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缺陷与现状/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09:36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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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缺陷与现状

王胜宇


  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达成的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协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使自己的权利更多,风险更小,责任更少,从而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为此,《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条和第53条对格式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现结合游戏合同中的带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分析。
①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主要表现在对网络接入服务(ISP) 和他人侵入的风险承担上,游戏合同一般都要求玩家全部承担,对玩家因网络服务造成的损失和他人侵入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做任何赔偿。对这类违反了公平原则的条款,玩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或变更该条款。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游戏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运营商基本上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加重玩家的责任。如《传奇》用户协议规定“盛大网络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传奇3》用户协议规定:“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即使我们有过错、侵权(包括过失)、违约或违反保证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就因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我们的服务有关的任何意外的、非直接的、特殊的、或间接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伤害、因隐私泄漏、因未能履行包括诚信或合理谨慎在内的任何责任、因过失和因任何其它金钱上.的损失或其它损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条款不仅免除了运营商的责任,大大加重了玩家的责任,有的还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③游戏合同中“我们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之类的规定,这类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涉及到格式条款本身发生了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来进行解释。
  多数游戏合同如果把此类无效条款剔除,则所剩无几。这其中固然有网络游戏在技术上的高风险和管理上的难度等诸多因素,但更大程度上暴露了法律规定不健全以及运营商对玩家权益的漠视和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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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简称《B股业务规则》)。
第二条 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上 市 申 请
第三条 公司申请B股上市,须由本所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简称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条 上市审查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及《业务规则》进行。
第五条 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人民币股票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
(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
(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
(5)各有关方面同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签署的清算协议及附件;
(6)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收支报表和未来一年外汇收支预测;
(7)B股发行情况报告;
(8)B股发行所筹外汇资金使用计划同使用情况报告;
(9)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第五条所提及的资料,须同时送主管机关、本所各一份。
第七条 本所在收到资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其他意见。
第八条 本所作出准予上市的审查意见,连同上市审查表及申请人资料一起送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批准后,申请人须到本所签订上市合同,经公证后,由本所向申请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第九条 上市通知书和上市合同一式两份,送往主管机关备案存档。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须由本所审查,经主管机关确认后,至少在B股上市交易前三天予以公布。

第三章 集 中 交 易
第十一条 本所正式会员在被主管机关批准为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方可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主管机关批准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派出市代表参加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场的买卖。
第十二条 B股的转让仅限于在境外投资者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须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直接接受境外投资人员买卖B股的委托或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股的委托。
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指令填制委托书。委托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方联为红色,卖方联为蓝色。
委托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帐号、委托时间、证券种类、股数、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或密码、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2)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3)书面或电报委托者应附函电。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具备录音电话等必备的通信设施的条件下,接受B股的电话委托买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以电话委托买卖成交后应补办签章或确认书。
第十五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书上依序打上接收时间和序号。承办时,应依据委托书所载委托事项及其序号执行。
第十六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受理下列任何一种买卖:
(1)替客户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
(5)替客户分期付款方式的委托买卖;
(6)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分享利益或亏损补偿保证的买卖。
第十七条 B股交易严禁买空卖空。
第十八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受托买卖B股手续后,应尽快将客户委托指令输入本所集中市场电脑系统。买卖一经成交,则不可撤销。代客买卖B股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于当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并依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于T+3在特许清算
银行办理清算交割手续。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经核实无误后不可撤销。
第十九条 买卖报告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入报告书为红色,卖出报告书为蓝色。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代码、成交日期、时间、股票种类、股数、单价、价金、手续费、印花税、汇率、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第二十条 B股买卖报告书,应于买卖成交后由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填制一式四联并签章,一联留存、一联交委托人、一联送特许清算银行、一联送本所。属代理特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买卖B股的,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应在书面委托书上注明每笔成交数量、单位和金额,并复印一份作
为买卖报告书附件一并送本所和特许清算银行。
第二十一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受托买卖关系所收受的B股,应依主管机关特许清算银行关于有价证券保管作业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代理人)不按时履行交割代价或交割证券者,即为违约。如遇违约,受托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得自行解除委托买卖契约,了结买卖,并处分所有因委托买卖关系所收委托人的款券。其处分所得代价与应付委托人的款项,得合并抵充委托人应偿付上述应履行的债务
,及因委托买卖关系或解除契约所生损害赔偿的债务,如尚不足,得向委托人追偿,如有剩余,应予返还,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依前款规定办理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并以副本通知特许清算银行和委托人。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因委托人违约,对所收委托人的款券有留置权。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与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委托买卖B股订立受托契约后所发生的买卖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场开市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分上、下午两市,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下午二时至三时三十分。
本所市场休假日与深圳市银行业通行休假日相同。
本所认为必要时,集中交易时间与休市时间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第二十五条 B股集中交易必须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简称“三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初次上市证券竞价买卖时,按申报买卖B股的数量及价格决定其开盘价格。
前款开盘价格以上市前的销售价格为计算基准,如无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变动时,由本所与上市公司参酌有关资料拟订,报主管机关认可。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买卖B股的数额,须为一个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每一个交易单位为2000股,简称为一手。
第二十八条 申报买卖B股的价格以一股为准,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进行支付。每股外币折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每股外币折算价=每股人民币价格/买卖前一营业日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每一外币单位调剂收盘价。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买卖价格的升降单位为五分。每日开盘后申报的价格,须以该股票最近一次申报价格或成交价格为基准,并以延续两个升降单位为限。
第三十条 证券商对于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机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但本所认为需要时场内工作人员可以随时查询。答复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查询,应依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金融机构查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的数量、价格相同的买进与卖出委托时,仍应按本所规定申报竞价成交。若有证券商以全部或一部分B股的买入委托与卖出委托在场外私相抵算,或证券商相互间在场外达成对敲买卖,本所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终止其
参加集中交易。
第三十二条 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而停止变更股东名簿记载日(即停止过户之日)以后办理B股买卖交割者,应为除息或除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 在股市异常时期(如狂涨或暴跌),本所为稳定股市可制订应急措施,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B股电脑自动撮合作业程序如下:
(1)电脑交易的买卖申报由终端机输入,限当日有效;
(2)买卖申报的输入,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前半小时进行。前款输入买卖申报的时间,本所认为必要时可变更;
(3)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输入序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但本所可视需要而增减。输入序号,证券商应依接单顺序,按每部终端机分别编定,不得跳号;
(4)买卖申报传输至本所电脑主机接受后,由参加买卖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的印表机打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5)买卖申报仅限价申报一种;
(6)证券商查询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应经由终端机进行;
(7)申请撤销买卖申报时,应经由终端机撤销。申请变更买卖申报时,除减少申报数量外,应先撤销原买卖申报,再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 B股行情揭示分为公开揭示与专业揭示。公开揭示屏幕置于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和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境外代理机构。
市场集会时间内,公开屏幕应将成交价格随时揭示,买卖申报价格的揭示以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格为基准报出最高叫买与最低叫卖价。
专业屏幕通过证券商的作业终端机显示,可随时揭示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两个升降单位的买卖申报。
第三十六条 B股的买卖申报经本所电脑主机接受后,按买卖申报的顺序和“三优先”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十七条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开盘价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按收市前最后三笔成交价的平均价决定。
第三十八条 集合竞价产生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B股的开盘价。
第三十九条 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格的,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序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未能产生开盘价时,应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四十条 连续竞价时,在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延续两个升降单位内,其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1)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的价位;
(2)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较接近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
第四十一条 买卖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成交回报单。
成交回报单的内容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别、成交时间。
前款项目本所可视需要而增减。
第四十二条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特许证券商出市代表应尽快将当市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对方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股票和价款收付净差额与本所核对,全部对帐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第四章 停牌、复牌和终止上市
第四十三条 B股上市后停牌、复牌和终止上市,依据《暂行办法》,并参照《业务规则》第三章第六节第一百三十六条至一百四十七条精神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所提出停牌意见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施行。
(1)不向本所或不真实地向本所递交公司包括外汇收支报表和财务及经营业绩报告的;
(2)本所断定必须停牌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五条 证券市场上其它有关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所提出停牌意见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施行:
(1)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波及深圳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时;
(2)B股交易环节发生重大事故时;
(3)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发生清盘、合并、改组以及清算银行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和侵犯投资者利益时;
(4)本所断定必须停牌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派息分红时,A、B股一般情况下同步进行;如有特殊情况,A、B股派息、分红需暂时分作两步实施时,可按照已有的程序分别执行停牌制度。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涉及的事项获得解决或基本解决后,本所可根据上市公司之申请或本所视具体情况准予复牌。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所可提出终止上市意见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
(1)发行B股的公司行为严重影响深圳证券市场正常运作时;
(2)发行B股公司利用内幕信息炒卖本公司股票,严重损害股民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时;
(3)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重大法律诉讼事件而严重涉及发行B股的公司时;
(4)本所断定的其它必须终止上市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停牌、复牌与终止上市,均申报本所通过传播媒介公告。

第五章 行情揭示与发布
第五十条 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证券商申报竞价、成交情况予以公开揭示。
第五十一条 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内,特许证券商买卖申报价格由电脑终端通过“申报价格揭示栏”揭示。
第五十二条 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内买卖成交后,随时通过行情揭示板和电脑联机显示系统揭示上日收盘价、当日开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近成交价、成交总股数、深圳股价指数等。
第五十三条 本所集中市场申报价格和成交情况通过电脑联机显示系统传到全市各证券商柜台,并通过TELERATE全球通讯网络传至境外。
第五十四条 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每日成交的B股证券名称、价格、数量、买卖各方证券商代号等,由本所记载于买卖日报表,在收市后于集中交易市场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调整行情揭示的方法和内容。

第六章 清算与交割
第五十六条 本所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代为办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等相互之间有关B股的清算交割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批准,境内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依《管理规定》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开立B股交易帐户。该帐户为离岸帐户,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境内存入或汇入的资金。
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买卖B股,必须通过前款帐户办理资金的存入和交付。
第五十八条 B股交易后,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应于办理清算时,将其每一股东持有B股的变更情况报告B股登记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本所每交易日的B股成交资料为清算银行进行一级清算与交割的唯一凭据。
第六十条 代理B股买卖的特许境内外证券商与清算银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清算交割:
(1)T+1上午10时前,清算银行到本所领取B股成交资料;
(2)T+1中午12时前,凡买卖有成交的特许证券商应将交割指令传送到清算银行;
(3)T+1下午3时前,清算银行根据本所及证券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对盘;
(4)如对盘无误,清算银行根据本所提供的成交资料在T+3上午12时前完成清算交割;
(5)T+3下午5时前,清算银行将清算交割情况通知有关特许证券商;
(6)如遇客户的款项未达清算银行帐号时,则由代理买卖机构垫款完成清算交割。
第六十一条 清算银行在T+1根据本所成交资料与各特许证券商对盘不符或发现卖空情况,分别按如下办法处理:
(1)对盘不符,由清算银行于T+1下午5时前将其原因通知本所及有关特许证券商,上述特许证券商应于T+2下午3时前将更正情况通知清算行,清算银行在T+3完成清算交割;
(2)如发生卖空情况,清算银行应于T+1下午5时前通知该证券商,该证券商须于T+2进行补进,并于T+3完成交割。
第六十二条 因对盘、清算交割而发生的特许证券商之间或特许证券商与清算银行之间的经有关方协商而未能解决的争议和纠纷,应提交本所仲裁委员会以其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是排他性的,其仲裁是终局性的,对各有关方均具约束力。
第六十三条 为了保证清算交割的顺利进行,凡境内特许证券商接受境外代理机构的委托,必须要求境外代理机构提供银行给予的信贷额度。境内特许证券商根据该信贷额度酌情接受境外代理机构买卖盘的总额。
清算银行对该信贷额度负有督查的责任,即保证该信贷额度能在T+3付款清算交割,该信贷额度撤销时,须提前十个营业日通知清算银行,并由清算银行即日通知有关特许证券商。
第六十四条 特许境外证券商于T+3无法交割时,该信贷额度即行动用。
第六十五条 发生买空于T+3未能清算交割的,可延期到T+4进行清算交割。若在T+4还未完成清算交割的,由清算银行指定一家经纪商于T+5将已买进的股票抛出,违约的买方经纪商须向卖方经纪商赔偿由此而发生的买卖差价,并处以罚款(按成交金额每日0.05%计罚
),由买方经纪商付给卖方经纪商转卖方。
第六十六条 发生卖空于T+3未能清算交割的,必须在T+5之前完成补进。如于T+5还未补进的,由清算银行指定一家经纪商代为补进,其发生的买卖差价由违约的卖方经纪商补偿给买方经纪商,并处以罚款(按成交金额每日0.05%计罚),由卖方经纪商付给买方经纪商转
买方。
第六十七条 凡在本所有出市代表的B股特许证券商,必须在其从事B股交易前,向本所交存5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作为互保基金,并向本所交纳其他费用。
互保基金按本所《业务规则》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凡在T+3时无法进行清算交割的,清算银行应尽可能提供短期信贷,以保证清算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九条 凡在T+5不完成交割的,清算银行须于该日下午5时前通知本所及境内外特许证券商,并按如下办法处理:
(1)境内特许证券商即行暂停接受该代理业务,并报主管机关和本所备查;
(2)特许证券商不完成清算交割的,本所即行暂停该证券商的B股交易业务,报主管机关备查;
(3)经纪商受处罚暂停交易三次以上的,报主管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清算银行在进行一级清算交割时必须代深圳税务机关扣收有关税款,同时代本所扣收交易经手费,并划拨本所开设于清算银行的帐户内。印花税由本所按月划转深圳税务机关。
第七十一条 股份托管银行或托管证券商应代其客户收取股息红利。
第七十二条 B股的外币折算价、清算、分红派息等所用币种为港币或美元。

第七章 费 用
第七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的B股,其发行者须向本所交纳上市费。
第七十四条 B股上市费的种类、标准及缴纳办法按本所《业务规则》第六章办理。
第七十五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受托买卖B股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实际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6%的佣金和0.3%的印花税。佣金和印花税均收取港元或美元。
特许境外代理机构从事B股委托买卖的收费标准,由本所与其商定。
第七十六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B股代理买卖佣金的标准。受托买卖B股未成交时,不得收取佣金。
第七十七条 委托人不交纳B股代理买卖的佣金时,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有权指令清算银行从委托人的现金帐户中扣收。
第七十八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B股按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十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通过特许清算银行以转帐划拨方式完成。对逾期不交或欠交的,本所按成交金额每日0.03%的比例计收滞纳金,对拒不交纳交易经手费的,本所有权暂停其参加集中交易,
直到交清为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则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1月31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0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比较财务报表。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本季度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季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编报规则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管部门在探索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方面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一、文件起草的主要原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报所依据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为基础,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内容,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增强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创业板季报中适当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核心竞争能力、无形资产、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的主要优势和困难等,便于投资者获得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充分信息。
(二)注重与已披露信息的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创业板季报的披露要求与公司前期首次公开发行文件、年度报告等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前期已披露的部分重要内容,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在季度报告中均有相应的披露要求,以便投资者获知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三)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
创业板季报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未来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因素、困难因素等,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结合创业板的特点,新增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适当调整季报披露的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在季度报告正文部分新增加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计划、核心竞争能力变动、主要优势和困难等提出分析披露的要求,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也在这一节披露。
(二)关注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和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的重大变化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三)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强化了公司的风险提示责任,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揭示未来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突出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财务数据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五)强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季报中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的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的资金在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六)简化相关披露要求,降低披露成本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适当简化了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对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以避免信息披露重复,降低公司披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