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6:08   浏览:9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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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化工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化工部


一、《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以下简称《补充表》),是为补充完善(78)化劳935号文所颁发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而编制的。
二、确定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的原则,与1978年的范围表基本一致。即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是长年从事并接触《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日子中度及以上危害的毒物,劳动条件差又一时难以治理的作业工种。
三、《补充表》列入了少数属于化工生产的高温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工种。凡由地方劳动部门或其它产业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其相同,化工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四、产品相同,工艺路线虽然不同但接触毒物毒性相似,又都符合划入标准,不再另列工种。中间体、合成单体已经包括在表列产品范围的,《补充表》也不再另列工种,以免重复。
五、催化剂活性组分多系重金属,其制备过程的危害,大体与同类无机产品相同,可以比照掌握。
六、化工生产车间的专职保全工、中控分析以及三废处理和长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中间试验操作工人,凡劳动条件与划入产品相同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报省(区、市)化工厅(局)批准,比照划人的同类产品执行。
七、本范围表解释权属化工部劳资司。

一、化肥

┌─┬─────┬─────┬────────────┬───────────┬────────┬───┐
│编│ │ │ │ │ 劳 动 条 件 │ │
│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接触主要毒物) │备 注 │
├─┼─────┼─────┼────────────┼───────────┼────────┼───┤
│ │ │ │ │煤球碳化,自动机,炉条机│ │ │
│1 │合成氨 │煤,焦化气 │水煤气(半水煤气)造气工 │,下灰,鼓风机 │一氧化碳,硫化氢 │ │
├─┼─────┼─────┼────────────┼───────────┼────────┼───┤
│ │ │中和法 │ │中和,酸泵,离心 │硫酸雾 │ │
│ │ ├─────┤过硫酸铵制造工 ├───────────┤ │ │
│2 │过硫酸铵 │电解法 │ │氨化,电解,结晶,干燥 │硫酸,氢氰酸 │ │
├─┼─────┼─────┼────────────┼───────────┼────────┼───┤
│3 │亚硫酸氢铵│氨吸收法 │亚硫酸氢铵制造工 │吸水,包装 │二氧化硫 │ │
├─┼─────┼─────┼────────────┼───────────┼────────┼───┤
│4 │氯化铵 │化合法 │氯化铵制造工 │反应,结晶,离心,包装 │氯化氢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无机产品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1 │溴化锂 │ 吸水法 │溴化锂制造工 │ 反应,浓缩,过滤 │溴化氢,溴化锂 │ │
├─┼──────┼────────┼─────────┼──────────────────┼────────────┼───┤
│ │ │ │无水亚硫酸钠制造 │ 硫黄燃烧,吸水,中和, 浓缩,脱水,干 │ │ │
│2 │无水亚硫酸钠│ 中和法 │工 │ 燥 │二氧化硫 │ │
├─┼──────┼────────┼─────────┼──────────────────┼────────────┼───┤
│ │ │ │ │ 硫黄燃烧,吸水,脱水,干燥 │ │ │
│3 │焦亚硫酸钠 │ 湿法吸收 │焦亚硫酸钠制造工 │ │二氧化硫 │ │
├─┼──────┼────────┼─────────┼──────────────────┼────────────┼───┤
│ │ │蒸发结晶法;亚硫 ┃ │ 投料,氧化,酸化,蒸发,过滤,结晶,吸收 │ │ │
│ │硫代硫酸钠 │酸钠,多硫酸钠氧 │硫代硫酸钠(铵)2造 │ │硫化氢, 含酚, 含甲萘胺 │ │
│4 │(铵) │化法;碳酸氢铵法 │工 │ 中和,浓缩 │的亚硫酸钠,硫化氢料液 │ │
│ │ │ │ │ │ │ │
├─┼──────┼────────┼─────────┼──────────────────┼────────────┼───┤
│5 │低亚硫酸钠 │锌粉还原法 │保险粉制造工 │ 发气,反应,后处理 │ │ │
├─┼──────┼────────┼─────────┼──────────────────┼────────────┼───┤
│ │(保险粉) │甲酸钠法 │ │ 合成,洗涤,脱水,干燥 │二氧化硫 │ │
├─┼──────┼────────┼─────────┼──────────────────┼────────────┼───┤
│6 │磷酸一钠 │泥磷燃烧法 │磷酸一钠制造工 │ 配料,燃烧,中和,蒸发 │泥磷,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7 │氯化磷酸三钠│中和法 │氯化磷酸三钠制造工│ 配料,中和,烘料,包装 │氯气 │ │
├─┼──────┼────────┼─────────┼──────────────────┼────────────┼───┤
│8 │六偏磷酸钠 │磷酐法 │六偏磷酸钠制造工 │ 燃磷,合料,聚合 │黄磷,五氧化二磷,磷化氢 │ │
├─┼──────┼────────┼─────────┼──────────────────┼────────────┼───┤
│ │ │ │ │ 备料,反应,过滤,碳化, │ │ │
│9 │次亚磷酸钠 │合成法 │次亚磷酸钠制造工 │ 浓缩,结晶,脱水 │黄磷,磷化氢 │ │
├─┼──────┼────────┼─────────┼──────────────────┼────────────┼───┤
│10│次氯酸钠 │氢氧化钠通氯 │次氯酸钠制造工 │ 氯化,吸收 │氯气 │ │
├─┼──────┼────────┼─────────┼──────────────────┼────────────┼───┤
│11│亚氯酸钠 │吸水法 │亚氯酸钠制造工 │ 配料,复分解,吸收 │二氧化硫,亚氯酸 │ │
├─┼──────┼────────┼─────────┼──────────────────┼────────────┼───┤
│12│锡酸钠 │碱解法 │锡酸钠制造工 │ 熔锡,碱解,蒸发 │硝酸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 │ │ │ 溴化钠(钾)制造 │ │ │ │
│13│溴化钠(钾) │ 还原法 │ 工 │ 投料,反应,浓缩 │ 溴,溴化氢 │ │
├─┼──────┼────────┼─────────┼──────────────────┼────────────┼───┤
│ │ │ │ 氟钽(铌)酸钾制造 │ │ │ │
│14│氟钽(铌)酸钾│ 提纯法 │ 工 │ 分解,萃取,漂洗,干燥 │ 氢氟酸,硫酸雾 │ │
├─┼──────┼────────┼─────────┼──────────────────┼────────────┼───┤
│ │金属钙 │ │ 金属钙(钠)制造 │ │ │ │
│15│(钠) │ 电解法 │ 工 │ 电解 │ 氯气 │ │
├─┼──────┼────────┼─────────┼──────────────────┼────────────┼───┤
│16│氢氧化钡 │ 化合法 │ 氢氧化钡制造工 │ 反应,脱硫,化合,结晶,后处理 │ 硫化氢,盐酸,钡盐 │ │
├─┼──────┼────────┼─────────┼──────────────────┼────────────┼───┤
│17│四氯化钛 │ 氯化法 │ 四氯化钛制造工 │ 氯化,过滤,精制,排渣 │ 氯气,氯化氢 │ │
├─┼──────┼────────┼─────────┼──────────────────┼────────────┼───┤
│ │钒及其化合 │ 直接法 │ 钒及其化合物制造 │ 混料,焙烧,浸出,浓缩 │ │ │
│18│物 │ 间接法 │ 工 │ 过滤,澄清,压滤 │ 五氧化二钒,钒化物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 │ │ │ │ 配料,混合,焙烧,粉碎 │ │ │
│19│铌铁 │铝热还原法 │ 铌铁制造工 │ 发火,还原,整理 │ 铌,氟化物,氢氟酸 │ │
├─┼──────┼────────┼─────────┼──────────────────┼────────────┼───┤
│ │ │连续法 │ │ │ │ │
│20│金属钽粉 │间歇法 │ 金属钽粉制造工 │ 酸化,萃取,结晶,还原,酸洗 │ 氟化氢,硫酸雾 │ │
├─┼──────┼────────┼─────────┼──────────────────┼────────────┼───┤
│21│氧化钽 │萃取法 │ 氧化钽制造工 ┃ 酸解,萃取,沉淀,干燥 │ 氢氟酸,硝酸 │ │
├─┼──────┼────────┼─────────┼──────────────────┼────────────┼───┤
│ │ │ │ │ 焙烧,浸取,净化,硫化, │ │ │
│ │ │合成法 │ │ 酸化,热分解 │ 硫化氢,氢氟酸,盐酸 │ │
│22│二硫化钼 ├────────┤二硫化钼制造工 ├──────────────────┤ │ │
│ │ │提纯法 │ │ 提纯,酸洗,干燥 │ │ │
├─┼──────┼────────┼─────────┼──────────────────┼────────────┼───┤
│23│三氧化钼 │焙烧法 │三氧化钼制造工 │ 投料,焙烧 │ 二氧化硫 │ │
├─┼──────┼────────┼─────────┼──────────────────┼────────────┼───┤
│ │锰及其化合 │ │锰及其化合物制造 │ 混合,还原,焙烧(反应) │ │ │
│24│物 │合成法 │工 │ 酸解,过滤,结晶,干燥 │ 硝酸,硫酸,氧化锰 │ │
├─┼──────┼────────┼─────────┼──────────────────┼────────────┼───┤
│ │ │ │ │ 酸熔,氧化,除杂,焙烧 │ 钴,硫酸,硝酸,盐酸 │ │
│25│钴化合物 │合成法 │钴化合物制造工 │ 结晶,离心 │ 氯化氢,氮氧化物 │ │
├─┼──────┼────────┼─────────┼──────────────────┼────────────┼───┤
│ │ │ │ │ │ 镍,硫酸,二氧化硫,氯 │ │
│26│镍化合物 │合成法 │镍化合物制造工 │ 酸熔,除杂,焙烧,离心 │ 化氢,氯气,氮氧化物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27│氯化钯 │合成法 │氯化钯制造工 │ 酸化,溶解,蒸发,干燥 │盐酸,氮氧化物 │ │
├─┼──────┼────────┼─────────┼──────────────────┼────────────┼───┤
│28│氧化亚铜 │火法合成 │氧化亚铜制造工 │ 烘干,火法合成 │氧化铜,氧化亚铜粉尘 │ │
├─┼──────┼────────┼─────────┼──────────────────┼────────────┼───┤
│29│氯化亚铜 │还原法 │氯化亚铜制造工 │ 焙烧,转化,水解,洗涤,干燥 │氯化氢 │ │
├─┼──────┼────────┼─────────┼──────────────────┼────────────┼───┤
│30│硝酸盐 │合成法 │硝酸盐制造工 │ 反应,过滤,蒸发,结晶,分离,干燥 │硝酸,氮氧化物 │ │
├─┼──────┼────────┼─────────┼──────────────────┼────────────┼───┤
│ │ │电炉加热 │ │ 投料,焙烧,冶炼,包装 │ │ │
│31│锌粉 ├────────┤锌粉制造工 ├──────────────────┤二氧化硫,锌蒸气 │ │
│ │ │坩锅蒸发 │ │ 熔锌,升化,冷凝,包装 │氧化锌烟雾,甲醛, │ │
├─┼──────┼────────┼─────────┼──────────────────┼────────────┼───┤
│ │ │ │ │ │ │ │
│32│光敏氧化锌 │空气氧化法 │光敏氧化锌制造工 │ 熔锌,氧化,涂布 │氧化锌,甲苯,二甲苯 │ │
├─┼──────┼────────┼─────────┼──────────────────┼────────────┼───┤
│33│磷化锌 │合成法 │磷化锌制造工 │ 混合,烧成反应,冷却,粉碎,包装 │磷化氢 │ │
├─┼──────┼────────┼─────────┼──────────────────┼────────────┼───┤
│34│磷酸锌 │中和法 │磷酸锌制造工 │ 配料,合成,干燥 │氧化锌粉尘,磷酸蒸气 │ │
├─┼──────┼────────┼─────────┼──────────────────┼────────────┼───┤
│35│碳酸锌 │中和法 │碳酸锌制造工 │ 反应,精制,干燥 │氧化锌粉尘,硫酸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36│硼酸锌 │合成法 │硼碳酸锌制造工 │ 配料,合成,干燥 │氧化锌,硫酸,锌粉 │ │
├─┼──────┼────────┼─────────┼──────────────────┼────────────┼───┤
│ │ │ │ │ │磷酸蒸气,硫化氢,磷化氢 │ │
│37│磷酸二氢锌 │置换法 │磷酸二氢锌制造工 │ 中和,转化,酸化,结晶,脱水 │氧化锌 │ │
├─┼──────┼────────┼─────────┼──────────────────┼────────────┼───┤
│ │ │ │ │ 酸溶,除杂,过滤,结晶,干燥 │镉,氧化镉,砷化氢,硫酸,硝│ │
│38│镉化合物 │合成法 │镉化合物制造工 │ (酸溶,精制,漂洗,干燥,焙烧) │酸 │ │
├─┼──────┼────────┼─────────┼──────────────────┼────────────┼───┤
│ │ │ │ │ │ │ │
│39│氧化铝 │中和法 │氧化铝制造工 │ 反应,蒸发 │硝酸,氮氧化物 │ │
├─┼──────┼────────┼─────────┼──────────────────┼────────────┼───┤
│40│α-氧化铝 │铵-明矾法 │α-氧化铝制造工 │ 反应,离心,浓缩,烧结,粉碎,三废处理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 │ │
├─┼──────┼────────┼─────────┼──────────────────┼────────────┼───┤
│41│聚合铝 │酸浸聚合法 │聚合铝制造工 │ 酸浸 │氯化氢 │ │
├─┼──────┼────────┼─────────┼──────────────────┼────────────┼───┤
│42│硫酸铝 │酸解法 │硫酸铝制造工 │ 酸解 │硫酸雾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43│氯化亚锡 │氯化法 │氯化亚锡制造工 │ 熔锡,氯化,结晶,脱水 │氯化氢,盐酸,铅,砷 │ │
├─┼──────┼────────┼─────────┼──────────────────┼────────────┼───┤
│44│硫酸亚锡 │氯化转化法 │硫酸亚锡制造工 │ 中和,反应,蒸发,脱水,干燥 │硫酸雾,氯气 │ │
├─┼──────┼────────┼─────────┼──────────────────┼────────────┼───┤
│45│三氯亚锡 │合成法 │三氯亚锡制造工 │合成,减压蒸馏,除砷,结晶,粉碎 │氯气,三氯化锑 │ │
├─┼──────┼────────┼─────────┼──────────────────┼────────────┼───┤
│46│钼酸铵 │湿法 │钼酸铵制造工 │投料,焙烧,氨化,中和,结晶 │二氧化硫,硝酸,硫化氢 │ │
├─┼──────┼────────┼─────────┼──────────────────┼────────────┼───┤
│ │次硫酸氢纳甲│二氧化硫锌粉甲醛│ │ │ │ │
│47│醛(雕白块) │法 │雕白块制造工 │反应,压滤,蒸发 │甲醛,二氧化硫 │ │
├─┼──────┼────────┼─────────┼──────────────────┼────────────┼───┤
│48│钼酸 │湿法 │钼酸制造工 │投料,焙烧,氨浸出,除杂,重结晶 │硝酸,氮氧化物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钨酸(包括三 │ │ │ │ │ │
│49│ 氧化钨) │钠复盐法 │钨酸制造工 │熬钨,煅烧,净化,复盐,后处理 │硝酸,氯,放射性镭,钍铀等 │ │
├─┼──────┼────────┼─────────┼──────────────────┼────────────┼───┤
│50│硼酸 │化学合成 │硼酸制造工 │溶解,酸化,结晶,脱水,干燥 │二氧化硫,硫酸雾 │ │
├─┼──────┼────────┼─────────┼──────────────────┼────────────┼───┤
│51│氟 │电解法 │氟制造工 │电解,净化,灌装 │氟化氢,氟氢化钾 │ │
├─┼──────┼────────┼─────────┼──────────────────┼────────────┼───┤
│52│氟硼酸 │合成法 │氟硼酸制造工 │投料,反应,蒸馏,包装 │氢氟酸 │ │
├─┼──────┼────────┼─────────┼──────────────────┼────────────┼───┤
│53│氢氟酸 │氟石硫酸法 │氢氟酸制造工 │反应,粗馏,脱硫,精馏,吸收 │氟化氢,硫酸 │ │
├─┼──────┼────────┼─────────┼──────────────────┼────────────┼───┤
│54│氢氟酸盐类 │中和法 │氢氟酸盐类制造工 │反应,烘干 │氢氟酸,氟的无机化合物 │ │
├─┼──────┼────────┼─────────┼──────────────────┼────────────┼───┤
│55│多聚磷酸 │化学合成 │多聚磷酸制造工 │合成,包装 │磷酸蒸气,五氧化二磷 │ │
├─┼──────┼────────┼─────────┼──────────────────┼────────────┼───┤
│ │ │三氧化磷,盐酸,水│ │ │ │ │
│56│亚磷酸 │解法 │亚磷酸制造工 │水解,脱酸,调制 │三氯化磷,盐酸 │ │
├─┼──────┼────────┼─────────┼──────────────────┼────────────┼───┤
│57│高氯酸 │电解法 │高氯酸制造工 │投料,电解,酸化,蒸馏 │氯气,氯化氢 │ │
├─┼──────┼────────┼─────────┼──────────────────┼────────────┼───┤
│58│三氯氢硅 │高温氯化法 │三氯氢硅制造工 │氯化,蒸馏,灌装 │氯化氢,三氯氢硅 │ │
├─┼──────┼────────┼─────────┼──────────────────┼────────────┼───┤
│ │ │ │ │ │二硫化碳,氯气,四氯化碳 │ │
│59│一氯化硫 │副产回收法 │一氯化硫制造工 │反应,分馏 │一氢化硫 │ │
└─┴──────┴────────┴─────────┴──────────────────┴────────────┴───┘

续表:
┌─┬──────┬────────┬─────────┬──────────────────┬────────────┬───┐
│编│ │ │ │ │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60│五氧化二磷 │氧化法 │五氧化二磷制造工 │劈磷,投磷,氧化,包装 │五氧化二磷,磷蒸气 │ │
├─┼──────┼────────┼─────────┼──────────────────┼────────────┼───┤
│61│六氟化硫 │化学合成 │六氟化硫制造工 │加料,电解,反应,精制,灌装,拆槽 │氢氟酸,氟气,六氟化二硫 │ │
├─┼──────┼────────┼─────────┼──────────────────┼────────────┼───┤
│ │三氟化硼乙醚│ │三氟化硼乙醚络合物│ │发烟硫酸 │ │
│62│络合物 │化学合成 │制造工 │造气,吸收,精硫 │三氟化硼乙醚络合物 │ │
├─┼──────┼────────┼─────────┼──────────────────┼────────────┼───┤
│ │亚硫酰氯 │ │ │ │ │ │
│63│(氯化亚砜) │氯磺酸法 │亚硫酰氯制造工 │反应,粗馏,精馏,灌装 │二氧化硫,氯气,氯磺酸 │ │
├─┼──────┼────────┼─────────┼──────────────────┼────────────┼───┤
│64│硫酰氯 │氯化法 │硫酰氯制造工 │反应,冷凝 │二氧化硫,氯气 │ │
├─┼──────┼────────┼─────────┼──────────────────┼────────────┼───┤
│65│氢溴酸 │赤磷法 │氢溴酸 │反应,沉降,过滤,蒸发 │溴化氢 │ │
├─┼──────┼────────┼─────────┼──────────────────┼────────────┼───┤
│ │ │高炉法,二氧化硫 │ │高炉(沸腾炉),除尘,转化,(还原),冷凝, │ │ │
│66│硫黄 │还原法 │硫黄制造工 │分离,过滤 │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硫│ │
└─┴──────┴────────┴─────────┴──────────────────┴────────────┴───┘

续表:
┌─┬──────┬────────┬─────────┬──────────────────┬────────────┬───┐
│编│ │ │ │ │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67│重水 │硫化氢双温交换法│重水制造工 │造气,压缩,交换,精硫 │硫化氢 │ │
├─┼──────┼────────┼─────────┼──────────────────┼────────────┼───┤
│68│磷化液 │中和法 │磷化液制造工 │投料,反应 │二氧化氮 │ │
├─┼──────┼────────┼─────────┼──────────────────┼────────────┼───┤
│69│抛光膏 │混合法 │抛光膏制造工 │熔油,混合 │氧化铬(含铬抛光膏) │ │
├─┼──────┼────────┼─────────┼──────────────────┼────────────┼───┤
│70│石墨 │提纯法 │石墨制造工 │提纯,离心,干燥 │氢氟酸,盐酸,硫化氢 │ │
├─┼──────┼────────┼─────────┼──────────────────┼────────────┼───┤
│ │氟化石墨 │ │ │ │ │ │
│71│(聚一氟化碳)│石墨法 │氟化石墨制造工 │电解,聚合 │氢氟酸,氟气 │ │
├─┼──────┼────────┼─────────┼──────────────────┼────────────┼───┤
│72│莹光粉 │化学合成 │莹光粉制造工 │配料,干燥,粉碎,焙烧,筛选,后处理 │镉,硫化氢,氯化氢 │ │
├─┼──────┼────────┼─────────┼──────────────────┼────────────┼───┤
│ │ │ │ │ │过氯化钡,氢氟酸,硝酸.四 │ │
│73│消气剂 │真空制钡压制法 │消气剂制造工 │制钡,制氯化锗,落料,清洗 │氧化碳 │ │
└─┴──────┴────────┴─────────┴──────────────────┴────────────┴───┘

三、农药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 │ │ │ │苯及其衍生物,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甲 │ │
│ │其他有机磷类│ │其他有机磷类│配料,合成(含中间体制备) │醇,五硫化二磷,含磷中间体,硫化氢,氯气│ │
│1 │农药 │化学合成 │农药制造工 │后处理,包装 │硫酸,硝酸,有机磷农药原药等 │ │
├─┼──────┼─────┼──────┼────────────┼──────────────────┼───┤
│ │其他有机磷类│ │其他有机磷类│配料,合成(含中间体制备) │氯气,苯及其衍生物,环烯烃,氯代烃,硫酸│ │
│2 │农药 │化学合成 │农药制造工 │后处理,包装 │硝酸,有机氯农药原药等 │ │
├─┼──────┼─────┼──────┼────────────┼──────────────────┼───┤
│ │ │ │其他氨基甲酸│ │ │ │
│ │其他氨基甲酸│ │酯类农药制造│配料,合成(含中间体制备) │ │ │
│3 │酯类农药 │化学合成 │工 │后处理,包装 │苯,三氯乙醛,乙腈,异丁烯,对甲苯磺酸 │ │
├─┼──────┼─────┼──────┼────────────┼──────────────────┼───┤
│ │ │ │苄氯菊酯 │氯化,酯化,重排,环化,皂化│ │ │
│4 │苄氯菊酯 │化学合成 │制造工 │酸化,缩合,调制,包装 │DV菊酸,三氯化磷,甲苯,氰化钠 │ │
├─┼──────┼─────┼──────┼────────────┼──────────────────┼───┤
│ │ │ │ │ │氰化钠,异丙醇,氯代异丙烷,对氯氢苄,氯│ │
│ │ │ │氯氢菊酯 │酰氯化,缩合,醚醛化,调制,│化亚砜,α-异丙基对氯氢苄,间苯甲基苯 │ │
│5 │氯氢菊酯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包装 │甲醛 │ │
├─┼──────┼─────┼──────┼────────────┼──────────────────┼───┤
│ │ │ │敌虫菊酯 │ │2,4-二甲基苯胺,亚氨基酯,一甲胺,单甲 │ │
│6 │敌虫菊酯 │化学合成 │制造工 │醚醛及丁酸制备,调制,包装│脒,二甲苯,环氧氯丙烷,双甲脒 │ │
├─┼──────┼─────┼──────┼────────────┼──────────────────┼───┤
│ │ │ │ │ │二硫化碳,液氯,三氯硫,氯甲烷,邻苯二甲│ │
│7 │双甲脒 │合成法 │双甲脒制造工│酯化,胺化,缩合,调制,包装│酰亚胺,邻苯二甲酸酐,灭菌丹 │ │
├─┼──────┼─────┼──────┼────────────┼──────────────────┼───┤
│ │ │ │ │ │抗菌剂,硫黄,氯乙烷,二乙基二硫化物,硝│ │
│8 │灭菌丹 │化学合成 │灭菌丹制造工│氯化,胺化,缩合,包装 │酸,氮氧化物 │ │
├─┼──────┼─────┼──────┼────────────┼──────────────────┼───┤
│ │ │ │抗菌剂402 │ │ │ │
│9 │抗菌剂402 │氧化法 │制造工 │硫化,烷化,氧化,调制,包装│三氧化二砷,硫酸二甲酯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 │ │ │配料,甲基化,成盐,置换,干│ │ │
│10│稻脚青 │化学合成 │稻脚青制造工│燥,包装 │三氧化二砷,硫酸二甲酯 │ │
├─┼──────┼─────┼──────┼────────────┼──────────────────┼───┤
│ │ │ │ │ │邻甲苯胺,氯仿,硫氢酸钠,水合肼,溴素, │ │
│ │克瘟灵(三环 │ │ │配料,缩合,闭环,合成,蒸馏│液氯,甲酸,甲苯,4-甲基-2-肼基苯肼噻唑│ │
│11│唑) │化学合成 │克瘟灵制造工│过滤,干燥,制剂加工,包装 │5-甲基-1,2,4-三唑苯肼噻唑 │ │
├─┼──────┼─────┼──────┼────────────┼──────────────────┼───┤
│ │ │ │ │三氮唑合成,频那酮合成,氯│异戊醇,甲醛,甲苯,液氯,甲酸,水合肼,氯│ │
│12│粉锈宁 │化学合成 │粉锈宁制造工│化,缩合,乳油配置,包装 │代特戊烷,频那酮,对氯酚 │ │
├─┼──────┼─────┼──────┼────────────┼──────────────────┼───┤
│ │ │ │ │ │氯气,硝基苯胺,氯硝胺,亚硝酸钠,二氧化│ │
│13│菌核净 │重氮脱氮法│菌核净制造工│氯化,重氮,脱氧,还原,缩合│氮,菌核净原粉 │ │
├─┼──────┼─────┼──────┼────────────┼──────────────────┼───┤
│ │ │ │ │氰化,水解,酯化,环合,蒸馏│ │ │
│14│稻瘟灵 │氰化钠法 │稻瘟灵制造工│调制,包装 │氰化钠,二硫化碳,苯,氯乙酸,二氯乙烷 │ │
├─┼──────┼─────┼──────┼────────────┼──────────────────┼───┤
│ │ │ │ │硫酸肼,双硫脲,噻二唑,氧 │水合肼,硫酸,盐酸,甲醛,硫氰酸铵,叶青 │ │
│15│叶青双 │双硫脲法 │叶青双制造工│化,包装 │双原粉 │ │
├─┼──────┼─────┼──────┼────────────┼──────────────────┼───┤
│ │ │ │ │加成,闭环,取代,扩环,干燥│苯胺,液氯,二氯乙烷,肼,甲苯,硫酸,盐酸│ │
│16│克瘟唑 │化学合成 │克瘟唑制造工│回收,包装 │甲酸 │ │
└─┴──────┴─────┴──────┴────────────┴──────────────────┴───┘

续表:
┌─┬──────┬─────┬──────┬────────────┬──────────────────┬───┐
│ │ │ │ │酯化,酰肼化,合成,干燥,包│ │ │
│17│叶枯灵 │合成法 │叶枯灵制造工│装 │苯甲酸,甲醇,水合肼,二硫化碳,二氯乙烷│ │
├─┼──────┼─────┼──────┼────────────┼──────────────────┼───┤
│ │ │ │ │氯化,缩合,中合,离心,干燥│ │ │
│18│拌种灵 │化学合成 │拌种灵制造工│包装 │双乙苯胺,硫酰氯,二甲苯,硫脲 │ │
├─┼──────┼─────┼──────┼────────────┼──────────────────┼───┤
│ │ │ │五氯硝基苯 │氯化,硝化,水洗,分离,干燥│ │ │
│19│五氯硝基苯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包装 │三氯苯,氯气,硝酸,硫酸,五氯硝基苯原药│ │
├─┼──────┼─────┼──────┼────────────┼──────────────────┼───┤
│20│二硝散 │固相法 │二硝散制造工│合成,精制,过滤,包装 │2,4-二硝基氯苯,硫氰酸铵,二硝散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21│百菌清 │化学合成 │百菌清制造工│氨氧化,氯化,回收,包装 │二甲苯,氯气,盐酸,百菌清原粉 │ │
├─┼──────┼─────┼──────┼────────────┼──────────────────┼───┤
│ │托布津 │ │托布津制造工│光气制备,酯化,硫氰化,缩 │ │ │
│22│(甲基托布津)│化学合成 │(甲基托布津)│合,离心,干燥,包装 │光气,氯甲酸甲酯,邻苯二胺,硫氰酸钠 │ │
├─┼──────┼─────┼──────┼────────────┼──────────────────┼───┤
│ │ │ │ │亚硝化,还原,重氮化,磺化,│对氨基二甲基苯胺,二甲基苯胺,亚硝酸钠│ │
│23│敌克松 │化学合成 │敌克松制造工│过滤,包装 │盐酸 │ │
├─┼──────┼─────┼──────┼────────────┼──────────────────┼───┤
│ │ │ │ │氯化,丙酰氯,还原,缩合,调│对氯硝基苯,氯气,二甲苯,三氯化磷,甲醇│ │
│24│敌稗 │化学合成 │敌稗制造工 │制,包装 │3,4-二氯苯胺 │ │
├─┼──────┼─────┼──────┼────────────┼──────────────────┼───┤
│ │ │ │ │还原,2-溴丙烷制备,烷基化│邻硝基乙苯,邻氨基乙苯,溴化物,三氯化 │ │
│25│杀草醚 │间歇法 │杀草醚制造工│缩合,调制,包装 │磷,氯乙酸 │ │
├─┼──────┼─────┼──────┼────────────┼──────────────────┼───┤
│ │ │ │甲(丁)草胺 │配料,醚化,缩合,脱溶,调制│甲醇,甲醛,氯甲醚,乙基苯胺,三氯化磷, │ │
│26│甲(丁)草胺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包装 │苯,二甲苯,氯乙酸 │ │
├─┼──────┼─────┼──────┼────────────┼──────────────────┼───┤
│ │ │ │2-甲基-4-氯 │ │ │ │
│ │2-甲基-4-氯 │ │苯氧乙酸 │缩合,酸化,氯化,成盐,浓缩│ │ │
│27│苯氧乙酸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包装 │邻甲酚,氯乙酸,液氯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 │ │ │ │对硝基甲苯,光气,氯气,甲苯,二甲胺,3- │ │
│ │ │ │ │配料,氯化,还原,蒸馏,酯化│氯-4-甲基硝基苯,3-氯-4-甲基苯胺,绿麦┃ │
│28│绿麦隆 │异氰酸酯法│绿麦隆制造工│胺解,包装 │隆原粉 │ │
├─┼──────┼─────┼──────┼────────────┼──────────────────┼───┤
│29│矮壮素 │化学合成 │矮壮素制造工│合成,包装 │二氯乙烷,三甲胺,矮壮素 │ │
├─┼──────┼─────┼──────┼────────────┼──────────────────┼───┤
│ │ │ │大豆激素 │钠砂,合成,精制,加氢,脱溶│二甲苯,氯苯, -甲基吡啶,苯基钠,氯仿, │ │
│30│大豆激素 │卤苯吡啶法│制造工 │包装 │苯,盐酸 │ │
├─┼──────┼─────┼──────┼────────────┼──────────────────┼───┤
│ │"920"及复合 │ │"920"及复合 │ │ │ │
│31│赤霉素 │发酵法 │赤霉素制造工│发酵,反应,培菌,后处理 │甲醛,乙酸乙酯,漂白粉,赤霉素 │ │
├─┼──────┼─────┼──────┼────────────┼──────────────────┼───┤
│32│助壮素 │一步合成法│助壮素制造工│合成,配料,过滤,包装 │吡啶,氯甲烷,助壮素原药 │ │
├─┼──────┼─────┼──────┼────────────┼──────────────────┼───┤
│ │灭鼠灵 │ │灭鼠灵制造工│ │ │ │
│ │(杀鼠灵,华法│ │(杀鼠灵,华法│缩合,提纯,蒸馏,干燥,制剂│苯叉丙酮,4-羟香兰素,三乙胺,灭鼠灵原 │ │
│33│灵) │化学合成 │灵) │包装 │药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 │ │ │酯化,碱解,蒸馏,溴化,苯基│ │ │
│ │ │ │敌鼠钠盐 │化,酸解,蒸馏,环合,精制, │ │ │
│34│敌鼠钠盐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干燥,包装 │苯乙酸,溴素,苯,溴化氢,甲醇钠,甲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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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效地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基层行政机关,受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召集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政府办公会议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长、镇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制定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规划、实施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农业生产;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兴办乡、镇工业,指导帮助其健康发展。对私营企业、个体户进行管理、监督;

(五)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事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六)负责乡镇建设、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发展公益事业;
(七)管理乡、镇财政,完成税收、粮油征购任务;
(八)制定计划生育规划,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九)管理民兵工作,办理预备役和兵员征集工作;
(十)负责对上级业务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和人员的管理;
(十一)负责五保户供养、退伍军人安置、婚姻登记、扶贫、优抚、救济、救灾、殡葬改革等工作;
(十二)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公民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十三)做好公安保卫工作,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干部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第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2日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凡单幢房屋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及拆迁安置房屋,下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廉租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人交存。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续交的,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二)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九条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交该部分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一条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与专户管理银行按年结存到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第一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后,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已售公有住房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已售公有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业主续交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30%的,应当由业主续交。商品房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续交后应不少于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首次续交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业主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次续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30%时,应当由业主再次续交,再次续交后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应不少于业主首次续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续交,也可以分期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将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给原业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但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补建。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房屋之间,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已售公有住房之间,按照相关楼幢建筑面积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分账中按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比例分摊;(三)已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之间,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摊;(四)未售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第二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三)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七)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三)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四)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五)业主委员会持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房屋专项房屋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八)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二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性损坏,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的,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推选的2名以上业主代表先行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摊。

第二十七条 单次维修费用标的达到10万元以上,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条 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发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告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随时接受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三条 收到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费用,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交存,并由其按照相应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补交双倍利息。补交的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九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建议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