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5年12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自治区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有关社会科学奖励的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际价值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 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自治区外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论文、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有价值的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
第七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能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二)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
(三)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第八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研究成果,原则上是本届评奖年度内发表的。评奖年度前发表未曾获得社会科学奖、并被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
第九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和艺术家。
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规则;
(二)评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审组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学科评审组的专家、学者由7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学者同意。
第十四条 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形式及其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章 评奖标准和奖励年度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者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为学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应用对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于全国领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具有突出和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六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专著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创新,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对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有重要作用。
(二)翻译引进的国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管理经验,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论文在学术上有创新,在本学科领域中居于先进水平,并能正确阐明重要理论问题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等有重要影响。
(四)工具书的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五)教材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体例完整,对科研、教学、社会实践有明显应用价值。
(六)古籍整理出版物注释准确,切合原意,对历史考证有新的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
(七)普及读物具有时代特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能够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和资金数额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成果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成果总数的20%,各奖励等次的奖金数额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经费的数额确定。
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年度及授予人数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
(一)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三)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
(四)十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联名推荐。
推荐自治区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推荐组织或者个人向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初选,经初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按照下列规定评审:
(一)学科评审组对参评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初评,并向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二)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对建议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和奖励等级进行复评,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和奖励等级建议;
(三)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评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和奖励等级进行投票表决。对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奖人选投票表决时,应当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获奖人选得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对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入选成果投票表决时,参加投票表决的委员不得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获奖成果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将投票表决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与获奖人选、研究成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科学奖评审结果在公开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科学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征询学科评审组的意见后,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并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奖结果,记入获奖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经费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评审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奖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创作成果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被撤销奖励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自撤销奖励之日起6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可以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评审年度及授予人数,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奖励标准、评审程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的实际,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的评审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县(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的奖励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必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由厂长 (经理)负责,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统筹安排,加强检查,实行奖惩。
第四条 企业应当对全体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鼓励职工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条 企业应做好守卫、巡逻、护厂工作,加强现金、票据、物资、珍贵文物、稀有贵重金属、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安全管理,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一时无条件消除或改进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公安机关,并采取临时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七条 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八条 企业应对在本单位的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侯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第九条 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设保卫机构,建立经济警察队或护厂队,中型商业企业设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小型企业设保卫和守护人员。
企业应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十条 企业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履行职责,维护秩序,保障安全。对阻碍企业领导人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权予以制止,直至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查所属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县以上 (含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在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县以上 (含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指出仍不改进,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职工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以及发生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不报的,由县以上 (含县)公安机关对企业领导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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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按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