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10:30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我部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已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你们可先发给每个县、市、市辖区各一本,开始启用。凡一九八○年六月四日《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后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均可填发此证。发证的方法和范围,按照我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办理。
《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上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号码可编六位数,如河北省可编为冀烈字第000000号,内蒙古自治区可编为蒙烈字第000000号,北京市可编为京烈字第000000号。编号后发至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填发,并登记备查。
《革命烈士证明书》一律用毛笔正楷体填写。证明书的正文“壮烈牺牲”前的空白,填写牺牲的原因。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前批准为革命烈士尚未发烈属证的,以及烈属证已经遗失、损坏的,何时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问题,将统盘研究后另行通知(注)。已发你们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除发给县、市、市辖区启用的份数外,其余均由你们妥为保存,以备将来补证、换证
时使用。



1981年2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国税函[2007]74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对本地区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进行申报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请商省内外汇管理部门后共同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目前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一揽子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了给予软件企业一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待国务院正式发文后,请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为推进两岸直航进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上报国务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接通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已获批准。目前,具体税收政策的政策性文件正在起草之中。届时,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将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请你们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以实际行动积极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2007年7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干签署的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