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机关如何制作讯问笔录/邱荣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1:32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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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狱机关如何制作讯问笔录

邱荣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审讯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等所做的现场文字记录。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是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监狱的侦查人员在证实狱内重新犯罪,查明犯罪事实,或对有漏罪的罪犯进行侦查时,需要做讯问笔录;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等的行为,必要时也需要做做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经查实,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就是确定案件性质和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根据。讯问笔录又是我们分析案情、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它作为侦查、预审案卷的一部分,要随监狱起诉意见书一起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是人民法院定罪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监狱对违反监规纪律等行为,做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

一、制作讯问笔录的形式要求

  现阶段监狱机关的讯问笔录的结构由首部、主体、尾部组成。

 (一)、首部。现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的开头采取填充式。以监狱机关使用的讯问笔录为例。
1、标题。由制作机关名称、案由和文种组成,并要写明是第几次讯问。
2、讯问的时间起止。
3、讯问人、记录人的姓名。
4、被讯问人的姓名。
5、表明讯问人身份、说明讯问事由。
  在制作讯问笔录开头时,要注意把需填充的各项填齐,特别是在填写讯问时间时要注意时间要精确到分,并且起止时间要合理、要完整。
(二)、主体
1、首先讯问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别名、曾用名、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出生年月日,罪名、刑期起止。另外在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也应写明上述情况。
2、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的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等等,这是笔录的重点内容,一定要认真记好。
(三)尾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写供词。
2、笔录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末尾让被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被讯问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说明。讯问人员,记录人员必须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是首先是容易遗漏书写制作讯问笔录的时间,遗漏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字。在捺指印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右手食指有残缺,应当以左手代替,并在笔录中注明等。

二、首次讯问应注意的问题
  首次讯问时,要明确这样一条原则。即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详细记录,以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采取立案,强制措施等手段,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强化了办案质量,其次,在记录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部分要注意充分体现犯罪事实的六个要素及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这一部分是整个讯问笔录的核心部分,在制作这部分讯问笔录过程中要注意这么几项问题。
(一)、准确。要明确记录犯罪事实是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及发生的过程,忠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特别是针对定性定罪的情节,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原话,确保记录的准确。
(二)、完整。即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内容要完整,即完整地反映讯问的全貌,不能断章取义,挂一漏万,有上言无下文。对于被讯问人辩解的理由,根据和反证也要记载清楚。讯问笔录中要防止出现有问无答或有答无问,语言中断,内容不能衔接的毛病。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无声语言要如实记载下来,不要遗漏。
(三)、客观。笔录应保持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态度的好坏,而在笔录上偏重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削弱或增强陈述的语气。应该客观公正,利害陈述,不偏不倚。切忌把主观的东西渗入到笔录中去。并且讯问文字记载要与被讯问人的文化程度相当,不要过多用语言去修饰,保持语言文字的原汁原味。
(四)、细节。在讯问时还应不失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动作表情。如拒不交代的表现可以记录为:答非所问、说话支吾、拒绝回答、大声嚷嚷、怒目而视等;相持阶段的表现可记录为:沉默不语、低头沉思、唉声叹气、犹豫不决、欲言又止等;又如交代后的表现可记录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牵挂儿女、哀求宽大等。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通过其表情的流露记录焉使人看了一目了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三、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讯问前要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首先要精心准备讯问提纲。实际办案工作中,如果事先制作周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往往在讯问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制作讯问提纲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已查实的犯罪事实;现已掌握的相关证据及本次讯问时可以出示的证据;整个讯问过程中采取的谋略和策略;查明犯罪事实的突破口的哪里。讯问题纲的主要内容,实质也是制作整个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制作周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
(二)在实践中讯问者应大胆发问,敢于突出主题,在笔录中明确体现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使看过笔录的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一目了然,增强讯问笔录揭露犯罪事实,震慑犯罪分子的功效。
(三)根据案件情况,要按照具体案件做好笔录的记录侧重点。例如伤害案,要重点记录:时间、地点;致伤部位;凶器名称、尺寸、特征、来源;预谋过程;伤害的情节和经过;动机及因果关系;有无同伙;现场监管民警的现场处置情况等(特别是狱内犯罪案件,要对此项详细记录)。
(四)问、记要配合,书写要规范
讯问人和记录人的配合要默契,事关重要,问记的速度要相互照顾。如果被讯问人陈述过快,讯问人要示意被讯问人放慢速度,或者重复提问。如果被讯问人不会讲普通话,要事先找好会方言的讯问人员、记录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土语等,要加以说明,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书写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要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禁止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同时避免错别字。

  在当前监管工作形式较为严峻的情况下,笔录的制作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监狱的管理者应对笔录提高重视。以上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讯问笔录制作的几点看法,可能还不够全面,欢迎批评指正,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田伟明,韩宏西主编《监狱执法文书》[M].河北.金城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2]严劲涛主编《狱内侦查学》[M].河北.金城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3]刘冬梅,宋笃宏著《浅谈如何制作讯问笔录》[N].龙剑网,http://www.hl.jcy.gov.cn,2005.8.2

[作者简介]邱荣辉,男,(1985-),福建永春人,大学学历,三级警司,现任职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联系电子邮箱:qrhpolic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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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淄政发[1993]50号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其他行业和项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

  (一)新建企业和三资企业;

  (二)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放开企业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和项目外,允许企业经营。由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计划确定和调整。允许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突破现行按小类品种核定的法律规范,依据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自身条件,按照行业大类、中类规范用语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四条 简化企业申办变更项目程序。企业变更以下事项,可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二)经营范围(除第二条(二)至(四)项规定的范围外)和经营方式;

  (三)增加注册资金(本);

  (四)延长合同期限、终止合同和协议;

  (五)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条 企业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股权转让,凭产权、股权转让双方在产权交易所签订的标准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放宽注册资金限额。改变注册资金按企业实有资本核定的办法,逐步采用按出资人缴纳的资本金核定注册资金;对注册资金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可分期注入;对经营风险比较低的公司,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50%即可核定。

  第七条 企业经济性质由原来按资金来源核定改为按产权核定。允许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集体资财存量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八条 放开企业经营方式。允许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从事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项业务,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第九条 对企业通过转产、停业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组建企业集团等方式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条 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自企业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办妥手续。

  第十一条 弱化对企业的日常性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以企业年检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纠正和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第十二条 企业到市外、省外销售产品,外地企业到我市设立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执行统一的税费标准,任何部门不准设置障碍。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及有关的基础资料,采用公告、档案阅览、计算机查询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 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