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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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 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湖南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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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

2000年10月30日 09:46 文正邦

内容提要

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对我国主要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一国两法"理论)的成就和矛盾运动的崭新概括和深入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的新观点、新理论、新学说、新流派、新方法、新体系的探究,并跟踪考察其未来发展趋向,力求科学、准确、全面地总结我国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探寻其客观规律,着重揭示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展望其发展的远景。

序 言

张友渔

中国法学应当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在这方面作出了可贵的努力和探索。

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会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世纪交替的时期,国际国内形势都给我们提出了更加重大的历史任务,要求我们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而努力奋斗,中国法学也理应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来科学地总结法学发展的经验教训,揭示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展望它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无疑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光荣任务。《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通过对我国十几门有重大影响的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道路的论述,力求深入系统地来回答这一重大课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学这一宏伟目标而积极思索。尽管这种努力不一定能完全达到上述目的,其中的见解和论断也不一定都十分准确,但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作出了很有益的开拓性工作。

有鉴于此,特撰数言,是为序。

1991年11月20日

前 言

大凡面临时代转折、社会发展将迈出新的历史步伐之时,往往都会激励起人们巨大的创造性精神以及理论探索热情,本书虽然不是对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的方方面面所作的毫无遗漏的理论描述,而是从一个特定的范围和视角,即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几门法学理论来进行典型考察--但这种典型性研究只要是合乎科学性要求,就可望成为对中国法学走向21世纪的一种浓缩。所以本书的书名以及内容也就不回避这一重大主题,并把注意力集中于通过作者们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上述目的和效果。正由于本书给自己规定了如此艰难的任务,所以其创作和形成过程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和准备,而且是艰辛的理论积累和苦心思虑的产物,是奋力探索的结果。在这整个过程中,都得到了重庆出版社有关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并使得本书由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特别是本书得到了法学界前辈张友渔先生的热情支持,他在逝世前为本书写的序言,成为了他一生鼓励后学者的最好证明。对这些我们都深表感谢。

本书作者是由一批在各门法学中有所造诣、且思想敏锐的中青年学者组成。作者们在写作过程中均经过了潜心研究和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可谓是其心血的结晶。但由于我们是处在这样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以致要紧紧追随信息的"爆炸"和知识海洋的奔腾扩展,即使殚精竭虑也很难做到,加上水平所限,疏漏之处恐在所难免,因此恳切希望法学界前辈和同仁们热情批评教正,我们当视此为对自己的最大爱护。

本书由文正邦主编。作者们的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导论:文正邦;法理学:文正邦、程燎原、吴家如;法史学:耘耕、王人博;宪法学:文正邦、付子堂、田培炎;行政法学:杨海坤;民法学:赵万一;婚姻法学:曹诗权;经济法学:石慧荣;刑法学:姚辉、李永?N;劳动法学:杨显光、顾雪飞;民事诉讼法学:张卫平;刑事诉讼法学:龙宗智;行政诉讼法学:王棋国;国际法学:佟小鄂;"一国两法"理论:文正邦。

全书由文正邦设计、组织、统稿。同时,耘耕对其中数门法学,陈里程对国际法学,于安、姚辉对行政法学,佟小鄂对"一国两法"理论,赵万一对婚姻法学,王人博、刘霞对宪法学,鲁天文对导论等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由韩德云将本书目录翻译成英文。盛时动、王斌也作了文字性工作。在此,对这些同志都一并表示感谢。

作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张雨林

本文载《信息网络安全》2007年03期

摘 要:网站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上载纸媒作品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本文从纸媒作品的定义入手,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深入分析了网站上载纸媒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关键词:网站;上载;纸媒作品;著作权;

一、纸媒作品的概念及网站上载作品的情况分析

网络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传播空间,但网络传播对纸介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用纸介媒体内容,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并十分严重。《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本文中所称的纸媒作品指已经被报纸、期刊、杂志等纸介媒体发表或刊载的文字、摄影、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即已在纸介媒体发表的作品。通俗的讲,就是能够通过印刷技术呈现在纸面上的作品。对于涉及《著作权法》中其他形式作品的上载或网络传播问题文章不作讨论。
网站对纸介媒体内容的使用是指网站将已在纸介媒体发表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供网民接触、阅读、欣赏、修改、复制等的行为。这里上载是指纸到网的上载,即将原载在纸介媒体上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后上传到网站,其客观表现有两种:1.对原作品的直接使用。2.对原作品进行简单的修改或编辑后使用。网站对纸媒作品使用的本质是对纸媒作品的转载、摘编。尽管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用纸媒作品,但对各类网站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无偿”使用有着极大的差别。
按照网站规模,可将其分为大的门户网站和小网站。门户网站因资金雄厚、技术高新,其信息流量与影响不可估量。当其上载纸媒作品时,很大程度上也给纸介媒体和作品做了宣传。很多纸媒通过这种“网络广告”实现其媒体影响,也就是说网站用大量点击率所带来的广告价值换取了纸介媒体对其上载作品行为的默许。而小网站的上载行为实质上是利用纸媒作品的内容来提高自身的访问量,这种上载是无法实现价值对等的。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网站使用与其营利有直接联系的纸媒作品时,其上载作品不得侵犯作者因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权利益,应当按有关规定获得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或者其上载行为和营利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因为其大量上载纸媒作品供公众使用,这提高了该网站的点击率和浏览量,对网站知名度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从而引发了其潜在的消费市场或者直接通过网络广告的点击获得高额的广告费。即经营性网站对作品的上载行为和潜在市场间存在着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而非经营性网站一般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如果非经营性网站从上载纸媒作品中获得了间接利益,那么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是在网络环境下,非经营性网站获得的间接利益的确是很困难的,可以尝试从作品的点击率、对其知名度提升或网络广告收益等方面考虑。现阶段,有的网站的备案是非经营性,却从事着营利活动,对于这种网站,应该将其视为经营性网站进行约束。如果使用作品的非经营性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或纯学术性网站,不存在任何商业目的、潜在的市场或价值,没有任何营利行为,那么对其上载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二、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对纸媒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的与互联网的特点相结合,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自1996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两项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WPPT)中赋予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此后,网络传播权出现在版权的权利体系中。我国《著作权法》于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款赋予了著作权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和授予他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进一步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肯定与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的网络传播是指上载式传播,对于上载前的储存(即为网络传播而进行的复制)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权法》未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刚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对临时复制也未作规定。

(二)授权许可制度
因著作权是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作品一经完成即享受著作权的保护,无需经过任何申请。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对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采取了授权许可制度,授权许可指非著作权人使用、传播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所以网站对纸媒作品的转载、摘编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纸媒作品被转载、摘编时涉及到向公众传播权的问题,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该行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典型的授权许可,这也表明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中对网站上载作品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从加大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从授权许可的角度来看,网站在上载和传播纸媒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无论其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为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法律在以专有权形式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进行了合理的约束与制约,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衡平。
现今,有的网站在纸媒声明不得转载的前提下,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转载作品,声称因其的转载行为扩大了纸媒与作者的知名度,可以构成免责事由。网站这种行为漠视了授权许可制度与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其理由无法改变侵权的事实。

三、我国著作权法体系赋予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权利及限制

(一)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中,涉及纸媒作品“权利限制”的有以下两种: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关于涉及纸媒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其情形有三种:1.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即对于已经在纸介媒体发表的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及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的转载、摘编是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这一点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中也得到了体现,这就意味着网站在上载关于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及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时,如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该上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值得肯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且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殊性导致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很难适用于网络,该条例的出台将使认定网站的上载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成为可能。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规定有五种情形:1.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中对涉及纸媒作品的法定许可作出了很多规定,但这些条款都没有涉及网络环境下传播作品的情形。后因考虑互联网络发展迅速、为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等相关因素,《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近几年来,网络转载、摘编纸媒作品或纸媒转载网络作品的现在日趋严重,引起的争议、讨论越来越广,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对法定许可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其第七条规定:“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可以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款明确了网站上载作品的范围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其针对的就是网站对纸媒作品的上载。这就意味着网站在上载纸媒非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时,如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其行为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该条款同时也赋予了纸媒转载、摘编网络作品的权利。但可能考虑到该条款内容与《解释》的规定相重合且未涉及其他形式作品的网络传播问题或者其他某些因素,现行的《条例》只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情形:1.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2.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笔者认为,现行《条例》较之《草案》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略微保守,不能够适应网络转载、摘编纸媒作品的愈演愈烈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及《草案》七条。并且它对纸媒转载网络作品也并未作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在涉及纸媒转载网络作品的诉讼案件中,造成无明确法条可寻的局面。

(二)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限制与责任承担
网站在上载纸媒作品时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遵守授权许可制度,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2.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必须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3.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站将信息通过采集、上载进行传播时,其作用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出版单位。在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网站被视为出版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对网站及其侵权责任作出规定时,对于网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本文倾向于将其比照出版单位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网络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条例》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规定了4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它在可能的侵权中就可以免责,这就是“安全港原则”的内容。但是《条例》中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作出定义,值得探讨,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既包括内容服务提供商(ICP)也包括接入服务提供商(ISP),《条例》中未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划分是考虑到国内一部分的内容服务提供商与接入服务提供商是“混业经营”,体现了公平原则。网站作为内容服务提供商(ICP)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一部分,应当适用《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四、网站上载作品存在的侵权行为类型及救济途径

网站在上载纸媒作品时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1.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摘编纸媒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2.网站在上载过程中,没有标明作者、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3.网站在上载过程中,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删改或使作品受到篡改令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4.网站上载作品是基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抑或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转载、摘编构成侵权时有“警告权”,要求网站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受理这类诉讼的法院一般包括: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有关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当上述地点难以确定时,还可以向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决定这类案件的赔偿金额时,通常按照著作权人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去的预期利益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解释》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可以成为诉讼时的法律依据。在对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侵权之诉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网站主体资格的确定。网站本身只是网站所有者基于某种目的建立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子平台,确定网站所拥有的权利或承担的责任,应当从其所有者入手。现今,我国对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很容易确定网站所有者身份,这就利于著作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