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22:08   浏览:9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厦府办〔2001〕188号
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


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经营者的生命和 财产安全,保证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顺利建设和有序运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由专门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者)承担建设和日常 运行、维护管理。

系统首期向出租车提供车辆定位、调度(预约租车)、报警、信息广播等基本服务,并逐步向 出租车提供增值服务。

第三条 市财政、物价、公安、地税、运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 系统运行中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并加强相互之间及与运营商的协作。

第四条 本市出租车应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调度报警装置和税控计价器。

第五条 系统在运营商设立总监控中心,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地税局、市交通 运输管理处分别设立报警、税控、调度与营运数据管理分中心。

第六条 运营商对出租车首次入网安装卫星定位、调度、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按 规定收取入网费。出租车因故终止营运的,该装置应缴回运营商。

新投放出租车应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

第七条 驾驶员应在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领取上岗证的同时,领取、使用智能驾驶员管理卡 (以下简称IC司机卡)。IC司机卡应与上岗证同时使用。

IC司机卡用于开关税控计价器和从税控计价器上下载营运数据、记载违章信息。


每辆出租车按两名驾驶员免费配发IC司机卡。因故变更、新增驾驶员或原卡丢失、损坏的应 及时申领,并缴工本费。

IC司机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八条 税控计价器启用后,出租车必须使用卷筒式“厦门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出租车受租到达目的地,应即打印发票并给付乘客,按发票金额向乘客收取租车费用。

第九条 未经有权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维修、改造税控计价器及其连 接装置。

第十条 入网出租车按月向运营商缴纳基本服务费。基本服务费由出租车企业统一收取后向 运营商缴交。

入网费和基本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 出租车企业可向运营商申请设立本企业车辆调度终端。

第十二条 运营商应加强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系统的日常运行,保证报警、调度、 营运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为各分中心、企业调度终端、车载终端提供技术保障。 

第十三条 各分中心和企业调度终端、车载终端用户应规范使用、认真维护,不得擅自拆卸 、维修、改造。

破坏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车载终端损坏和营运数据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 终端用户、驾驶员应接受运营商及公安、地税、技术监督、运管部门共同组织的 岗前培训。系统建成后,该培训内容纳入运管部门的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 为保证系统紧急报警装置仅限于出租车营运期间遭遇抢劫、杀人、涉枪、涉爆等 突发性恶性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时使用。非紧急情况的交通事故、驾乘间一般纠纷等,应使 用车载终端的相关功能键或语音报警,不得使用紧急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应在1小时内将出租车开到具备资质的维修机构修理。

第十七条 系统开展预约租车调度服务后,驾驶员抢答确认调派任务而不完成服务的,视为 拒载。

第十八条 系统或车载终端无法正常工作时,驾驶员必须当班通过IC司机卡采集税控计价器 上的营运数据,并到指定公共采集点下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IC司机卡将无法使用或税控计价器将被停止工作:

(一)前款规定情况,营运数据未及时下载;

(二)未按规定缴交税款;

(三)违反出租车行业管理法规,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处理;

(四)上岗证逾期未经审验;

(五)车辆营运期满未办理注销;

(六)车辆未按规定审验。

第十九条 税控计价器的安装、维修、周期检定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总监控中心采集到的出租车营运数据应根据地税、运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按其各 自需求的数据传送给地税、运管分中心。运营商不得对营运数据进行任何改动。

第二十一条 税控营运数据的接收、处理和税收征收由市地税部门负责。

总监控中心接到紧急报警后,应即对报警车辆进行监控,核实警情,并将情况提供给市公安 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复核和处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运数据的行业管理分析、决策及IC司机卡的管理工作由市运管部门负责。

运管部门应将驾驶员和IC司机卡发卡信息及时通过总监控中心传输给市地税部门。

第二十三条 总监控中心、各分中心及企业调度终端未经市运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出租车发布 与出租车行业管理、服务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系统运营商应设置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的税控计价器、车载 终端、报警装置维修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安、地税、运管、技术监督部门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地税、运管、技术监督部门及系统运营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 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08]146号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规范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履行报备手续:
  (一)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章程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完《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变更手续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变更手续即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企业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动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
  2.变更后的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任职文件、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增加,应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必另行办理报备手续。
  二、请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经营者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四)、(六)项要求报备的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部将通过建立全国联网的水路运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变化情况网上报备。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811/P020081128370459337644.doc
     2.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811/P020081128370459646140.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4]62号


  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物品必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2003年12月30日我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药品目录》,由于该目录是按照商品税则的分类和编制方式制定的,致使有些食用原、辅料和药品合成前体也按照药品管理,即该类物品进口时,需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为方便非药用物品的通关,规范口岸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局将非药用类物品进行汇总,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凡列入此目录中的物品,进口单位可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装箱单、提运单等资料,直接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中注明“非药用,不需进行药品口岸检验”。

  尚未包含在附件中的非药用物品,进口单位应向我局提出进口申请,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我局将定期公布新增的非药用物品目录。

  二、进口检验用对照品、标准品,应凭我局批准的《进口药品批件》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办理《进口药品批件》,申请人应于对照品、标准品进口前60天,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并报送注册证复印件、所进样品的用途、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我局提出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报送注册证复印件、所进样品的用途、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迳向我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我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附件:非药用物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非药用物品目录

  一、食品添加剂类:

  固体麦芽糖醇、液体麦芽糖醇、异麦芽糖醇、乙酰异丁酸蔗糖酯、异麦芽酮糖醇、木糖醇、乳糖醇。

  二、药品合成前体:
  头孢呋辛酸、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3-头孢烷酸-P-甲氧苄基酯(GCLE)、头孢唑啉酸、头孢噻肟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