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24日)
深财综〔2005〕53号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投入和收益管理,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管理。
宝安、龙岗两区非城市化转地的各类收入按原有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地资金”财政帐户,是指在市财政局设立的专项用于筹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资金,归集转地各类收入,核算市政府与宝安、龙岗两区在转地开发营运费用的投入和收益的财政帐户,包括“市政府—宝安区转地资金”帐户和“市政府—龙岗区转地资金”帐户。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条 宝安和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的各类收入分别上缴市财政局“市政府—宝安区转地资金”帐户和“市政府—龙岗区转地资金”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转地收入,由市、区按照6∶4的比例获取相应收益。转地的各类费用由市、区按照6∶4的比例承担,市、区投入的转地补偿资金和开发营运资金原则上应集中从“转地资金”财政帐户支付和核算,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资金应实行直接支付。
第五条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转地的出让收入、转地附着物出租收入、转地经营权承包收入以及其他与土地相关的收入;
(二)市、区国土基金安排专项用于转地补偿、开发营运费用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转地补偿、开发营运费用的资金;
(四)经市政府批准,市、区按照6∶4比例由市财政局统一向银行贷款的资金。
第六条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主要用于:
(一)城市化转地的补偿;
(二)城市化转地融资的还本付息;
(三)城市化转地的开发营运费用(包括土地开发费用、临时经营土地等相关费用)。
(四)在还清转地补偿的融资贷款前,转地收入应全部用于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经征求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意见后,于每年10月份前将下一年度的转地收支及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平衡后专项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区财政局编制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收支计划(含转地融资还本付息的计划)时,可以从每年的年度预算和国土基金中安排用于转地融资还本付息和营运的资金,确保“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能够满足还本付息和当年度营运支出的需要。
第九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将宝安、龙岗两区转地收支计划批转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
第十条 市、区财政局应按计划将用于转地融资还本付息的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还款帐户,保证转地融资还本付息。未在规定时间将转地融资还本付息款划缴到市财政局规定帐户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其它相关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度转地融资还本付息和营运支出的,由市、区财政局及时协商,并按照6∶4的比例筹措资金。
第十一条 在还清银行转地融资贷款后,“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资金应主要用于转地的开发营运,当年度的资金在付清转地开发营运费用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的50%应继续存放该帐户,用于支付下一年度转地的开发营运费用,其余收入在当年度终了后15天内,按照6∶4的比例转入市、区国土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管理,确保资金核算的准确,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收支会计报表抄送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
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可以就“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收支情况与市财政局定期进行对帐。
第十三条 转地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不得与宝安、龙岗两区原有的非城市化转地收入和支出混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的规范管理,收支情况应接受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10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58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93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83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1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5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77件,占受理申诉量的5.88%;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被申诉17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24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31件,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网通)被申诉2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通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1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1年第四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4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4.5%;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14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8.2%。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申诉乱收费的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3%;
申诉资费争议的16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0.8%;
申诉服务质量的43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5.8%;
申诉通信质量的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
申诉其它问题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6%。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1年12月底,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已结案74件,占立案总数的96.1%。
附件:1. 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2. 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
3. 申诉分类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表一: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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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方式 │ 电话 │ 信函 │ 电子 │ 传真 │ 来访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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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 │ 邮件 │ │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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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 │ 397│ 27│ 19│ 26│ 3│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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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 288│ 31│ 21│ 23│ 2│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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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 │ 373│ 35│ 43│ 22│ 0│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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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件) │ 1058│ 93│ 83│ 71│ 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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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主要电│ │ │ ┃
┃信业务经营者被│ │ │ ┃
┃申诉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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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营 者 │ 被申诉的 │ 被申诉量 │ 2001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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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电信业务 │ (件) │ 用户数(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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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电话 │ 11│ 17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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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特 网 │ 3│ 1341.4(拨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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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信息服务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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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电话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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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 │ 电 话 卡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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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电话 │ 2│ 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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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SM移动电话 │ 13│ 4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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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DMA移动电话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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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线寻呼 │ 1│ 3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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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电话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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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通 │ 电 话 卡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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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移动 │ GSM移动电话 │ 26│ 10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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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电话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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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通 │ IP电话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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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通公司 │ 固定电话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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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它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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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 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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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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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示暂无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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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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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分类 │ 乱收费│ 资费争议 │ 服务质量 │通信质量│其它│合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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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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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 │ │ 3│ 13│ 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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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通 │ 1│ 4│ 13│ 5│ 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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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移动 │ │ 7│ 17│ 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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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通 │ │ 1│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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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通公司 │ │ 1│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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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它 │ │ │ │ │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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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件) │ 1│ 16│ 43│ 15│ 2│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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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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