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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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审批程序

卫生部


化妆品审批程序
卫生部


一、审批范围:
1.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
2.含新原料或药物化妆品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发、染发、烫发、丰乳、减肥、祛斑、脱发、除臭等〉;
3.化妆品新原料。
二、申报程序
1.进口化妆品单位和个人应向进口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口化妆品销售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下述材料,由受理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
(1)出口国国内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原料或化妆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原料成份;
(3)已具有的原料或产品毒理安全性实验报告;
(4)产品样品。
2.含新原料或药物的化妆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者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批准证书,欲销往全国的上述地方产品,由
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并提交下述材料:
(1)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检验报告;
(2)微生物含量检验报告;
(3)产品样品。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直属各单位的上述产品,可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3.化妆品样品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要求采取。
三、审批
卫生部组织专家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评审,全面审核技术资料。必要时请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审批合格者,发给批准文号和证书。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附件1:化妆品申报注意事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月内签署意见,报卫生部。
(2)提交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3)提交申请时,同时交纳审批费。
(4)化妆品新原料,指国内首次使用,在国际上又查不到必要资料的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5)含药物化妆品 指以具有治疗作用的药物为其成份之一的产品,该产品以化妆为主要目的。药物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典所收种类。
(6)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具有生发、染发、烫发、脱毛、丰乳、减肥、除臭、祛斑等作用的化妆品。
附件2:化妆品卫生管理有关表格登记表
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许可证编号填写说明_____份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_____份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_____份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_____份
5.化妆品地方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6.《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份
7.化妆品全国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8.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9.《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份



198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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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2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科技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此项仅授予组织);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逐级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对申报人(项目)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交真实可靠的全套技术资料。
第八条 科技成果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鉴定登记者或成果归属有异议者,不得申报、推荐。
第九条 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二)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技术、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凡能形成商品的须达到批量生产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其论文在省(市)内外学术刊物首次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并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联名推荐。
(五)特殊行业,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或有关检测报告。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的项目连续三年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给该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符合国家级、省级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推荐国家奖和省级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性,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行业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应用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经济、卫生、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及委员若干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各专业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报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具体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推荐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专业(学科)分类情况从专家库中聘请。并且每年更换一定数量的专家。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不能以评审委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各专业组评委会提出初评意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 初评由各专业组评委会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奖项目须经评审专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通过嘉峪关政府网或《嘉峪关日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有异议的获奖项目和人员,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和真实的身份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获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关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20日发布、1996年6月27日修订的《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
近日,国家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公布了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宣布了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为确保各项调价措施顺利实施,把连锁反应控制在最低程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把确保成品油、电力调价方案平稳出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调整成品油价格时,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调整电价时,对居民生活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对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各项调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补贴资金足额限时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抓紧研究测算电价调整实施方案,按时出台调价措施。各地要加强对成品油、电力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价格及市场供求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出台后市场平稳运行。
二、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电用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同时,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三、从严控制下游产品涨价范围和幅度
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价格均不得提高,出租车运价也暂不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近期要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解决。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铁路、地方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等客运价格,一律不得调整。对其他相关交通运输行业,要督促经营者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影响的增支因素,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加大政府规费减免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落实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免缴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
四、继续加强价格管理
各地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严禁放开商品趁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钢材、玻璃、水泥、砖瓦砂石等抗震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市场供应。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市场巡查,加大对成品油、电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提高幅度或者提前调整价格;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涨价;趁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超出成本增支范围,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以及采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给予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监督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强价格监管的工作,加大执纪执法的力度。对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对擅自出台调价措施,截留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对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物价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控制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后的连锁反应、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宏观调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