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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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下称《考核办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下称《检查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农业、统计部门认真搞好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必要性,确保取得实效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责任重大。《考核办法》规定,每年要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要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部署,从今年开始首先对省级政府 200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条件成熟时再进行考核年的考核。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以省级政府组织自查为主,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抽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将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作为2008年土地管理重要任务,尽职尽责地搞好有关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严格把握检查内容,保证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统一标准、严格要求。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省在自查时,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准确填报主要数据(有关表见附件)。

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重点检查目标责任制在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签订责任书,成立专门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等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认真复核2007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并对净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非农建设批准占用、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等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和面积情况;检查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基本农田易地代保情况,并分析原因。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并对超计划批地和超计划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

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与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是否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的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的要求。各类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资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研究提出检查工作实施具体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检查工作的各个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经常听取意见,邀请参加实地检查,共同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由于检查内容涉及耕地保护工作各个方面,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协调,将各项业务考核统一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整合力量,统筹开展有关工作。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检查内容,在积极参与省级政府报国务院的自查报告起草工作的同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向部报送总结报告。要以日常业务和监管工作等成果为基础,填写好相关表格,做好统计分析和说明,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选择二至三个典型地区进行剖析,认真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要做到重点突出,数据真实可靠,分析问题客观准确,意见建议合理可行,于2008年6月底前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对省级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情况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整改。

四、认真搞好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中,要做到边检查、边总结、边整改、边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工作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地区,要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宣传推广,以点带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纠正,同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在总结今年检查工作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和考核工作规范,使检查和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开展对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是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同时也为研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住机遇,加大对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认识,从政策支持、多元投入、整合力量、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出发,探讨调动各方面保护耕地积极性的有效途径,研究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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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终止

王胜宇


  网络游戏业属于娱乐行业,其目的既非出卖虚拟财产也非出卖游戏本身,而是向玩家提供网络游戏娱乐消费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获取利润。游戏供应商通过广告等宣传方式向市场推广自己的游戏产品,吸引玩家注册消费。玩家购买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终端,注册ID,从而与游戏供应商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笔者认为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就提供游戏服务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应该就是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达成的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的合同。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调整这种服务合同的法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名合同。

1.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成立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在游戏开始运行,玩家建立游戏账户开始游戏时成立,在玩家交费成为合法用户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服务商在其主页提供游戏客户端、公告游戏规则、说明收费方法及数额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虽然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但法律并未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邀请具有要约的效力;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由此看来网络游戏服务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但也是符合要约构成要件,在玩家建立游戏账户并付费以行为做出承诺时合同生效。
  当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游戏注册信息或注册协议以某种形式输出在玩家的终端屏幕上时,则成立合同订立的要约阶段,表明了游戏服务提供商愿接受玩家参与游戏并向其提供游戏服务的意思表示。但需注意的是,游戏服务商的这种要约行为常常表现为格式合同形式,即只能按照游戏商预先设定的注册格式进行合同订立。当然,这种格式合同也会有必备条款与可选条款的区别,前者如注册名称、密码等项目,后者如QQ号、个人爱好等项目。而当玩家进行注册信息输入时,则是玩家的承诺阶段,而且基于网络数据交流的即时性,玩家的这种承诺效力往往会与合同的成立同时完成。即当玩家将其注册信息提交,电脑后台程序会自动将玩家信息写入游戏数据库时就完成了玩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订立。而其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玩家获得了一个独一无二的ID账号,以后玩家就是凭此ID进行游戏的,而且以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关于游戏人物的诸如财产、等级等信息也都会依附于这个ID之下, ID项下的信息都会存储在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硬盘等存储介质中。

2.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归于消灭。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于游戏服务器的永久关闭或服务商的倒闭或玩家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再续费游戏时终止。在合同终止后,服务商应将玩家预交的费用退还,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玩家的个资料。服务商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定》的通知
铜政办〔2005〕5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热线电话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政府领导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现对市政府热线电话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政府热线电话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第二条 市政府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认真接听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三条 市政府热线电话受理范围:群众反映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接听群众来话,应当记下来话人单位、地址、来电号码、值班记录人等内容,以便核对情况、查询办理结果。对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要记录清楚,记录要求采用行书,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易于辨认,地名规范。
第五条 热线电话办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方针。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根据来话内容和性质,分别采取不同形式办理。
(一)直办。对有关咨询和查问,直接电话答复或请来话人向相关网络单位和责任单位咨询。
(二)转办。对群众反映迫切,且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内的问题,根据需要采取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迅速转交热线电话网络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办理。书面形式由市政府热线电话办公室统一采用“市政府热线电话转办事项通知单”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呈报。对一些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大的问题或突发紧急重大事件,记录清楚报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批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热线电话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形成材料向政府领导呈报。
第六条 市政府热线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谁受理、谁交办、谁督查、谁落实。
热线电话值班人员在交办事项时必须提出时限要求。一般转办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转办事项在5个工作日反馈办理结果;较为重大、复杂的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无法办结或不宜限定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对紧急、突发事件要随时反馈有关情况。
群众来话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当记下联系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催办并把办理结果向来话人反馈。
情况较为复杂或不具备条件、一时难以办结的事项,应当依照承办单位的书面解释向来话人做如实说明。
承办单位未按时办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的,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催报。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市政府热线电话办公室在月初汇总上月热线电话受理、办理情况,分析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市政府领导在简报上的批示,由市政府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传达、督办。
第八条 市政府热线电话记录本、领导批示件、反馈件、热线电话呈报件、月度简报以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在第二年的一季度移交办公室档案室。
第九条 市政府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加强与网络成员单位的交流和沟通,结合年度开展的作风评议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加强政府系统热线电话网络建设,做好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等工作。
市政府热线电话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网络成员单位分片区召开座谈会,加深了解、交流经验、沟通情况,相互促进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