农村流通涉及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物流、销售等农业产前、产后部分,是农业产业链中增值潜力大、附加值高的环节,也是最容易吸引农民创业就业的环节。深入推进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应用市场机制引导科技、人才、金融、管理、信息等生产经营要素向前延伸到产业链的科研、设计等环节,向后延伸到储存、物流、营销等领域,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和科技需求,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新型农村生产和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能够大大促进农民增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实施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新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有数量众多的社有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有多年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的经验和人才队伍;同时,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人员长期工作在农村一线,服务基层,与农民有密切联系和共同利益。《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实施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引入新的创业与服务模式,搭建农业科技合作平台,以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等经营服务网点为载体,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对于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目标任务
(四)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动流通业科技进步,提升农村流通网络的科技含量和科技服务水平,引导科技特派员建立生产与消费有效衔接、贴近市场的农产品产销模式,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选派1万名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和500个法人流通科技特派员,建立农资、棉花、果品、蔬菜、茶叶、食用菌、蜂产品、香辛料、生漆、再生资源等供销合作社优势特色产业科技特派员创业链,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100个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或农化服务中心,打造以社有企业为龙头,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庄稼医院为依托,科技特派员服务站为中介服务的新型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五)具体任务
——选派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依托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结合当地流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派一批精通现代流通业务和掌握一定农业科技知识的庄稼医生、农产品经纪人、农民回收工、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连锁店店长等科技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为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这些人既可以是系统内,也可以是愿意加入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的社会上的人才;选择一批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超市、销售门店等为法人流通科技特派员。“十二五”期间,力争每年选派2500名流通科技特派员,使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工作覆盖1/3的乡镇。
——建设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创业链。重点围绕农资、棉花、果品、蔬菜、茶叶、食用菌、蜂产品、香辛料、生漆、再生资源等供销合作社主营的优势特色产业构建科技产业创业链,通过整合资源,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和创办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超市、销售门店等流通网络终端,推广科技特派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利益连接模式,针对农村流通领域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业项目。扶持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等各类人才率先采用新品种、新技术,带头实施科技致富项目,形成以户带户、以户带村的科技服务示范模式,深入农业产业链各环节,以农村流通领域为重点开展创业和服务,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搭建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平台。围绕实施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建设一批农村流通、农产品加工、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100个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中心、农化服务中心,探索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以此为依托建设一批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服务站,加大对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的金融服务,改善农村科技创业条件,有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
——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充分发挥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的作用,带动科技、资金、人才、信息、管理等要素向优势特色产业集聚,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推动企业、教育、培训、科研机构的多方合作,构建一批特色明显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在3-5年内,在农资、棉花、果品、蔬菜、茶叶、食用菌、蜂产品、香辛料、生漆、再生资源等重点领域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结合新机制,共同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建设新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技术支撑,以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为龙头,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庄稼医院为依托,科技特派员服务站为中介服务,与农业科技园区等紧密结合,产学研、农科教相衔接的多元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集成、熟化、推广一批农村流通、现代物流先进适用新技术,探索物联网在农村流通领域的应用,加强农村流通有关标准的推广,提高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鼓励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社有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围绕区域特色和重点产业,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发展农村流通和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控制、市场流通的信息服务水平。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把网上供销合作社、网上庄稼医院等连接起来,建立健全呼叫中心,建设先进技术成果数据库,与党员远程教育、星火科技12396信息网络相衔接,推进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专家与农民有效互动的农村信息化服务。积极参与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通过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经营网点,积极为农民提供专业、及时、有效的科技信息服务。
三、切实保障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顺利实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科技部联合成立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主要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作为贯彻中发1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抓好、抓出实效。
(七)创新创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依托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等经营服务实体,通过连锁、配送等方式获得稳定的货源和销售渠道,形成农村流通创业的长效机制。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沟通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对接。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定期抽查和督导各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标准、按进度稳步推进。
(八)建立培训体系。针对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对政策、技术、信息和产业发展等多方面的迫切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流通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增强其科技创业的本领和发展后劲,把科技特派员队伍培养成为一支熟业务、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扎根基层的科技队伍。依托供销合作社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职业鉴定机构和企业等,建立分工明确、特色鲜明的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培训体系,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强化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农村经营型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九)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和金融等部门对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整合网络资源、政策资源和人才资源,为实施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流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大对流通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扶持力度,从政策、经费、项目等方面,在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技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等项目上,向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倾斜。
(十)加强舆论宣传。要重视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宣传,多角度、多方位、有针对性地宣传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的典型经验、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良好氛围。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组织巡讲团、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到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中来,为创业行动作贡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科学技术部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财办


北京市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试行办法
市政府 市财办



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评论的弊端,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做到责权利一致,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流通,搞活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我们根据全
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北京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北京市商业改革会议纪要的精神,提出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的试行办法:
一、现有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凡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采取以下三种形式进行改革。
1、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向主管公司缴纳使用费,由于客观原因留利水平较高的企业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调节基金。原有的全民职工身份不变。这类企业实行集体经营后,照八级超额累进办法交纳所得税,原来的递增包干利润
不再上缴。
2、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现有的固一资产和自有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归还,还清后,全部财产即归集体企业所有。纳税和职工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等按集体企业对待。职工可以集资入股,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办法,利息以费用列支。原有的全民职工身份不变。
3、租赁给集体或经营者个人。对小百货店、小副食店和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业小店。可签订租赁协议,将其租赁给集体或经营者个人,除本企业职工外,也允许社会上有经营、技术专长的人承租。在租赁期间,原企业人员一般不作调整,保留原来的职工身份。企业照章纳
税,税后留利由租赁人支配,亏损由租凭人自负。
粮食零售企业也可比照上述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
对实行上述三种形式改革的企业,要进行以下工作:
1、清理财产,核实资金。
2、根据行业、地区、设备和企业留利等不同情况,由主管公司与企业分别商定不同的使用费、调节基金、有偿转让归还期和租赁费。使用费、租赁费在税前列支;调节基金、归还有偿转让资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上缴企业主管公司。对这部分资金,主管公司原则上只能用于发展
生产。
3、凡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和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奖励基金及提取办法,可以按市税务局、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商、二商及粮食系统每人年均基本工资和奖金按八百元,在税前列支,实际发放额,各企业可以有所不同。如果利润较上年有所增长,税前列支的基
本工资和奖金也可相应增长,允许超过上述税前列支标准,但最多不超过当年增长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的企业,其工资、福利、奖金、列支办法可由租赁者、企业主管单位和税务部门协商确定。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市场煤炭加工和搬运行业,继续实行定
额提成工资制,提成工资税前列支。按上述办法提取的奖励基金,可以用于职工奖金,职务津贴、自费改革工资和年终分红等。
4、凡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和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后留利在完成上缴主管部门的任务后,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主管公司规定。由于改变上缴税利办法而增加企业留利的部分,原则上转为企业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
5、国家对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市场煤炭加工和搬运行业(包括原来的集体企业),实行特殊政策,按照以业养业的原则,决定在五年内,把按规定征收的所得税,全部返还给企业主管公司,作为专款,用于建设网点和技术改造。
6、不论实行哪种形式,凡是企业用税后留利新增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归集体企业或租赁者所有。
7、一商局、二商局系统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国营零售商业企业划出以后,财政部门应相应核减主管局和区公司的财政上缴任务。
8、实行上述三种形式改革的企业,应按规定在税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退休统筹金、固定资产修理费,家具用具折损费和上缴主管公司的管理费,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主管公司商定。
9、凡是按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划出的企业,不论实行哪种形式,其原行政关系不变。基层店对这些企业实行指导、服务、协调、检查、监督。财会、统计报表仍按原系统汇总上报。
二、国营批发商业和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1、批发企业都要在内部实行经营责任制。属于政策性亏损的批发企业,采取亏损单位定额补贴的办法,超亏不补或分担,减亏分成或留用。奖金的提取、发放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
2、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上的国营零售商业企业,除继续按现行利改税办法执行外,奖金的提取,原则上按去年实现利润与去年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核定利润奖金率,据以提取奖金基金。对个别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利润增加较多的企业,主管公司可以适当调整利润奖金率。奖金基
金可用于发放奖金、自费工资改革、职务津贴等。职工奖金上不封项,下不保底,全年奖励基金使用总额,按照奖金税应征额,年人均超过两上半月标准工资部分,按规定缴纳奖金税。远郊区县去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三级批发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3、饮食、服务、修理和服装零活加工企业,奖金提取和发放办法与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同类企业相同。
4、畜牧、建筑企业和装卸搬运工种的职工奖金提取办法随本市同行业办法执行。
三、对企业扩大下列自主权。
1、在经营方面。在确保原有的行业界限、经营品种、服务项目的前提下,允许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多渠道组织货源;允许多种形式经营;允许多咱形式的联营,直至经批准,在特区、港澳以及与外国企业联营或开设分店。
2、在物价方面。最近,市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出了《关于零售企业管理物价的权力和责任的几项试行规定》。各业务主管局也分别作了一些下放物价管理权的规定。因此,不再作新的规定。
3、在人事方面。市和区、县公司级单位,经理由上级任命,副职由经理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提出名单,报上级审批。公司职能科室和所属批发部、商场(店)、商品部的行政正副职,按照干部“四化”要求,由经理任免,或由民主选举产生,经理批准。也可公开招聘或选聘,由
经理审定。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企业经理实行选举制或招聘制,副职由经理任免。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聘技术、管理人员,自行确定报酬,并可根据协议解聘;从职工中选拨的经理、副经理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但任干部时,不保留干部待遇。经理有权对干部、职工进行
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金和开除处分。批发商业和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上的零售商业、服务业企业,年晋级面为百分之三,增加的这部分工资列入当年费用。
4、在用工方面。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根据需要公开招用合同工、临时工。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不适合在本企业工作的,企业有权辞退。企业内部要搞好定员和劳动定额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安插人员的,企业有权抵制。
5、在财务方面。不论大小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帐目,加强财务管理。以下五项财务处理权全部下放给独立核算企业:
(1)财产损失审批处理权;
(2)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和调拨权;
(3)家具用具购置和调拨权;
(4)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权;
(5)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其它业务费用(要经过职工或职代会讨论确定)。
企业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在留利中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按照集体办法管理的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有权按规定自行支配。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转为集体并已偿还清的企业除外)由主管公司集中使用。企业暂时不用的生
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向系统内外投资。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摊派,企业有权拒绝。
6、在机构设置方面。企业有权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
四、商业、服务业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各企业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在坚持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可以兼营其它,不准擅自转行改业;商店都要建立必备商品或服务项目目录,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2、必须严格执行商业政策和物价政策。不准随意抬价、变相涨价;不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准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准短斤少两、克扣群众。
3、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食品卫生。
4、各企业单位都要建立服务公约,公布于众;建立经理值班制,经常监督检查营业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加强职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优质服务教育,搞好服务工作。
对以上规定,各企业都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职工的奖惩,除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外,还必须与上述各项规定挂钩。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卫生、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都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或有关
人员停发或扣发奖金、罚款、停业整顿等经济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企业都必须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无损,如发生财产重大损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实行上述办法计算日期的起点为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198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