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56:15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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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广电部


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管理,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的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的卫星广播电视频段和转发器使用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全国的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初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逐渐采用数字压缩技术,坚持广播节目与电视节目共星发射、共缆传输、共同入户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国广播电视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覆盖要求;
(二)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三)自制节目能力达到每天5小时以上,节目播出时间达到每天18小时以上;
(四)有健全的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五)有利用电视通道副载波传输广播节目的条件和设备,有开展卫星多工应用的方案;
(六)有随时关断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技术保证;
(七)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中国教育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电视节目,应当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经费、设备、节目储备来源、管理制度、技术参数和人员编制等内容。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书面报告;
(三)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保障的证明。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对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申请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卫星转发器,建设卫星上行站。
第十条 卫星上行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工程竣工,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入网测试、模拟演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向卫星传送节目。
第十一条 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节目播出前一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报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表。
第十四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责任制度,严格审查卫星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和卫星上行站的监督检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监测中心,负责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测,并定期报告监测情况。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视听评议机构,负责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收听、收看和评议,并定期公布评议结果。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做出关闭卫星转发器的决定。
第十九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责令其停止使用卫星转发器,吊销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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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版权法上技术措施立法的思考

王 利


摘要:在网络时代,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传统版权法的事后救济手段面对现代化的侵权行为显得力不从心,于是,防范于未然的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应运而生。本质上来说,技术措施只是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采取的被法律认可的非法律性利益保护手段,而不能承认版权法为权利人创设了一项新的权利。同时,接踵而来的技术措施和版权合理使用的矛盾也凸显出来并亟待解决。
关键词:技术措施,版权合理使用,冲突

一、技术措施及其在版权法上的性质

科学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意义重大,人们习惯把版权比作“技术之子”。现代科技尤其是数字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更是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深层次的变革:其一,促使新的版权主体产生;其二,导致版权客体表现形式的变化;其三,使版权的权项内容不断扩充。科学技术在日益丰富版权法内容的同时,也给版权人保护其自身利益提供了新的思路。1995年美国白皮书第一次提出了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TC)正式把技术措施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该条约11条规定:对于作者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上的权利,在作品上采取的有效的、限制他人未经授权或无法律依据行为的技术措施,各缔约方应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禁止他人规避该技术措施。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都相应地写进了技术措施条款。
技术措施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而作为一种新的权利保护手段写进版权法中的,因此,可以把其定义为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技术措施基本分为两类[1]。(1) 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指在正常的运行状态下就能阻止用户接触某个网站或网站中的作品的技术措施,除非得到正确的口令或密码(password or access code)。该技术措施通过限制他人访问作品的方式来阻止对作品的擅自使用行为;(2)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指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采取的控制他人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技术手段,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均属此类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被写进我国著作权法后,有人断言版权法确认了一项新的权利,即技术措施权。笔者不赞同这种说法,因为技术措施本身不是版权法的问题,只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为保护其利益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其与版权法中的权利有本质区别。版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而技术措施权不能简单地归并到任何一类权利中。首先,关于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笔者认为该技术措施直接保护的是版权作品的载体(作品传统的纸质载体在网络中被数字形式的载体替代了),因为控制接触技术措施的设置,在网络空间里人们不能再象面对一本书那样浏览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传统版权中,仅浏览作品而没有做任何有关作品内容或表达形式上的变动,从来不被视为侵权。如果权利人就控制接触技术措施享有所谓的技术措施权,那么可以得出结论:对该技术措施的任何规避、破解行为都是侵权,即侵犯了权利人的技术措施权。那么,在不影响版权人传统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条件下,仅仅为了个人浏览欣赏作品而规避技术措施也要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这种显失公平的保护有悖于法的价值追求。其次,关于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作品被设置控制使用技术措施后不影响正常的浏览阅读,因此正常情况下他人无需规避此技术措施,而实施规避行为很可能就是为了达到复制、传播等目的,对此类规避行为法律当然应予以禁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版权人享有技术措施权并可以凭借此项权利阻止规避行为,因为他人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规避技术措施之后,而规避技术措施后实施的复制、传播等版权侵权行为完全能够被传统的版权法调整。
此外,如果确认了技术措施权,版权人当然可以就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显然,法院对此类诉讼只能判决停止侵权,而不可能追究任何其他的侵权责任。由于互联网的用户成千上万,如果允许提起单纯的技术措施侵权之诉,势必增加法院的诉累,违背了法的效率价值。
之所以在版权法中给予技术措施必要的法律保护,是因为数字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使作品的复制、传播等变得轻而易举,而且难以被权利人控制,以至于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进而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热情,这样的负面效果恰好与版权法保护权利和鼓励创作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技术措施在间接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意义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它是在版权保护制度之外被认可的非法律性保护手段,是版权法为应对科技飞速发展而采取的权宜之计,甚至可以说它是版权人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因此,不能认可有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权,只有在认定版权侵权的同时确认技术措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对规避、破解行为课以惩罚才合情合理。

二、技术措施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合理使用制度(fair use)是各国版权法的通行制度,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制度[2]。通俗的理解就是:本来著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许可被使用属于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上划了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的侵权认定。
合理使用的立法动因是平衡利益,体现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这一法律价值。利益平衡理论是版权法的基石,版权法的每一原则和具体制度都反映了解决相互交织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思考和方法,维持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大体平衡的状态[3]。为了维护这种平衡状态,版权法中设计了合理使用制度,并期望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建立起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以及作品来源国和保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合理使用制度既体现了版权法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动机,又维系着版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全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繁荣的宗旨。时至今日,各国版权立法对合理使用制度都给予了肯定,并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中都对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然而,技术措施这柄双刃剑在给权利人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现实的威胁,因为面对被设置了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品,任何人要实现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都必然会面临着技术上的障碍。
首先是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行为的阻却。该技术措施阻止他人未经授权对作品的“擅自入内”行为,结果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普通用户面对被设置了技术措施的作品,无法见到庐山真面目,更谈不上对其合理使用了。关于如何解决技术措施和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在阐释控制接触技术措施时指出:它不影响现存权利、权利救济、权利限制和对侵权指控的抗辩,包括合理使用。虽然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给人的印象是该技术措施有合理使用的例外,但是,控制接触技术措施直接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的载体,间接地保护了版权,所以《数字千年版权法》所提及的合理使用仍然是传统版权法领域内的合理使用,而传统版权法允许合理使用是勿庸置疑的,因此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无异于画蛇添足。
其次是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屏蔽。国内外都一致肯定控制使用措施是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维护其权益的合理方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6款都作了明确规定。显然,未经授权规避控制使用技术措施要承担法律责任已达成共识,但是,此类技术措施和合理使用的矛盾依然存在,因为个人为学习研究目的而少量复制作品难以实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曾尝试解决这个矛盾,该条约规定,若将《伯尔尼公约》中已有的限制和例外扩大到数字环境,应对这些限制和例外做三步审查:第一,属于特殊情况;第二,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第三,不无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应该认为符合这三个条件对数字化作品的合理使用允许对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进行规避和破解。美国版权局在解释控制使用技术措施时也说,规避该类技术措施的行为有可能是一种合理使用,而不应一般性地受到法律的禁止[4]。问题是社会公众如何实现其对设置了控制使用技术措施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传统上,为了合理使用而少量复制作品很容易得到满足,而由于技术措施本身的特点,它提供的是一刀切式的保护,现实中要求大多数人懂得如何破解技术措施是不可能的,况且规避行为还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因此说合理使用实际上名存实亡了。
综上所述,技术措施在法律手段之外给版权添加了一层保护外衣,固然有效地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但是,它又实实在在地冲击了合理使用制度,让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形同虚设了。技术措施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在深层次上又波及了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使得利益的天平倾向了作者、传播者和相关的版权人,所以有学者惊呼技术措施条款的规制违背了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关闭了合理使用的大门,破坏了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5]。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的思考

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平衡利益,弘扬法律的基本精神:平等、公平、正义。因此,版权法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始终围绕解决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矛盾,既承认权利人的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为社会充分利用,达到繁荣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目的。为实现这一平衡而创造的合理使用制度几百年来经久不衰,历次版权法的修改虽然在不断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都未能动摇该制度的正当性。数字网络时代,利益的对峙依然存在,而且更为复杂,数字网络时代的版权法不仅要协调冲突以平衡利益,而且仍然要鼓励文化创新和技术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是各个利益之间平衡的调节器。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在信息社会里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当代版权立法基础——利益平衡理论因应客观情势的变化而作了相应的变更,所以合理使用也应该适时地重新划定合情合理的空间。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6款粗线条地勾画了控制使用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框架,回避了控制接触技术措施的问题,而且对为合理使用而规避技术措施的问题只字未提。如此一来,我们得到的信息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反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并且排除了合理使用的例外,这显然是超国际水平的保护。鉴于国内外的现状,我国有必要完善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但同时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思考:首先,应当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划分控制接触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技术措施,但是这种技术措施条款不能视为创设了一种新的权利,因为在著作权法中写入技术措施条款应该说是权宜之计,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最终还要由新的技术来解决;其次,针对为规避技术措施而提供设备、装置、部件、服务的行为,可以借鉴国外关于辅助侵权、共同侵权的立法经验在著作权法中予以规制;最后,参照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合理使用的标准。在我国,目前只能在保护版权的基础上附带地给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否则,利益天平失衡的“单极”保护状况不利于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整体发展。



作者简介:王利,男,1976出生,安徽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电话:(021)69980305;E-mail:wangli1256@163.com。


注释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办〔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的要求,现将《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环保系统大规模培训工作的开展。

附件: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按照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现就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为原则,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目标与重点和《2006-2010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任务,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环境管理本领、提高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为目标,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推动学习型部门、学习型机关建设,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为环保事业服务、为干部健康成长服务。

(二)总体目标

全国环保系统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环保干部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明显提高;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弘扬;推动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本领不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理念、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的改革创新不断推进,使培训工作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事业发展相适应、与环保队伍建设需要相适应、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要围绕党的十七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来开展,按照全面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来谋划。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深入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培训,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的本领,提高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干部,着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本领;坚持用生动的实践案例和新鲜经验培训干部,着力提高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开拓创新本领;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引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着力提高干部改造主观世界、拒腐防变的能力。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整体推进各级党政干部、国有大中型环境监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好队伍、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能力;要抓紧环保工作急需人才培养,努力保障环保中心工作需要和重大任务的完成;要把环保教育培训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着重点放在基层,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要切实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和培训者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在学风建设上,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8〕23号)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广大干部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与实践、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严肃培训纪律,切实加强管理,牢记“两个务必”,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二)重点工程

——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决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中组部要求,重点加强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着力开阔他们领导环保事业科学发展的视野、思路和胸襟,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开拓创新、驾驭科学发展全局、环境与发展科学决策、环境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着力增强他们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本领。

环境保护部和中组部每年联合举办3-4期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和有关共建省、市或自治区联合举办3-4期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每年安排300名左右地、市级党政主要干部参加环保专题培训班。

各省环保厅(局)应积极和当地组织部门联系,加大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力度。

——环保局长岗位培训工程。不断增强各级环保局长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好队伍、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能力。环境保护部负责省(市或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省环保厅(局)负责县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

环境保护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省级环保厅(局)长岗位培训;每年举办4期左右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每年调训300人左右,力争5年内将地市级环保局长轮训一遍。在每年的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中,安排1-2期主要针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开展培训。

——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工程。以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环境监测预警、监督执法等业务培训,着重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长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原则上环境保护部负责省(市或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省环保厅(局)负责县级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

环境保护部每年举办4期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长专题研究班,每年调训250人左右,力争5年内将地市级监测站长轮训一遍。每年举办10期各类环境监督执法岗位培训班,重点培训国家和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部分地市级环境监察骨干和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5年计划培训10000人次以上。

——环保公务员培训工程。根据工作需要,环境保护部每年安排25名左右司局级干部参加中组部举办的各类干部调训;每年举办司局级、处级干部专题研讨班;及时组织处级领导任职培训班,确保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任职培训。鼓励在职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管理,扎实、规范地开展公务员培训,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程。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科研、环境法制、环境标准与信息统计、环境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专业技术干部的培训;着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保产业资质、有机食品认证评审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等环保领域社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严格上岗标准,坚持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确保环保从业人员素质。

环境保护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每年的全国环保培训计划。五年计划培训175000人左右。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计划统一管理。

——重点环保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培训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的决定要求,在对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加大环境监督员培训力度。

——适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境外专题培训。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重点组织环保法规、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国际履约等专题培训;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领导干部到境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参加专业对口学习培训。

三、改革创新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不断更新培训理念,转变职能,培训主管部门要由侧重微观管理向侧重宏观管理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要统筹安排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有的干部重复培训、有的干部多年不训和重要干部调训难的问题;要根据环保事业发展和环保组织建设的需要,逐步建立明确的分级分类岗位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以便不同岗位的环保干部接受相应的培训;要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二)建立开放竞争、优化统筹的办学体制

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建设,逐步建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科学制定准入标准,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优质培训资源纳入环保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特色鲜明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适度利用境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合作培训。

逐步试行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自主安排干部培训。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环保特色培训项目,加强专业化建设,择优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不断激发培训机构改进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的动力。

(三)深化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教学改革

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深入研究环保事业发展对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新要求,把培训需求调研和分析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科学依据,努力实现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个性需求的统一。改进培训计划生成方式,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部门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

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及时更新培训内容。由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科学设置班次和培训时间;针对环保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不断完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根据不同对象和培训内容,选择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不同教学方法,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部将探索建立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可在门户网站建立网上培训学院,也可以委托所属培训机构建立专门远程培训网站,开展本地区环保干部的在线培训、考试和培训管理。

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授课效果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科学分析。着重从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项目设计和论证、课程研发、课程实施、教学督查,学员评教、项目评估等环节,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建立动态师资库。

(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大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把组织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建立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干部参训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和推广干部自主选学,有条件的地方,对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应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在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精心设计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定期公布信息,同时明确有关要求,加强管理。

(五)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重在激励、务求实效的原则,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办法,开展考核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领导班子开展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重点是所在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领导班子要根据考核结果,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对各级环保领导干部培训情况考核的内容,重点是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和党性锻炼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要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干部,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形成专兼结合、对外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切实加强对培训者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建立业务进修、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提高教师培训设计、组织和管理能力。建立开放式的教学人才库,聘请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基层一线优秀干部担任兼职教师,鼓励主要领导干部到培训班讲课或作报告。探索建立全国和省(区、市)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优化师资配置,集聚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七)推进培训资源优化调整

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协作办学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工作规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明确责任。主要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各级环保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环境保护部将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进一步推进环保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各级环保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对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指导,努力为基层和广大干部服务,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业务系统干部的专业培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大规模培训干部中的作用,做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干部所在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组织实施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学习要求,提供相应保障,积极推动干部在职学习,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短期培训等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落实全员培训的要求。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

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作为队伍建设考核的重要标准,保证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抓好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

(四)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要加强宣传,进一步形成领导重视、干部需要、各部门支持的教育培训工作良好氛围,推动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促进环保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