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六大机制”建设/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43:20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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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六大机制”建设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公安机关担负起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 先进性教育 公安工作 “六大机制” 可持续发展

我们党执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说明:共产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社会要保持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党的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就必须保持每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公安机关作为党和政府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体现共产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的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全体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公安机关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攻坚作用和主力军作用,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促进全社会互动双赢。
(一)科学认识打击和防范的关系。在打防问题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指针对社会大系统而言,公安机关主要是通过打击犯罪和强化治安管理来发挥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防控问题上只能起到重要作用,而无法起到决定作用,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只打不防,则弱化防范,打不胜打;只防不打,则弱化打击,防不胜防。因此,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坚持“严打”方针长期性的同时,不断夯实防范基础,坚持问题出现在哪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在哪里,就把公安工作的重心放在哪里,就把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到哪里,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作配合和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建立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其次,推行社区警务制度,使警务与社区并存互动,突出群众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社区所有热心于社会治安工作的人士参与社区警务,实现社区警务与群防群治工作紧密结合;第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注重发挥居(村)委干部、治保人员的骨干作用,对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屋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不定期登记走访,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四,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安全质量,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第五,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治安防控工作运行体系。首先,构建组织领导体系。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的社会治安防控指挥部,在公安局设立防控力量指挥处,在各镇综治委、各综治成员单位和其他各部门相应成立领导挂帅、专人负责、专施其职。第二,形成制度体系。明确治安防控队伍的职责、任务,公安机关制定、指导和民警带队带班等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第三,形成治安防控工作体系。在严密防控的基础上,发挥教育作用,构筑以高危人群法制警示教育和重点对象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教育防线”;发挥调解作用,构筑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民转刑案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为主要内容的“调解防线”;发挥打击作用,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构筑“治安防线”。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确保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努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结合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处置,并不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二)加快应急处突机制的建立。按照“二十公”会议和重庆市“一公会”精神,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发挥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作用,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职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并优先为处突力量配置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形成指挥有力、警令畅通、反应灵敏、训练有素、运转高效的应急队伍,努力形成新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铜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严打”整治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坚持认真分析、深入排查、周密论证,及时掌握犯罪活动的最新变化和动向,始终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二)建立打击破案长效机制,加大现案侦破力度。首先,及时研究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始终把握打击破案的主动权。其次,突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方式更为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再次,落实大要案件领导督办制度和举报有奖制度。第四,对于带黑性质组织,要坚持“打小打早”、“露头就打”,争取发一案破一案。第五,坚持长期推行“命案必破”工作机制,凡涉命案,必须集结精兵、强化措施、加强保障、奖勤罚懒、重拳出击,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三)以维护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
(四)继续实行挂牌整治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集中力量重点治乱,加强城区协警巡逻力度,加强街面和重点复杂场所控制和防范。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和交通、消防、治爆缉枪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加大道路交通检查、消防隐患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大检查,明确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涉枪涉爆案件、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治安防控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建立一种能对各种防控力量进行科学整合、使之稳定发挥作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通过科学整合各种防控力量,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警力配置、落实警务保障、开展群防群治,形成防范严密、效力持久的防控网络,实行警民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打击有力、防范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公安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不断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将科学的发展观深入贯彻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努力寻求防范新思路、新举措。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体现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管理模式,坚持群防群治、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努力构筑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二)逐步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把派出所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深化社区警务建设,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运用市场力量和群众参与来维护治安。坚持和完善城区巡逻制度,始终把加强城区的控制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街面上、用在案件多发时段上,确保对居民住宅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有效控制。全面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单位治安防控机制。在公安机关治安、经保、刑侦、消防等部门和派出所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以巡逻看护、安全检查为基本形式,加强内部单位治安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规,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形成单位负责、公安监管的格局。特别应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军工、金融营业网点、水电气热、易燃易爆等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以及单位内部保密室、财务室、仓库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开展对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确保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以警治联勤为主体的农村治安防控机制。参照城市社区警务建设要求,结合农村特点,建立适应农村治安工作需要的警务模式。推广“民警驻村”、“农家警察”、“流动警务”、“警治联勤”等成功经验,促进农村警力进一步下沉。强化民事纠纷调解机制,推广成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做法,对各种民事纠纷实行分级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转型”案件的发生。加强农村地区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及时铲除各种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切实维护农村地区治安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为重点的实有人口管理防控机制。坚持现住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实有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重点管好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要加强其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特别是出租房屋、美容美发室、餐馆、建筑工地等场所和部位的治安检查,提高登记办证率,协查复函率,切实掌握其动态,发现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教育和训诫,帮助转化;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分子、刑嫌人员和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控制管理和帮教转化措施,防止他们实施各种破坏活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体系的牢固建立
全国“二十公”会议以后,公安部提出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生动地表现了公安机关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帮助群众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提高素质,更新服务理念,纯洁执法目的。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优良品质”,“以公为本、以民为先”,切实解决“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安危作为第一警务;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提高执法本领。执法本领意味着不仅要有为人民群众服务、执法为民的良好愿望,还必须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群众有时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有意见,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少数民警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法规知识不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办事不公道。对人态度“生硬粗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冷、横、硬、推、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所以民警必须经常坚持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依法、准确、公正地执行法律。
六、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公安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认真抓好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行为规范、工作规范、装备规范。把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科技强警和从优待警的各项要求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抓好公安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政治建警。政治建警要体现时代感,突出针对性,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强调政治建警,就是强化政治纪律,要教育民警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保证公安这支带枪的队伍绝对服从命令听指挥,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平时,做在处置突发事件、侦查破案、办证办照的各个工作环节。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严治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需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体现“制度理事,制度管人”原则,使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在继续落实“五条禁令”的基础上,实行民警执法活动的正规化,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强调执法办案的程序性,要进一步落实警务公开,努力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评估、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舆论监督相结合,把纪委、督察违纪查处、责任追究和事前防范、过程控制相结合,把集中专项整治和经常性隐患排查相结合,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民警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依法治警。坚持从严治警必须体现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法规性和权威性,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随意性。因此,建立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从而达到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目的,以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公安队伍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从容易发生问题、出现腐败现象的执法环节入手,改革和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执法权力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科技强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科技为手段、为依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公安科技对公安业务的促进拉动作用和对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水平的巨大推动作用,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要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实施方案,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公安科技工作,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走以提高科技含量和队伍素质为特征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大力实施科技人才战略,建立培养、使用科技人才的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科技人才队伍。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打造理论功底,提高公安民警业务素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优待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关心民警自身素质的提高,千方百计加强民警的素质培训,要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三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关心和重视民警自身安全的防护;四要关心民警生活,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诸如医疗保障、子女就业、福利保障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最大限度地解决好人民警察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到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并形成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此推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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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长令)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在编制限额内进行。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具体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伍兵、退役运动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中对涉密岗位人员,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界定前,涉及到具体人员时,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增人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免费发布,还可以采用其他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报考同一岗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 达不到这-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和短缺人才的招聘, 如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全市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共科目考试一次,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联考,时间安排在每年的2-3季度举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确定合格标准分数线,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因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在下半年增考一次。

第十八条 专业考试和面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参加专业考试和面试的人员,必须在市里划定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考试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 单位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应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是否参加公共科目文化考试,可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考试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考试录用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才,可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三条 本级事业单位之间人员的顺向流动、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随调,可按照对口安排的原则,通过直接考核的办法,按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试确定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在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前,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体检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确定拟聘人员后,均须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市直单位报批程序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凭《备案表》办理调动、编制、聘用、工资、人事代理等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勤人员,应聘后按《劳动法》规定进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在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聘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后按现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由市人事局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2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4]1864号)和《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晋价服字[2004]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城镇范围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和价格,协调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含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中准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小区规模、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按照小区等级标准确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形式确定。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管理。

除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物业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等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1、房屋的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2、保持公共环境干净、整洁。包括打扫公共场地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和清运垃圾等。

3、设立小区专业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

4、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小区花草、树木浇水、施肥、修剪,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5、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娱乐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在共用设施设备中属于水、电、煤气、暖气、供电、消防等由设施设备的专业管理公司根据产权所有实行无偿或有偿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层高不达2.2米的阁楼或地下室减半收取,低于1.5米的不收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守。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15%至20%的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物业管理单位应逐月从收取的公共性综合服务中提取,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接受物价、财税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阳政办发[199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附件: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根据《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普通多层建筑住宅小区和普通高层建筑住宅二类,四级(普通多层)和三级(普通高层),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一、收费标准

A类住宅[普通多层,九层以下(不含九层)下同]

一级每平方米0.50—0.70元;

二级每平方米0.40—0.60元;

三级每平方米0.30—0.50元;

四级每平方米0.20—0.40元;

B类住宅[普通多层,九层以上,下同]

一级每平方米0.80—1.00元;

二级每平方米0.70—0.90元;

三级每平方米0.60—0.80元;

二、等级标准

A类住宅

一级:

1、小区规划布局合理,整体环境优美舒适,规模在10—15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完备。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卫生整洁,公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一次,保持清洁整齐,小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无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现象。

5、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6、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规模在5—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公共场地、楼道两天清扫一次,小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好,水、电、气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持小区正常的秩序。

4、公共场地、楼道三天清扫一次,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小区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地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协助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畅通。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B类住宅

一级

1、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建筑小景,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一次,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楼道两天清扫一次,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绿化物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齐全。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保持公共场地、楼道环境清洁卫生,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相关说明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为±30%,等级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及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2、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同在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套用A类进行考核,高层住宅居民除交纳物业服务费外,另收取电梯运行费、自来水加压费等。

3、上述各类各级别住宅小区,如不能全部达到该级别标准要求的,在具体核定等级标准时应适当降低。

4、小区设有专门停车区位和场地的,可以按规定核收存车费。

5、同一小区既有营业用房又有住宅的,分别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执行不同收费方式和标准。

6、业主共有产权房屋按共有产权比例分摊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