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56:50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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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2月23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
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从一九八○年起对海洋调查、科研业务等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将《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查科研业务外协等实行收费和分成留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内容
在保证按规定完成局统一计划下达的年度海洋调查、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今后各单位接受海洋局系统和局外单位的调查、科研、试制、试验、鉴定、计算、制图、照相、翻译、复制、印刷、发行、提供资料、气象服务;租借船只、车辆、仪器设备、出售科研成果、代培人员、招待住所等外协任务,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
接受外协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包括船只收费标准)由各分局、研究所制订,报局批准。
1.要有科学根据,按照既组织一定的收入而收费标准又不能过高,即有一定的标准制度而又简便易行和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
2.凡是国内有可比照的项目,不论研制产品、试制产品、小批量生产产品,还是对外加工等其他服务项目,一律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和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同类标准定价。
3.船只收费标准由局统一制订。
4.无可比照的项目,根据实际消耗,按质论价合理作价,研制项目、试制产品,按实际成本费(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外构产品和半成品费、外协加工费,直接人工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为产品项目耗用的燃料动力费,所用仪器设备折旧及其它消耗性的费用)再加20 ̄30%的管理费计算定价;小批量产品和对外加工产品,按实际生产成本费再加15 ̄25%的管理费计算定价;调查、科研服务工作,按设备折旧率、平均耗用原材料、动力、直接人工工资等各种消耗费用加10 ̄20%管理费计算拟订收费标准。
5.对局内的收费标准,可按直接对外收费标准的80 ̄90%计算收费。
对一些研制项目、试制产品、小批量生产产品收费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使用单位共同商定并签订合同。
三、收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各分局、研究所等单位要从收费中将成本费用冲抵当年预算包干经费的调查科研业务支出。其实际完成的纯收入(即收入减除为组织收入而支出的费用)20%交局,80%留归单位使用。留给单位的收入,主要用于海洋事业的发展。可以分为海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掌握开支使用。
海洋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添置调查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材料、装备器材的维修保养,技术革新、改造,增拨工厂的资金,弥补调查科研事业经费,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集体福利基金,可用于增加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文化设施的开支。
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工作成绩好的集体和个人,发给职工的奖金,要贯彻多劳多得的原则,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没有贡献的不奖,每年发奖的总额暂按一个月工资额度执行,待国家正式规定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为了鼓励各单位积极完成调查科研任务,提高管理水平,增收节支,把完成年度内应当完成的调查科研计划在80%以上;完成全年收入计划;支出不超过年度预算三项考核条件作为从纯收入中提取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依据。凡是全面完成上述三项考核条件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别按纯收入数的15%和25%计提;完不成第一项的应少提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40%;完不成第二至三项的,每少完成一项应少提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30%。具体提成额应报局审批。各单位应按年编报收入计划上述各项收入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各主管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收纳,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钱柜。
实行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扩大了各单位的财权,也加重了各单位的责任。各单位对留成基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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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废止《徐州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确保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是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也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要求,对于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
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编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与监督。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给人员,认真清理乡(镇)行政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自聘
和超编人员,严格执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欠发工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正确履行财政基本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工资发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把保障工资发放放在第一位,优先予以安排。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一)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是指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家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2、财政补助开支的国家职工、集体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由财政负担的部分。主要包括:
1、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包括财政负担的活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津贴(主要指中小学教师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护龄津贴以及特殊行业设立的津贴)。其中教师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教龄工资和津贴;
4、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5、其它补助人员的补助金。
第三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目标。从2000年7月起,各地要确保当月工资兑现,不得再出现新的欠发工资;并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消化以前年度的欠发工资。
第四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政策措施。各县(市)、乡(镇)要立足自身,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广开资金门路,千方百计保障工资正常发放。
(一)各县(市)、乡(镇)要认真清理自聘和超编人员,规范工资管理,严格工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二)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特困乡(镇)要从财力上给予照顾。
(三)制定详细的工资发放和补发计划,并根据工资支出规模,结合财政收入入库情况安排好资金。
(四)县(市)和乡(镇)财政都要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乡(镇)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零户管理”,各单位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五)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要按照不低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40%的比例用于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乡(镇)。
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保工资、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地财政要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为所辖县(市)财政保证工资发放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凡是从所辖县(市)集中财力的市、地,要从体制上返还一部分财力给县(市),返还数原则上不低于所集中财力的一半,重点用于工资发放。
(二)安排专门资金,配套用于特困乡(镇)的解困工作,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对特困乡(镇)直接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财政实力较强的市、地,要扩大补助乡(镇)的范围,使更多的困难乡(镇)得到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省财政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激励机制,多方筹措资金,为各县(市)保障工资发放提供财力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特困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并尽早拨付到位。
(二)继续落实好中央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中央对我省的增资转移支付重点补助县(市)和乡(镇),县(市)要向乡(镇)倾斜。
(三)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县(市)欠省财政周转金确因财力不足无力偿还的,经批准可实行3年挂帐,其间只收利息(占用费),不再从预算资金中抵扣本金。市、地对县(市),县(市)对乡(镇)也要比照办理。各级财政借给企业的周转金,应依法组织回收,周转金利
息(占用费)作为财政收入,并相应用作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上述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一)、(二)项当年得不到落实的,由省财政于次年初通过财政扣款予以落实。同时,各地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从财政体制之外平调、集中下级财政的财力。
第八条 奖惩与责任。各地要建立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时间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工作的领导,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对各地保障工资发放工作的情况,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凡是不能保证当月工资正常发放、出现新的欠发工资而又无重大特殊原因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于次月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专项经费,并取消其财政工作的评先、奖励资格。对能保证工资正常发放、全部消化历年欠发工资,并不再发生新拖欠的县(市),省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地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保障工资正常发放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