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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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九日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80号)精神,杭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
  1、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1、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推进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重大项目合理布局、防止盲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许可(审批)的投资项目,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投资行政许可(审批)责任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完善项目的后评估等监督机制,推进融资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市场化融资机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措施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研究和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综合管理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审核、评估和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措施;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关系。
  (二)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杭州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或参与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地方金融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金融市场发展战略;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提出筹资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协调在杭金融机构和市地方金融业发展工作;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四)研究分析全市社会发展形势,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经济与社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参与研究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问题,完善相关政策。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杭州实际,组织编制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研究提出区域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及重要产业布局的实施意见;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经济、现代物流等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和上报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参与科技“三项经费”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市农业发展基金的安排;参与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七)负责全市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审批和上报国家及省规定需报批的建设项目及政府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和其他需控制的项目,负责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初步设计许可(审批);综合平衡政府财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引导其他社会资金的投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投资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
  (八)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年度计划,负责考核、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重大项目的布局,编制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根据分工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上报;负责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有关工作。
  (十)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内外贸、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办上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指导区、县(市)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区、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综合协调;负责对区、县(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十四)管理市物价局。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委机关的文秘、督查、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对外宣传、行政管理、信息化和后勤事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政策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招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并对全市本系统法规工作进行指导;对有关重大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承担杭州市信用杭州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环境资源与区域发展处)
  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协调编制和衔接平衡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负责委托委外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城市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基础测绘、资源开发等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同有关区、县(市)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评价论证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杭州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状况,跟踪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专题报告;负责委内调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工作;负责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办杭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导向,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前期研究计划,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和上报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公检法司、军队等的建设项目,参与其他产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含可行性研究)审批、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初步设计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投资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参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的相关管理工作;研究起草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六)重点项目管理处(杭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杭州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项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安排年度计划,负责考核、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依据全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提出全市中长期重大项目储备计划,提出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编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重大项目,审核申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家、省和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稽查工作,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承担杭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杭州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等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批或申报农业、林业、水利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参与安排市地方财力用于农业、林业、水利等基本建设项目;参与全市农业发展基金的安排;组织小城镇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和农村扶贫脱困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八)工业经济处(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交通、能源、邮电等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衔接平衡工业、交通、能源、邮电等行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监测、分析工业及交通、能源、邮电等基础产业的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和项目布局;负责审批或申报工业及交通、能源、邮电等基础产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参与用于工业及交通、能源、邮电等基础产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市地方统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参与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评估;参与高技术项目和外资项目中的工业及交通、能源、邮电等基础产业项目的审核。
  (九)市场流通处
  研究提出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内外贸、旅游及其他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衔接平衡商业、旅游、物资、仓储运输业等行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分析、监测国内外市场运行、价格等情况,联系、协调物价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成品油(含燃料油)、煤炭、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流通设施和专业市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负责审批或上报商业、旅游、会展、物资、仓储、加油站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承担杭州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发展,承担杭州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财政、金融、证券、保险运行态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金融市场发展战略;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提出筹资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研究提出我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投融资政策,引导全社会资金投向;负责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上报工作。负责全市财税、金融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债券贴息资金申报;负责联系、协调在杭金融机构;负责地方金融业发展与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杭州市金融服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对外经济贸易处
  研究提出全市外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外贸进出口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引外商和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投向;根据分工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上报工作;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利用外资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
  (十二)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分析全市社会发展形势,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上报向国家和省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综合协调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审批和上报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全市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并组织开展全市各区、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市属大、中专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协调人口发展战略、发展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和上报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规划布局;参与组织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参与科技“三项经费”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承担杭州市微电子产业发展暨杭州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杭州市数字电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海洋经济协调处
  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研究提出扶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我市海洋经济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组织和协调海洋经济的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实施;负责审批或申报有关涉及海洋经济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负责海洋经济产业的信息、资料、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杭州海洋经济产业发展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海洋经济、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外资利用工作。
  (十五)社会体改处
  负责研究科教文卫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及配套政策;参与研究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科教文卫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改制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方案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市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参与研究推进教育资源优化配套、教育机构体制创新的有关政策;承担杭州市医药卫生和医疗救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城乡体改处
  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体制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有关方案的实施;协调、指导省、市中心城市与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问题;协调指导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改革和政策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社区股份制政策;研究和指导乡(镇)、村企业改革工作,参与制定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承担杭州市中心镇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宏观体改处
  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调节重要问题的研究;研究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转变和重大改革;参与对全市财政、税收、物价、投融资、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论证,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产业体制的总体改革思路,拟订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参与中外合资企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承担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杭州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人事处(组织处、宣传处、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党委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管理权限内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国出境上报许可(审批)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为92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2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名,稽察特派员2名(副局级),处室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信息化办公室管理的市经济信息中心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二)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杭州市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建制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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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外经贸委(厅、局)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附 件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20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有关对中国籍进境旅客个人自用物品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就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予保留个人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旅客(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
(一)旅客(人员)范围
根据国发〔1995〕34号通知第三条(五)款的规定精神,暂予保留旅客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含以研修生身份外派的劳务人员--下同)、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二)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
1.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授外人员暂予按原规定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署监〔1994〕6

85号附件)第三、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5000元)中的一件。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予征税。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
留学人员、访问学者仍按现行规定在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者准予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2.上款所列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最后验放期限不满180天(船员120天),但超过150天(船员90天)的,也按180天(船员120天)验放。
(三)验放物品手续
1.对我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及《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办理;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等,凭其所持公务护照、《登记证》以及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见附表一)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所在驻外外交机构

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驻外人员身份证明”规格25cm×18cm,一式两联,由各有关单位自行印制。
2.对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凭其所持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不准托带进境免税物品)。
3.对劳务人员,凡是19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19

96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见附件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见附件三)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

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验放手续。
上述《合格证》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他们办理出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一,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合格证》内持证人照片上加盖有“中国外派劳务培训XX号”钢印,并由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或其委托审核部门,即: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等,在《合格证》第4页上加盖公章。
4.对援外人员,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5.对船员,凭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二、关于我驻港澳人员问题
(一)根据港澳地区情况,对我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外交部驻澳门签证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当地招收的雇员和所属或挂靠的经贸、新闻、体育、文化等公司企业单位的人员

),海关比照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办理物品验放手续(仍按现行规定不准托带进境免税物品)。
(二)对我在港澳的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进境行李物品比照对在国外留学人员、访问学者的规定办理,有关“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出具。
(三)对派往港澳的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180天以上携运进境行李物品比照对派往国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的规定办理(仍按现行规定不准托带进境免税物品)。有关“驻外人员身份证明”由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出具。
具体执行事宜,请广东分署组织协调九龙、拱北海关分别商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办理。
三、关于其他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
依据国务院国发〔1995〕34号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除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以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进境物品,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具体验放手续,暂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规定的过渡问题
(一)我常驻境外非外交机构,如经贸、新闻、体育、文化等公司企业单位代表处等持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者,以及除远洋船员以外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出境1996年4月1日后半年内(9月30日前)进境的,其4月1日前的时间,海关仍按原规

定的免税限量验放。《登记证》同时注销并收回,海关不再对这部分人员发放《登记证》。
(二)对华侨、台胞等非居民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1996年3月31日前进境的,按原规定办理(包括进境半年内购买免税外汇商品),1996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进境的,一律按规定征税验放。
(三)对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境探亲人员等居民旅客,1995年12月31日前出境1996年4月1日后半年内(9月30日前)进境的,其4月1日前的时间,海关仍按原规定的免税限量验放。
五、其它事宜
(一)中国籍居民旅客带进以个人剩余外汇为单位购买的物品(不含机动交通工具),海关一律按旅客行李物品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345号文件精神,“在外售券、境内提货”业务供应对象仅限保留免税规定的部分中国籍居民旅客。为加强管理,对进境旅客带进的货券,海关只办理免税限量内的物品的验放手续,超出免税限量范围的货券,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在外售券供应免

税物品品种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整顿‘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通知”(署监〔1994〕504号)中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件,国务院原批准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简称中侨公司)经营对象的物品免税规定已予取消,因此自1996年4月1日起,暂停中侨公司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在国务院没有新规定之前,中侨公司报运进口的物品,一律按一般贸易货

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鉴于中国籍旅客进境物品税收政策的调整,为做好管理工作,总署决定对暂予保留个人物品免税规定的人员中按规定持《登记证》者,进行换发《登记证》的工作。具体办法将由我署监管司另行下达。
本通知实施后,以往所发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废止。
随文所附海关公告,请于1996年3月28日对外张贴。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一: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式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样本)(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样本)(略)
四:海关公告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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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 外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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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证字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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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证明_______系我国在______国_________(驻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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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名称)外交机构工作人员/劳务人员/援外人员,护照号码: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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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目前仍在外工作。请按规定为其办理行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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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验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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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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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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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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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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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1.本证明需由驻外使团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2.在填写人员身份时,请将选项外的对象划销。
3.本证明填写要工整、清楚,涂改者一律不予受理。
4.本证明规格25cm×18cm,一式两联,由各单位自行印制。第一联交海关验核,第二联由
驻外使团留存。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除对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的行李物品免税规定暂予保留以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

以征税放行。
特此公告。



1996年3月29日

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6年5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预算包干范围,提高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包干范围: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用经费的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毕业生调遣费、机动车燃料及修理费、养路费、会议费等),以及零星设备购置费、
办公用房小型修缮费、一般业务费公用经费的开支。
专项业务费、机动车辆和大型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大修费、大型会议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专项经费,暂不列入包干范围。
二、包干标准:以各单位有人员编制、工作任务、业务范围为依据,参照1984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制定下列标准:
(一)人员经费和包干公用经费。按各单位1984年年末的在册在编人员(超编的原则上只给一半)计算,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经委,每人每年2500元;各部、办、委、局,20人以内的单位每人每年2300元,21至50人的单位每人每年2200元,50
人以上的单位每人每年2000元。1985年包干的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8号通知精神,削减10%予以核拨▲。
(二)离退休人员费用。离休人员按规定以实际人数计算;退休人员按1984年年末人数和全年实际支出累计数计算。
(三)专项业务费。包括统战、宣传、组织、民族、侨务、宗教、外事、公检法、统计、财务、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所需的经费,根据各单位所担负的业务和1984年的实际执行情况,结合1985年的工作任务和财力可能,由市财政分别核定数额给单位包干使用。
三、包干经费核定后,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各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开支标准范围内,具体掌握使用。
因工作需要抽调各单位人员组成临时办公室,其公用经费原则上由原单位划拨,市财政不另外增加。因机构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改变,编内人员增减变化,由市财政会同有关单位,相应调整预算包干数。
四、在省、市规定的节约奖励制度和标准范围内,各单位可从包干经费结余额中提取和发放节约奖金。单位的包干预算结余,在不提高开支标准、不扩大开支范围、不变相增加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必要的开支项目。
五、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各单位在每个季度开始前五天,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式三份)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据以办理拨款手续。包干经费原则上按月拨款,专项经费按业务进度确定拨款时间。各单位除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外,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月
份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不按规定编报计划、报表,影响财政拨款的,由本单位负责。
六、市财政根据市级行政机关的单位大小、人员多少、业务繁简,按包干经费总额5-10%,核定暂付款限额。超过限额的暂付款,抵作单位下年度的经费拨款。
为防止通过暂付款渠道,大量预付货款或施工费用,虚报完成工作量,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单位年度预算不得将这类暂付款列报银行支出数。
七、市级行政机关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由市财政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包括各种补贴、津贴和其他开支等)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因违反规定造成包干经费不足,财政不予追加。
八、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注释:①市级行政机关经费包干标准,现实行一年一定。



198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