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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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八日

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以外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等。
  第三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本市各级机关公职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给予奖励)的招商引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必须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开发区和县〈市〉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并经受益人确认后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开发区、县〈市〉区政府)存档。
  第五条 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六条 确定引荐项目。各县(市)区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颁发确认证书,报市计委备案。开发区及市直部门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会同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
  第七条 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持引荐成功项目的确认证书,填写《引荐外来投资奖励申请表》,分别向市、县(市)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由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引荐成功的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八条 奖励数额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视其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小,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3‰-8‰计奖;对内资项目,视其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小,按引进资金中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计奖;房地产项目不计奖。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本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的按5‰-8‰计奖。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2‰-5‰奖励。
  (四)引荐市外无偿资金(国家、省拨款除外)的,按无偿资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荐市外无息或低息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和政府承担风险的投资)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根据资金使用时限以银行即时贷款利率计算,由受益方按节约利息不低于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的,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所有引荐人要签订奖金分配协议书,由主要引荐人负责申请及分配奖金。
  第十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 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当地政府(无偿资金由受益单位)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时间。每年奖励一次。按照确认的程序,在上年度奖励时段内不能确认的项目,推到下年度奖励时段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市、县(市)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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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等10所高等职业学校备案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等10所高等职业学校备案的函


2002-03-27

教发函〔2002〕8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0所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内蒙古体育运动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2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化工学校
江苏省


3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4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5
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6
培尔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7
炎黄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新设民办高校

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浙江艺术学校

浙江省电影学校

浙江省艺术研究所
浙江省


9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株洲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
更名

10
贵州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省
更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
省发改委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为保持全省经济运行的平稳发展,促进全省投资的适度增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实现年度投资增长的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标准
本办法主要考核投资项目自落实建设用地两个月之内的开工率。计算公式为:开工率=已开工的项目个数÷获得土地的项目个数×100%。主体工程第一方混凝土浇筑或桩基工程开始等视作项目开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视作投资项目已落实建设用地。
三、考核方法
(一)各市发改委在每月10日前提供上个月的项目供地情况(由各市发改委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衔接统计),省发改委汇总后在每月20日前发布纳入考核基数的项目名单(以下简称月考核名单),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指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二)各市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办理工程招标、报建等相关手续,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加快有关手续办理进度,努力创造开工条件。
(三)各市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项目业主单位及时申报项目开工建设进展情况,并对照发布的月考核名单,负责检查核实、统计汇总项目的开工情况。开工情况在月考核名单发布后的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每月底通报当期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由省发改委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提高投资项目开工率,并适时组织抽查核实项目开工情况。
(五)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属地的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办法。
四、考核结果
以1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起始月份为前一年的11月份。考核分不合格、合格、优良3个档次,未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70%(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基本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70%(含)—80%(不含)之间的为合格,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80%(含)以上的为优良。省发改委于每年12月底,以考核周期内每个月开工率的算术平均数和抽查核实情况为依据,提出考核意见,报请省政府审核,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