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3:21:43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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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办[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我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一、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宽70cm×高50cm×厚4cm。

  3.标牌材质:拉丝不锈钢(镜面边)。

  4.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5.字体字号:采用Photoshop制作,具体字体字号详见附图1。

  6.编号原则:水站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具体为:

  (1)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的前两位。如北京市为“11”,天津为“12”。

  (2)编号后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内已建成的水站编号。辖区内有多个水站的,先按照断面名称首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若首字字母相同,则按照断面名称第二个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以此类推。

  (3)新建水站编号在已建水站之后,编号参照上述原则。

  水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1。

  二、国家空气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标牌材质、标牌字体、对应字号均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3.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4.编号原则:

  (1)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点位代码(3位)。点位代码按照现有点位代码命名规则,001-050为城市对照点,051-699为城市监测点。现有点位代码不变,代码不足3位的,代码前加“0”补足3位。以后新建站点代码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依次向后编号。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8+(01-99)。

  (3)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7+(01-99)。

  (4)其他特殊功能站:行政区编码(6位)+9+(01-99)(凡不能编入以上三类站点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如特殊区域监测点,全部归入此类)。

  (5)上述(2)-(4)中,各行政区内每个类型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最后两位数,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从“01-99”开始向后编号。

  空气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2~附图4。

  三、环境监测车标识

  1.适用范围:环境监测业务用车,底色为白色。

  2.标识内容:“环境监测”四个字+“环保标志”图样(详见附图5)

  3.标识尺寸:附图5所示图样为标准尺寸,可根据车辆不同按比例缩放,保证与车身协调。

  4.标识字体:“环境监测”为方正综艺字体,环保标志里的“中国环境监测”为华文新魏字体,“ZHB”为Arial字体。

  5.标识颜色:详见附图5。

  6.标识材质:喷漆或贴膜(材料户外耐久性应在5年之上)。

  7.粘贴位置:标识粘贴在汽车的两侧中间位置,“环保标志”图样粘贴在前,“环境监测”四个字粘贴在后,要求位置协调美观。

  列举常见监测车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6~附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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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02252010977739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13日)

深质监〔2006〕102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许可(含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且健康检查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原件1份);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外环境总体布局图(25米内)、生产场所布局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检验室平面图、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生产场所周围(25米内)无污染源和有害场所的声明(原件1份);
  6.生产场所(含墙面、地面、天花、门窗等)主要装修材料材质说明(原件1份);
  7.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9.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
  12.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原件1份);
  1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5.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产品照片、产品样品(含包装);
  17.原辅材料生产厂家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进口原料供应商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18.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涉水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涉水产品还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
  (二)卫生许可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需要变更的,以及生产场所名称需要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等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证明或变更登记证明(包括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最近一年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原件1份)。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的,除提交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5项、第7—18项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取得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原件1份);
  3.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2002〕158号)第十二条;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1号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当将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填写说明
  1.请在填写前一定认真阅读填写说明,严格按照要求填写。
  2.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4.单位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或营业执照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相一致。
  5.单位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三资、个体。
  6.工程项目类别填:新建、改建、扩建。
  7.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相一致。
  8.所附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外单位提供的资料除外,A4:21厘米×29.7厘米)。
  9.许可项目的类别、品种的填写请按照下页“许可项目类别及品种”表的规定填写。
  10.本表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