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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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摘要)
国务院: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扭亏增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部分国有企业产销率下降,亏损额上升,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订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针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企业状况,制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年度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今年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为,消化各种增支减利因素,尽快遏制亏损额上升的势头,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企业亏损额控制在1995年额度以内,力争有所减少。
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负责。原则上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其扭亏增盈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地方管辖的企业,其扭亏增盈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可根
据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研究制订必要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相结合;要与推广邯钢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经验相结合;要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
构,开发适销对路产品相结合;要与建立破产兼并机制相结合;要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加强、整顿企业领导班子相结合。要防止出现政企不分、一个领导包一个厂和搞特殊政策的倾向。
二、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现阶段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确定为:全部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指标确定为: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和指标,规范统计制度,并分别按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地方管辖的企业进行统计;要按季度、年度公布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情况。
为了全面掌握企业扭亏增盈情况,统计等部门也要对亏损企业资产总额占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亏损企业个数占全部企业个数的比重、亏损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占全部企业职工平均人数的比重等指标进行统计,供领导决策参考。
三、建立考核制度,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要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完成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可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考核制度。要对完成考核指标或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地区、部门予以批
评。
亏损企业应按照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增利、减亏、扭亏指标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营性亏损企业除应停发奖金、相应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工资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处置,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因企业领导班子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整顿或调整,并限期扭亏或减亏;有关主管部门对此类企业的领导班子问题久拖不决的,应追究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扭亏有望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上可根据财力适当增加一部分扭亏增盈资金;各级银行在贷款上要继续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技术
改造、新产品开发上也要给予支持。
四、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非工业企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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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科研院所。凡部属科研院所的物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地方分配及进口等各种渠道用于化工科研的物资。
第四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科研、试验性生产、基建、维修等所需要的各类物资的计划、采购、调剂、运输、保管、修旧利废等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受化学工业部委托,负责化工科研物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科研物资计划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物资供应的依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科研任务的不同来源及所需要物资的不同渠道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编制物资申请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统筹兼顾,励行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部属科研院所物资申请计划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格式和规定的时间申报。对于科技补充项目所需物资或因特殊情况追加物资的申请计划,可于当年2月底前将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格式见附表1)填报总院。
第八条 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必须用于所申请的项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原则,按项目进度逐项安排。
第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因计划变更或品种不对路等原因而形成的计划内分配的物资余缺,应根据物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处理。
第十条 部属科研院所采购物资,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掌握市场信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 部属科研院所必须加强物资统计工作,建立物资统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搞好库存物资动态分析,年末库存物资动态分析表(格式见附表2)应在每年1月15日前连同本部门年终物资工作总结一起上报总院。
第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对国家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国家统配物资)内容包括:物资投入、数量的核定、流向使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使用效果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同时应建立跟踪物资使用档案,每年年末将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和科技统配物资使用安排情况表(格式见附表3、4)上报总院。

第三章 物资储运管理
第十三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加强物资仓库管理,严格执行《化工部企、事业单位一类库标准》,实现“五化”,即:库房管理规格化,基础工作制度化、物资储备定额化、技术维护保养经常化、安全卫生库容整洁化。
第十四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定期核定库存资金定额(包括二级库)降低库存资金定额,及时处理积压物资,充分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不断调整库存结构,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定额流动资金每年周转期应不小于两次。
第十五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验收、保管、发放和安全防范工作。属于危险物品的装卸及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则及交通法规,保证安全。

第四章 物资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设有固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科研物资,并应有一名院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物资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政策,自觉遵纪守法,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科研物资管理干部,逐步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领导应加强对物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不得聘用没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科研物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从事物资管理工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对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物资政策,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执行国家物资管理政策及各项规定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权谋私,贪赃受贿职业道德败坏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处分按照《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见附件1)和《检查考评标准》(见附件2)执行,并由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部院负责检查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使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化工部研究院所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凡符合本办法的可由各研究院(所)推荐报部参加评比。
第三条 对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执行国家物资政策和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贯彻执行化工科研物资“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分配使用原则。
2、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化工科研物资的经济杠杆作用。化工科研物资的分配、调拨和储运管理应注重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积极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跟踪管理,收集化工科研物资的使用效果,建立跟踪档案。
4、积极开拓化工科研物资的供应渠道,争取各级物资部门的支持,做好化工科研物资的供、管、用各个环节的工作。
5、开展化工科研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好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个人,应当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方面有突出的事迹。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2、富有改革奉献精神,热受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科研项目服务,成绩显著。
3、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酌情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
1、违反国家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
2、以权谋私,倒买倒卖,受贿贪赃,败坏职业道德。
3、对揭发违反政策和违法乱纪人员进行抵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总院负责组织。
第八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研究院(所)认真审核、推荐,报总院组织评比,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化工部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九条 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部属各科研院(所)必须遵照执行,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的检查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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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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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制度不健全扣1分,岗位│ ┃
┃ │ │岗位责任制并能认真执行 │责任制不健全扣1分 │ ┃
┃2│3 │重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健全│无跟踪档案扣3分,不健│ ┃
┃ │ │跟踪档案 │全扣2分 │ ┃
┃3│3 │建立:订货合同、积压物资、│每缺少一个扣1分 │ ┃
┃ │ │资金动态主要物资消耗台帐 │ │ ┃
┃4│3 │按大类核定库存资金定额,使│70%以下扣1分,60%以│ ┃
┃ │ │库存物资结构合理率在80%以│下扣2分 │ ┃
┃ │ │上 │ │ ┃
┃5│2 │库存物资周转率每年不小于两│达不到两次的扣2分 │ ┃
┃ │ │次 │ │ ┃
┃5│3 │采用计算机进行物资辅助管理│无计算机辅助管理扣3分│ ┃
┃6│3 │加强统配材料外调的管理,有│外调统配材料无领导审批│ ┃
┃ │ │严格的外调审批手续 │制度扣3分 │ ┃
┠─┼──┼─────────────┼───────────┼──┨
┃1│4 │认真执行国家物资政策 │发生违反政策扣4分 │ ┃
┃2│4 │物资计划编制必须有依据,做│向上级报送过期扣3分,│ ┃
┃ │ │到及时、准确 │无依据扣1分 │ ┃
┃3│4 │掌握市场物资信息,按时择优│盲目组织货源造成经济损│ ┃
┃ │ │组织货源 │失扣4分 │ ┃
┃4│4 │计划完成率达到85%以上 │完成率70%以下扣2分,│ ┃
┃ │ │ │60%以下扣3分 │ ┃
┃5│4 │物资采购供应必须归口统一管│物资采购未归口统一管 │ ┃
┃ │ │理,对同意自购的器材供应部│理,导致采购的混乱扣4│ ┃
┃ │ │门必须组织验收和办理有关手│分 │ ┃
┃ │ │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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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仓库管理条理论:库内有五张│每缺少一图扣1分 │ ┃
┃ │ │图表:〔一类库标准〕〔岗位│ │ ┃
┃ │ │责任制〕〔库存资金动态〕〔│ │ ┃
┃ │ │货位意示图〕〔基础知识图〕│ │ ┃
┃2│3 │物资摆放规格化:“四号定 │不实行“四号定位”扣2│ ┃
┃ │ │位”、“五五摆放”横看成 │分,不摆“五五化”扣1│ ┃
┃ │ │行,竖看成线 │分 │ ┃
┃3│3 │库存物资保持帐、卡、物一 │帐、卡、物不一致错二笔│ ┃
┃ │ │致,做到日清月结,年盘点 │扣1分年未不盘点扣2分│ ┃
┃4│3 │库存物资没有霉烂变质、丢 │对保养不善,造成物资霉│ ┃
┃ │ │失、损坏情况,有定期保养制│烂变质有一笔扣1分 │ ┃
┃ │ │度并保养良好 │ │ ┃
┃5│3 │具备验收条件的物资,在五天│超过五天不验收扣2分 │ ┃
┃ │ │内验收完毕,出库发料必须手│出库发料手续不完备扣1│ ┃
┃ │ │续完备,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分 │ ┃
┃6│3 │年盈亏率低于万分之五 │超过万分之五扣2分 │ ┃
┃7│2 │防范措施落实,防火器材齐备,│对各种物资无安全管理制│ ┃
┃ │ │对危险(易燃、易爆、剧毒、│度扣2分 │ ┃
┃ │ │放射)稀贵等物资实行专项管│ │ ┃
┃ │ │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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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物资统一各类报表做到准确、│过期不报扣2分,无文字 │ ┃
┃ │ │清楚、及时有文字说明 │说明扣2分 │ ┃
┃2│3 │记帐、数字正确、字迹清楚、│记帐不及时扣1分,字迹│ ┃
┃ │ │准确及时 │涂改扣1分 │ ┃
┃3│3 │统一报表、帐册按年装订成册│每年一月底没装订成册保│ ┃
┃ │ │妥善保管 │管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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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基本│ 检查标准 │ 考评扣分情况 │实得┃
┃号│分 │ │ │分 ┃
┣─┼──┼─────────────┼───────────┼──┨
┃1│3 │供应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在│ ┃
┃ │ │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 │1000元以上扣3分,100 │ ┃
┃ │ │ │元以上扣1分 │ ┃
┃2│3 │物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供应负责人职称低或无岗│ ┃
┃ │ │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岗位培训合│位合格证书的扣1分,供│ ┃
┃ │ │格证书,供应人员要熟悉业务│应人员有职称者小于60%│ ┃
┃ │ │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扣2分, │ ┃
┃3│4 │对各类物资人员开展业务培 │无计划扣4分,未完成计│ ┃
┃ │ │训,做到有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划扣2分 │ ┃
┠─┼──┼─────────────┼───────────┼──┨
┃1│3 │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有回收制│没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制│ ┃
┃ │ │度和办法 │度办法扣3分 │ ┃
┃2│3 │回收的物资有专人管理,集中│无专人管理,无统一处理│ ┃
┃ │ │统一对外处理,开展综合利用│办法扣3分 │ ┃
┃3│4 │器材的回收利用处理,进出有│回收的废旧物资进出无 │ ┃
┃ │ │帐,帐物相符 │帐,管理混乱扣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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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车辆完好率在85%以上,做到│达不到85%扣3分 │ ┃
┃ │ │“三无”(无违章、无责任事│违章、事故、碰擦一次扣│ ┃
┃ │ │故、无碰擦)严格遵守交通法│1分 │ ┃
┃ │ │规 │ │ ┃
┃2│5 │物资运输要按轻重缓急进行,│装卸损坏物资100元以上 │ ┃
┃ │ │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 │扣3分,10元以上扣1分│ ┃
┃ │ │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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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一九 年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
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 立方米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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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 │项目│ │起止│ ┃
┃名称│ │类别│ │级别│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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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 │科技三│ │其中│国│省│地(市)│部门│ │银行│ │自│ │其│ ┃
┃资 │ │项费用│ │ │拨│拨│拨 │拨款│ │贷款│ │筹│ │他│ ┃
┠──┼─┴───┴─┴──┴─┴─┴───┼──┼─┴──┴──┴─┴─┴─┴─┨
┃ 项 │ │ 物 │ ┃
┃ 目 │ │ 资 │ ┃
┃ 意 │ │ 用 │ ┃
┃ 义 │ │ 途 │ ┃
┠──┼──┬──┬──┬───┬─────┼──┴───────────────┨
┃ │钢材│ │ │ │ │ ┃
┃材料├──┼──┼──┼───┤ │ ┃
┃数量│木材│ │ │ │审查意见 │ ┃
┃ ├──┼──┼──┼───┤ │ ┃
┃ │水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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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⒈项目类别系指科研、中试、新产品试制、开发推广等。 填表人: 负责人:
⒉项目级别系指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⒊钢材、木材、水泥应附明细表。
附表2
一九 年年未库存物资动态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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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年未 │ 年未库存动态 │年未库存比较 │备┃
┃ │ │ 库存 ├───┬───┬───┬───┬───┼───┬───┤ ┃
┃号│ │(万元)│ 进货 │ 自用 │ 外调 │ 报废 │ 库存 │ 升 │ 降 │ ┃
┃ │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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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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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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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设备(全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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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器仪表 │ │ │ │ │ │ │ │ │ ┃
┠─┼─────────┼───┼───┼───┼───┼───┼───┼───┼───┼─┨
┃3│钢材 │ │ │ │ │ │ │ │ │ ┃
┠─┼─────────┼───┼───┼───┼───┼───┼───┼───┼───┼─┨
┃4│木材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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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色金属 │ │ │ │ │ │ │ │ │ ┃
┠─┼─────────┼───┼───┼───┼───┼───┼───┼───┼───┼─┨
┃6│化工原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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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化学试剂 │ │ │ │ │ │ │ │ │ ┃
┠─┼─────────┼───┼───┼───┼───┼───┼───┼───┼───┼─┨
┃8│五金电料 │ │ │ │ │ │ │ │ │ ┃
┠─┼─────────┼───┼───┼───┼───┼───┼───┼───┼───┼─┨
┃9│玻璃器皿 │ │ │ │ │ │ │ │ │ ┃
┠─┼─────────┼───┼───┼───┼───┼───┼───┼───┼───┼─┨
┃10│劳保用品 │ │ │ │ │ │ │ │ │ ┃
┠─┼─────────┼───┼───┼───┼───┼───┼───┼───┼───┼─┨
┃11│备品备件(汽配) │ │ │ │ │ │ │ │ │ ┃
┠─┼─────────┼───┼───┼───┼───┼───┼───┼───┼───┼─┨
┃12│建筑材料(水泥地材)│ │ │ │ │ │ │ │ │ ┃
┠─┼─────────┼───┼───┼───┼───┼───┼───┼───┼───┼─┨
┃13│其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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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3-5=6 1-6=7或8
附表3
一九 年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
主管部门:(盖章)计量单位:吨、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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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 材 料 │ ┃
┃ │ ├──┬──┬──┬─┬─┬─┬─┬──┬──┤备注┃
┃名称│单位│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铅│锌│铜材│铝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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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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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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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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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附表4
一九* 科技统配物资使用安排总况表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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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 家 调 拨 │ 省(地)调拨 │ ┃
┃ ├──┬──┬──┬─┬─┬─┬─┬──┬──┼──┬──┬──┬─┬─┤备注┃
┃ │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铅│锌│铜材│铝材│钢材│木材│水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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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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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八五”攻关项目│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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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攻关项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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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开发项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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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级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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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 │ │ │ │ │ │ │ │ │ │ │ │ │ │ ┃
┠──────────┼──┼──┼──┼─┼─┼─┼─┼──┼──┼──┼──┼──┼─┼─┼──┨
┃ 地(市)级 │ │ │ │ │ │ │ │ │ │ │ │ │ │ │ ┃
┠──────────┼──┼──┼──┼─┼─┼─┼─┼──┼──┼──┼──┼──┼─┼─┼──┨
┃ 科技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推广项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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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及项目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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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⒈省、地(市)调拨指省、地(市)物资计划部门安排的计划物资。 填表人: 负责人:
⒉科技项目指科研、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等项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汛期历来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电力、水利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的易发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洪水、台风、强热带风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高温、高湿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实抓好。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特别是针对灾害性极端天气情况,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尤其要加强各类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单位、部位、场所,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强化措施,限期整改。

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吉林省吉林市丰兴煤矿“4·6”透水事故、山西省长治市善福联营煤矿“4·13”透水事故、河南省煤层气公司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4·14”透水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要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井下构筑的防水墙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组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排洪设施,并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要停产撤人,实施24小时巡视检查制度,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山、尾矿库,认真排查治理水害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要对截水沟进行清理疏通,对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排水系统畅通;要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尾矿库企业要对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设计要求;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等野外作业要采取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措施;油气集输站场内设施要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要防范和应对极端灾害气候情况,确保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要及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防台风(风暴潮)等专项应急演练;存在联合作业的生产作业设施,各项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要有效衔接。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监控,落实防止超温、超压的措施;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在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烟花爆竹产品要采取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并加强巡查,防止受潮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设施的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是对宿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避灾避险。同时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引发的各类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以及起重机械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立即停止高空作业。

道路交通系统要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大对桥梁、涵洞、边坡的监测巡查,发现危及过往车辆安全的隐患要立即封锁道路,及时处置。民航、航运、渔业船舶等企业要加强防雷电、防暴风雨的措施,确保飞行(航行)安全。铁路部门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崩塌落石、滑坡的挡墙、护坡、隧道口、桥梁、涵洞等重点部位要加强巡守监护,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隐患或线路情况不明时,要果断采取拦、停、扣车措施。

其他各类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密切关注和防范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三、完善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应对自然灾害各项预案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并加强演练,做到超前谋划、周密部署。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加强与气象、海洋、地质、水利、地震等部门的联系,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及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搞好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要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的规定,凡是受洪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和企业单位,在台风、暴雨期间必须立即停产撤人。要加强对水库、河道、湖泊、堤坝、矿区等重点部位的不间断巡查和监测,密切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开展救援,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要加强汛期值班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靠前指挥,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落实责任,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防汛抢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解决处理防汛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要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汛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予以解决。要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面落实责任,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冶金、交通、铁道、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水库、大坝、电网、桥梁、危险品储运、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汛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