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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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重庆市财政局、粮食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后青藏兵站部、武汉后方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武警总部所属直供单位、农业发展银行分行,重庆市武警支队,农业发展银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制定了《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执行。为了确保及时拨付军粮差价补贴款,各地务必要在1997年1月31日前办妥开户手续,并将开户单位全称、开户行全称、帐号等情况于1997年2月5日前电告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6〕50号《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军供大米、小麦粉、油、豆、料差价补贴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的管理。
第三条 军粮差价补贴款的使用范围为:各地粮食部门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印发的《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供应给驻地部队的大米、小麦粉成本价(含必要费用和合理利润,下同)与军供价的差价开支;部队按随行就市原则从市场购买油、豆、料的成本价与规定的军供价的差价开支;部队按规定向有关人员支付的退发差价开支;总后勤部统筹以实物供应部队的“前运粮”的差价开支;加工野战食品用粮的差价开支。
第四条 承担军粮供应管理任务的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分支和业务代理机构,下同)“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开设“军粮差价补贴”存款专户,并按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拨付款项分设“中央财政补贴款”和“省级财政补贴款”两个明细帐户。军队和武警团(旅)级(含,下同)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按业务系统分别在驻地农业发展银行“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开设“军粮差价补贴”存款专户。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协助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做好“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的开户工作,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拨补的军粮差价补贴款,通过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拨补给军粮供应企业和部队基层伙食单位。
中央财政负担的各地粮食部门供应给驻地部队大米、小麦粉的差价补贴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预拨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然后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给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同时,联合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签发《军粮补贴款拨付通知书》(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财政负担的油、豆、料差价款和退发差价款,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分别预拨到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然后由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下达给直供单位,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签发《军粮补贴款拨付通知书》。
“前运粮”差价款,由财政部提前预拨到总后勤部军需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按“前运粮”筹措办法的规定支用。加工野战食品差价款,由财政部提前分别预拨到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按野战食品筹措办法的规定支用。
省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季提前一至两个月预拨到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
军粮差价补贴款(不含“前运粮”和加工野战食品用粮差价款,下同)按上述办法分别逐级下拨到基层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团(旅)级单位后勤军需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再由基层粮食主管部门和部队团(旅)级单位后勤军需部门分别拨付给军粮供应企业、部队基层伙食单位。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不按行政级次设立专户,而采取跨级直拨的方式,促进军粮差价补贴款快速直拨到承担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部队后勤军需部门下达军粮差价补贴款的有关文件或“通知书”等,要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收到国家粮食储备局与财政部联合签发以及总后勤部军需部或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签发的《军粮差价补贴拨付通知书》、并与其下达的拨补军粮差价补贴款文件或“通知书”等核对无误后,在三日(指接到“通知书”至汇出资金的时间,节假日顺延)内从专户中分别如数向有关省级粮食主管部门、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军粮差价补贴”专户汇划资金;如审核发现与规定不符的,不能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并在两日(从接到“通知书”起)内分别通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拨补手续。农业发展银行汇划或收到军粮差价补贴资金后,要及时通知其开户单位。
省级及以下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粮食和财政部门以及部队后勤军需部门的拨款通知后,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条 粮食部门要建立军粮差价补贴款到位、使用、结转季报制度。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粮差价补贴”专户补贴资金到位、使用、结转等情况按季汇总,经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季度终了一个月内报送到国家粮食储备局汇总后送财政部审核,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季报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各级粮食部门、部队后勤军需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对军粮补贴款专户实行严格管理,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军粮供应企业和部队伙食单位。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军粮供应企业及部队后勤军需部门,要严格按照《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申请、使用军粮差价补贴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截留、挪用军粮差价补贴款。否则,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发〔1996〕392号《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军粮补贴款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入专户,经财政部审核后继续用于军粮供应业务方面的必要开支。
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中央财政补贴款和省级财政补贴款利息收入,经省级农业发展银行签署审核意见后,提出利息收入使用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核批。
部队总部直供单位后勤军需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利息收入,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署审核意见后按业务系统分别上报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总后勤部军需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给养部按业务系统汇总利息收入,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军粮补贴款专户利息收入,否则,要按上述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部队总部直供单位后勤军需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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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在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中的地位 作用 任务

李 龙
(宁夏警察学校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 极端性安全事件是程度极为强烈的安全事件。近年来此类事件在国内外不断发生,影响极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是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的重要部门和力量。从思想上认识此类事件的基本特征,明确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事件处置中的地位,职能,掌握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设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对有效处置此类事件十分有益。
关键词: 公安部门 安全事件 工作原则 职能作用
一 极端性安全事件及其特征
安全事件一般是指由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形的危害或危及社会及人群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和人身健康的事件或灾害。而极端性安全事件是程度最为强烈的安全事件。近年来世界上发生的此类事件从发生的地域来看大多集中在城市地区。与农村相比,城市地区人口密集,人员、产业、生产、生活的互动性极强。因此,它一旦发生,就会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治安稳定、群体心态、社区安全等产生极大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事件结束之后还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继续弥散,后果极为严重。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城镇(市)化建设进程,实施以工业化、城市化促进和带动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城市的数量已由1949年的136个发展到了600多个,城市人口的比例已由1949年的不足10%上升到了30%多,而且这一比例正在以较快的速度增加。根据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要达到或超过50%,在城市领域中的从业人员要达到总从业人员比例的近70%。因此,积极预防和合理处置此类事件意义重大。同时,近两年来业已发生的美国“9.11”恐怖爆炸事件和韩国大邱地铁火灾事件及我国广西地区发生的有毒化学品因运输车辆颠覆而泄入江中漂流的事件尤其是目前正在发生着的“非碘型性肺炎”事件都已经并正在用事实给我们以警示。从国内外已经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及应付处置情况来看,我们在主观上“对城市化伴随的灾情认识不足,使大城市承载的特殊‘市情’被人们长期忽视”。①在客观上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分部门、分灾种的单一城市灾害管理模式,造成城市缺乏统一有力的应急管理指挥系统,既不能形成应对极端事件的统一力量,也不能及时有效配置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救灾资源,造成‘养兵千日’却不能‘用兵一时’的被动局面。”②另一方面在“城市灾害管理上重救轻防,物质投入上不协调,使城市在应付极端事件时更加脆弱。”(3)
与一般的安全事件相比,极端性安全事件具有或应该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1 突发性强,难以预料。
2 爆发面积广,控制难度大。
3 诱发因素多。可由人为因素引起,也可由非人为因素引起(如特大地震、火灾、水灾,疫情等。)
4 传染传播速度快。
5 表现类型多。既有天灾型的,也有人祸型的。
6 危害后果严重。既有对物质形态方面的影响,也有对精神(心理)形态方面的影响。
有效应付和积极应对城市极端性安全事件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实行统一领导指挥,使各部门既各行其职,又协调配合。公安机关作为其组织结构中的重要成员单位,对极端性安全事件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明确自身在事件处置中的地位,职能;掌握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二、公安机关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中的地位,职能和应遵循的基本工作原则:
(一) 极端性安全事件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对它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处置时必须要有一个统一、规范、高效运转的指挥、决策、执行系统机构(如美国就有“联邦紧急事件管理局,简称FEMA)。这一机构应该而且必须具备的基本职能是:对有关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处理;向主管领导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在事件发生后发挥决策、指挥、协调职能;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在上列职能中,大部分职能应由该系统自身完成。而“应急处置”职能的发挥是其自身无法具体执行完成的。因此需要进行力量和资源的组织与整合。一般来说,应急事件处置力量应由以下单位构成:相关政府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医疗救援机构;军队;民政部门;相关社会力量和组织;新闻单位等。
由此可见,公安(警察)机关在极端性安全事件的处置中是一个极为重要不可或缺也无法替代的组成单位,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 参与极端性安全事件处置的单位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其分工必须明确清晰。其中,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能应该是:
1 全力维护事件发生地及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确保治安稳定,密切注意社会动态。
2 保护和维持好事件发生地的现场安全,按照要求做好值勤工作。
3 确保事件发生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4 管理好事件发生地的交通秩序及救助用交通工具的畅通无阻,对需要进行封闭的交通线路及车辆适时进行交通管制。
5 对受害人员进行及时抢救,提供必要的帮助。
6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事件:管理现场新闻采访报道。
7 对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必要的司法鉴定。
8 掌握敌情、社情,广泛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事件处置机关及有关部门,给领导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 极端性安全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发展的变化性和表现表态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处置工作不能墨守成规,必须相机行事。为了确保处置行为的合理性、有效性、有利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益至上、安全第一。利益多元化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客观事实。在极端性安全事件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互相交织。它们既具统一性,有时也具矛盾对立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要深入到事件的一线中去工作,它们面对的是具体的现实矛盾关系。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必须把公众利益放在至高地位,将公众安全放在突出的首要位置。对凡是有害于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对行为人要说服教育,讲清道理,对不听劝阻、执意不改的决不能以任何借口给予照顾,更不可满足其“合理”的要求。
依法处置原则。对极端性安全事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切不可因为事件的特殊性性滥用行政执法权。在实体性问题上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在程序性问题上要防止简单化倾向。依法处置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完整、准确地执行与事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做到统筹兼顾、平等执法、不偏不倚。
3 情势变通原则。当前,我国安全事件预防处转形式还有待于完善。同时,由于任何时候“法律不可能穷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工作机构及运尽现实”,加之安全事件不断有新的表现形态出现,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事件中可能会遭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必须依据有关法学原理和法律精神的内在意蕴,创造性地进行执法活动。
4.主动接受指挥领导,积极进行协调配合的原则。在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中 ,公安机关只是处置力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主动接受专门指挥机构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分配的任务。同时,要按照强化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处理好工作关系,保证工作关系和谐,顺畅,以防止相互影响制约的现象发生。
三、公安机关在极端性安全事故处置中的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结合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应该是:
(一) 事件发生之前的主要任务:
1熟知与处置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 在系统内部分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指挥机构。
3 制定好工作预案。
4 组建好处置队伍并进行日常学习、训练,适时开展模拟仿真演练。
5 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及日常性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上报工作。
6 主动向领导机构汇报工作,寻求支持;积极与其他处置部门进行工作沟通。
7 在社会及民众中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事件发生之中的主要任务:
1 快速组织对人员,物资,财产的救援。
2 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当事人员、财产、物资进行处置。
3 对需要隔离,封闭的场所及有关空间环境进行保护性管理。
4 对有关的交通车辆,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必要的查控。
5 严厉打击与事件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和制止影响,阻挠救灾活动的事件发生。快速组织对人员、物资、财产的救援;积极为救灾活动创造必要的安全条件。防止和制止影响,阻挠救灾活动的事件发生。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工业部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工业部


1.总 则
1.1 为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以下简称测报系统)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洪、发电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原能源部《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的大中型水电厂。其它水电厂可参照执行。
1.3 水电厂应根据需要积极建设测报系统。
1.4 测报系统建设应遵照实用可靠、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的原则。设备选型原则上应立足于国内。
1.5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2.建设管理
2.1 新建水电工程,测报系统的建设按基建程序办理。
2.2 已建水电厂,由电厂提出测报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立项后,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方案审定。水电厂负责组织实施,主管单位负责监督。
2.3 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主管单位或业主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设备和确定施工单位,中标承建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水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测报系统建设的全过程,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
2.4 测报系统建成后,水电厂要对测报系统进行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试运行,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对测报系统的可靠性、畅通率和水文预报方案等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方可验收。
2.5 测报系统验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或业主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资料应整理归档。
2.6 测报系统验收后,经过2~3年的运行考核,运行正常,可取消人工测报站。但重点站必须有备用措施。
2.7 水电厂应要求设备供货和承建单位保证优质的售后服务,对测报系统发生的问题,要按合同及时解决。

3.运行管理
3.1 水电厂负责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管理。
3.2 为保证测报系统设备的安装、测试、巡查和维护,水电厂应配备必要的仪器、仪表和车辆。
3.3 测报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汛前检查、汛期巡查和汛后检查制度。
3.3.1 汛前检查
水电厂应把测报系统的汛前检查列为防汛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测报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调试,特别是野外设备的运行状况和通信的畅通率等。主管单位应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 汛期巡查
水电厂在汛前应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3.3.3 汛后检查
水电厂在汛后应及时对测报系统设备进行认真地检查维护和管理。
3.4 汛期测报系统出现故障时,水电厂应及时组织抢修。
3.5 水电厂每年汛后应对测报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水文预报的情况、测报系统的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总结报告应于年底以前报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应对所辖电厂的测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于年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3.6 汛后水电厂应针对测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问题报主管单位研究解决。
3.7 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应作为水电厂运行管理和企业达标创一流的一项考核内容,由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4.人 员
4.1 水电厂应按设计要求配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通信、水文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2 为提高运行管理和维护人员的素质,应加强专业培训工作。
4.2.1 水电厂应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承建单位的培训工作。
4.2.2 主管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所辖水电厂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3 测报系统维护人员长年从事野外工作,应享受野外巡线人员的待遇。
4.4 水电厂或其主管单位应维持测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5.奖 罚
5.1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水电厂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对运行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5.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测报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6.附 则
6.1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6.2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6.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