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违规减免税/赵华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8:17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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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违规减免税

赵华栋

【作者简介】
赵华栋,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834136500 ,E-mail:btbuzhd@163.com。

近年来,各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自行其是,一些政策完全超越了地方的应有权限和尺度范畴。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各地在招商中争夺胜利的暗器。为了吸引外资,在优惠政策的制订上,各地是花招百出。许多地方早已突破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底线,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暗地里执行。一些地方甚至承诺给予十免十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先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到后,根据原先的协议,以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这是各地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一种普遍的做法。而另一种更为隐蔽的做法是,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有的地区越权擅自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的地区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客观上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和执行尺度不统一,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断清查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种竞争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收敛。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隐患是很多的。不仅让招商行为陷入恶性竞争的循环中,而且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即使是在长三角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负担也是比较沉重。外表企业林立,但地方财政拮据,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的流失是其重要的原因。另外,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引进外资制造了不少障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在一些特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商企业实施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的是15%,有的是24%,这是中央政府允许的优惠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自行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出台所谓的“土政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自己确定的一些土政策,是违法的,从国家政策讲历来是反对的,是不允许的,也很难兑现。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外商需要的是一个透明的、规范的、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缺乏稳定性、透明度的问题,比如,政策条文零散、割裂;立法层次不高,部分优惠政策呈现行政化的趋势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清理已经势在必行。
但是,事实上,要想堵住各地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口难度极大。早在1993年我国酝酿税制改革前,中央便已经出台了严禁各地擅自减免税收的措施,把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滥减免税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从扶持本地企业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仍在出台减免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这些操作手法比较难以查处。而利用税法的不严密性钻空子,出台一些事实性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难以查处。政府已经认识到在减免税中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地方越层减免,中央地方衔接不平衡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税收体制的变革来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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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地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地矿管理部门对使用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的,除中央机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及国防、军事需要以外的,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二、国家和省级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对各地质勘查单位采取有偿方式为委托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实行储量承包(如黄金、白银等)的地质勘查报告进行审批,可收取审批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5000元。报告类型的划分依照所勘探的矿床规模来确定(参照87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编制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和审批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等直接用于审批的费用。
三、对申请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可收取登记费。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收入的开支范围,按《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质矿产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进行审批鉴定工作,可收取证书费和检测费。证书费收费标准为5元;检测费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矿管部门对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实施监督管理,可暂收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费,从中提取一定的金额作为地(市)、县矿管经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六、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项收费要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七、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1999]9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目标管理工作,使目标考核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目标考核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一)市辖三县四区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岗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安全、廉政建设情况;
  (四)市政府追加给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三、考核组织
  对全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考核,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目标办、督办室,市人事局、劳动局、监察局、统计局、审计局、计生委、综治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考评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市目标办负责编制计划、下发通知、汇总材料及做好日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秘书科室配合考核。
  四、考核计分方法及等次划分
  (一)计分方法
  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各奖励加分不得超过10分,即总得分在110分以内。
  总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总得分=年度目标任务得分+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奖励加分-惩处扣分
  1、年度目标任务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年度目标任务得分=(量化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年度目标任务占总考核分的百分比
  量化目标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量化目标得分=该项目标的基本分×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百分比达不到80%的,该项目标不计分;超过120%的,按120%计分。
  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三种评价,并分别按该项目标的100%、80%、0计算得分。
  2、岗位工作标准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各项岗位工作标准基本分之和×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占总考核分的百分比。
  3、奖励加分
  部门(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厅)级表彰的加2分;上级部门没对所属下级部门设立表彰项目,但其工作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比上年上升的,每上升一个位次加 1分。各项奖励加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2)各分管市长对所分管部门(直属单位) 的工作进行评价时,可选择成绩显著的1-2个部门(直属单位) 分别加1-2分。
  (3)部门(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有创新、 成绩突出的,可由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加1-2分。
  (4)凡年中承担市政府追加目标任务的,每承担1项加0.5分,最高加1分。
  4、惩处扣分
  部门(直属单位)除未完成目标任务被扣分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扣分:
(1)有被国家、省(部)、市(厅)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3分、2分;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居后三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 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比上年下降的,每下降一位扣1分。 各项惩处扣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扣分。
  (2)领导班子不团结或廉政建设出现问题,视情扣2-3分。
  (3)违反市政府《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蚌政〔1998〕105号)出现问题的,视情扣1-2分。
  (二)等次划分
  根据综合考评,确定“优胜”、“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获全市目标管理工作前10名的单位评为“优胜”;获全市目标管理工作11 -20名的单位评为“良好”;名次在20名之后但完成80%以上目标任务的单位评为“合格”;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下的单位评为“不
合格”。
  五、考核程序
  (一)县(区)、部门(直属单位)自我考核。县(区)、部门(直属单位)按本文计分办法及等次划分,先对本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岗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自评情况报市目标考评小组进行复评。
  (二)市目标考评小组对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自评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等形式,按照考核标准分别进行复测和评价,并在组内推荐1个优胜候选单位、1-2个良好候选单位。
  (三)市目标办将各小组复评情况进行整理,并分别征求分管市长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初审,拟定各县(区)、部门(直属单位)的考评等次。
  (四)市目标办将考评领导小组拟定的考评等次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分别对目标管理优胜、良好单位予以表彰。
  六、考核形式
  目标考核采取部门(直属单位)季报、跟踪检查、半年检查、重点督查、年终考评等形式,自下而上、上下结合进行。
  七、奖惩
  (一)奖励
  1、综合考评前10 名的单位获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奖,奖金可在当年市目标人均奖金基础上增发20%。
  2、综合考评11-20名的单位获目标管理良好单位奖,奖金可在当年市目标人均奖金基础上增发10%。
  3、综合考评为合格的单位, 奖金按当年目标人均奖发放。
  奖金的发放,根据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考评等次,按照部门(直属单位)在编人数核定金额。
  所定奖金数额,属市财政供给的部门(直属单位)列入预算,由市财政拨给;不属于市财政供给的部门( 直属单位),按核定的额度,由部门(直属单位)自行列支。
  各部门(直属单位)所得奖金,根据每个公职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按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分配。
  党群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奖金按当年目标人均奖发放。县(区)可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确定奖金额度,但不得超过市级奖金额度。
  (二)惩处
  1、对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 扣发当年目标奖金,视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2、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 对出现计划生育违纪问题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较差的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其评“优胜”、“良好”单位资格,并扣发该单位当年人均目标奖金20%。
  八、其它
  (一)市政府分解下发的年度目标,一般不作调整,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御的因素需调整的,由市目标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各目标承办单位。
  (三)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