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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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
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9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
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是指提供电子公文处理功能的综合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系统。
第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电子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电子公文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小时之内接收,对受文机关接收紧急公文,发文机关应当在2小时之内跟踪确认。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并按照本办法开展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格式规范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显现格式和还原成纸质公文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存储格式,应采用通用文件存储格式,能够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计算机中使用。
第十三条 将电子公文打印成纸质公文时,应自动标注打印人姓名、打印时间和打印机关机构代码。

第三章 系统功能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涵盖电子公文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信息自动记录和不可篡改机制,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中的版本、修改痕迹、事件、时间和流程,以及用户访问等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用户权限控制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控制和管理用户的使用权限。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其用户访问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有效性和唯一性验证机制,并使用实物密码及动态密码技术。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定时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定时备份每天不少于2次,并定期归档。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在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内网进行,禁止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相互兼容,在安全保密和有效的原则下,能够互相收发电子公文。

第五章 办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受理电子公文。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文打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打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已启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理机关在办理附有电子公文打印件的材料时,应以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收到的电子公文作为办事依据。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需提供附件材料的,可要求以纸质公文作为附件。

第六章 系统认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设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经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审核组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方具法定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认定程序为:下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电子公文处理系统认定请示和相关材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和协调专家审核组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认定。
第二十六条 涉密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章 归 档

第二十七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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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非典预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
  二、加快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加强设施运行监管。认真监督已建成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处理处置效果;督促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城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抓紧设施建设工作。
  三、在非典防治期间国家紧急拨付了1.5亿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经费(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投资[2003]229号文),请相关省市环保局将有关资金使用和项目落实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送总局。
  四、认真做好可能再次发生非典的应对准备,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避免疫情通过废水废物的传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一九八六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86)卫妇字第14号](下称《通知》)的规定,有的不经批准,擅自开展婚前健康检查;有的擅自扩大检查项目和乱收费;甚至有的根本不具备婚前健康
检查的条件也开展此项工作。这不仅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破坏了婚姻法制的严肃性,影响了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干扰了婚姻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纠正当前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已经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是否经过省级卫生、民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单方面决定开展的。
2.婚姻健康检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即仅限于麻风病和性病,有无擅自扩大检查项目的情况。
3.婚前健康检查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存在哪些问题。
各地在进行检查的同时,要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于十二月底前将检查的情况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199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