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7:19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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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人口计生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人口计生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作为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和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的目标。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中央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落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稳步推行,发展势头良好。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渠道,加强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是: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领导干部和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政务公开的意识比较淡薄,对新时期坚持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和开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艰巨性,导致推行力度不够;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制度尚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甚至存在形式主义倾向;普法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落实,妨碍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不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计生部门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工作新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总体要求,与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2010年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基本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的目标相一致,争取2010年在全系统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促进工作理念的更新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外,都要如实公开。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和主要形式

  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以及各地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丰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形式,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重点内容

  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奖励或收费、处罚的项目及标准)与执法程序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部门机构设置、职责和法定权限;

  (2)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部门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划)和年度重大工作任务或目标等;

  (3)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和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4)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内容、重大事项的安排;

  (5)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相关成果及人口发展过程中涉及人口安全的重大内容;

  (6)社会关注或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8)年度预决算,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9)重大项目、重要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10)信访渠道、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2、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法定权限;

  (2)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目标;

  (3)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

  

  (4)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5)群众获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途径与方式;

  

  (6)群众参与评估人口计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7)信访渠道、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

  (8)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和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9)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情况; 

  

  (10)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重要政策、文件执行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3、地(市)以下人口计生部门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部门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和法定权限;

  (2)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执行情况;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3)财政、财务收支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情况;

  (4)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执法依据和办理程序;

  (5)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获取计划生育服务的途径与方式;

  (6)群众参与评估人口计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7)信访渠道、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计划生育信访年度分析报告;

  (8)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

  
  4、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重点内容: 


  (1)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政勤政情况;

  (2)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年终考核、奖惩情况;

  (3)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

  (4)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5)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6)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进展及完成情况;

  (7)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5、免于公开的主要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主要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逐步规范。普遍推广政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加强各级人口计生网站建设;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论证、旁听、咨询等形式公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

  四、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化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运行。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努力构建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将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同时,要逐步扩大行政过程的公开。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无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对于涉及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内容,政务公开责任主体都必须定期或及时向本机关干部职工实施公开,保证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建立健全预先审核和备案制度。对于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公开前要分级进行预先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经审核后,编制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分期向社会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分别报上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组织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以及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评议结果经审核后,进行通报并公开。

  (六)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要根据安排部署,制定考核办法,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要向上级部门汇报,检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重要责任指标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考评、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开展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政务公开部门的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督信箱。对工作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八)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社会监督制度。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对政务公开的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活动;要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及时反馈情况;自觉接受新闻单位对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逐级落实。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强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增强推进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的意识。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对在政务公开中存在的不公开、假公开等违纪行为,及时曝光。

  (三)严格监督检查。推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是关键,群众的满意程度是最终衡量标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政务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的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监督。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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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萍乡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该达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美化环境的要求,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按行政区域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市中心城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地方性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实施;
(二)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和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审批和承、发包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验收备案、审查工作;
(四)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六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六)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和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分A、B两级,申请其资质等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
(七)企业财务年报表;
(八)企业年装饰装修工程统计表。
新设立的A、B级企业,可不提供工程业绩、企业净资产材料。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装饰装修设计业务。
第九条 建筑装饰设计单位申请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四)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身份证及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情况;
(六)建筑装饰设计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单位的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申请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工程获奖证书);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材料。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的核定按照建设部《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法规,接受公安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凡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年检结论作为企业晋升、降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确定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合并、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萍承揽工程项目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外地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来萍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项目进行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出设计施工介绍证明;
(二)外地进萍设计施工申请表;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五)在萍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及法人委托书;
(六)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企业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及任职文件。
第三章 报建与许可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含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但是对于住宅室内仅进行轻质地板铺设和粉刷墙面的家装项目可不报建。
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装饰装修工程应采取招标方式发包: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申请表;
(二)发包和承包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原件;
(三)建筑物产权证书或建筑物所有人同意使用人装修的协议;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五)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六)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外地企业还须提交进萍备案手续。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均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发包方应当依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二十二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使用的装饰材料和室内配套的设施产品,要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满足环保及消防要求,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从事家庭居室装修活动的企业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不得出让证照;
(六)不得侵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地基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二十七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评定,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46号令,下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责令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三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下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水、电、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扰乱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萍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经贸贸易[2002]7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总工会(财贸工会):

  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建立良好社会信用的基础。我国商贸流通领域历来就有以德经商、诚信为本的传统美德。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商贸流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巩固和扩大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治本方面的成果,促进商贸流通行业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商贸流通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参与职业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弘扬传统商业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商业信用体系,现就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商贸流通行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桥梁和纽带,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与生产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联系最紧密,经营活动最频繁、最开放,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窗口。当前,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少需要急待解决的问题,假冒伪劣、欺诈贿赂、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仍很突出。因此,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既紧迫又艰巨,特别是在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人们的商业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治本之策和必由之路。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新形势,要进一步加大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力度,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融入经济全球化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已成为商业企业竞争取胜的必要条件,只有建立良好的商业信用,企业才能树立好的形象,保持强大和持续的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基本道德规范,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良好商业信用体系为目标,大力倡导“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商业职业道德准则,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商贸流通队伍,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商业信用体系。

  (二)主要任务。

  通过加强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升商贸流通行业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开展岗位培训、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等活动,提高商贸流通行业职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倡导“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商业职业道德准则,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和职工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顾客第一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通过建立健全商业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的信用档案体系,促进商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三)原则。

  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要坚持商业职业道德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基本规范要求相适应;坚持继承传统商业美德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与加强行业自律相统一;坚持把商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与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的特殊要求相结合;坚持商业职业道德建设与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坚持商业职业道德教育与社会实践相配合。既立足商品流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又紧密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行业发展变化的趋势,既注重现代流通发展的新要求,又结合传统流通业的特点,既包括大型企业,又兼顾中小型企业,以诚实守信、杜绝假冒伪劣为核心内容,全面推动商业职业道德建设。

  三、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守法。

  遵守法律是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商品的质量、商品价格、广告宣传、经济合同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约束。企业和职工要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杜绝有法不依、违法经营的现象。

  (二)诚信。

  诚信是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商贸流通企业要以“德、诚、信”为出发点,以“货真价实、买卖公平”为经营原则,牢固树立以德经商、以信兴业、诚信为本的企业理念和价值观,塑造奋发向上、与时俱进的企业精神。

  (三)公平。

  公平是企业经营的最基本要求,特别是商品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做到货真价实,杜绝价格欺诈和缺斤少两等不良行为。同行之间的竞争必须公平,不以非法或非道德手段来排挤、打击、损害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选择供货渠道要重信誉、公正、透明,不暗箱操作,不歧视小规模供货商,不向供货商收取不合理费用,与供货商必须建立正常的供货关系,不与供货商发生债务纠纷,做到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四)敬业。

  爱岗敬业是每个职工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要大力倡导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积极开展职业观念、态度、技能、纪律、作风、责任等方面的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通过开展岗位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鼓励职工争当“文明职工”、“职业能手”、“服务明星”、“敬业标兵”,培养造就一批职业道德水平高、业务素质过硬的职工队伍。

  (五)服务。

  服务是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最终落脚点。商贸流通企业经营的宗旨是一切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企业必须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要大力倡导热情服务、微笑服务、真诚服务,一切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想顾客所想,急顾客所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对不同消费层次和消费水平的顾客要一视同仁,切实做到童叟无欺。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为消费者创造快捷、舒适的购物环境。要结合市场变化的新特点,不断扩大售后服务内容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切实做到“包退、包换、包修”。

  四、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

  各地经贸流通主管部门、工会要把商业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经贸流通主管部门、工会的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意见,建立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管理机制,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和奖励制度,使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商业职业道德建设。

  各地经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流通行业协会、流通企业开展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优势,指导、支持他们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流通行业协会,要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包括企业行为规范、职工行为规范、服务规范等内容在内的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法企业以及非道德的行为及时进行披露。流通企业是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要把“以德治企,以德兴业”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制定规范的企业行为准则,逐步完善服务承诺制、社会公示制,积极接受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积极推动其参与商业职业道德建设。

  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开展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技能、文明用语及外语、法律等知识的教育,大力加强和推动职工岗位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达标创优、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

  (四)积极开展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经贸流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商业信用为契机,全面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企业不断完善商业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规范商贸流通企业的信用行为。要从重点企业、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入手,逐步建立起商业企业、职工个人的信用档案,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科学的商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逐步完善商业信用的认证和防范机制。

  (五)培育典型,树立品牌,以点带面,不断深化。

  要进一步发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单位和地方示范单位在打假、防假、拒假和开展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职业道德双十佳”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示范作用。努力推进品牌服务、星级服务、诚信服务的深入开展,营造人人争创品牌,争当服务明星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培养、树立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表彰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如文明职工、文明单位、岗位能手、职业道德标兵、服务品牌等,不断扩大和深化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激励职工做诚信人,办诚信事。

  (六)加强宣传教育,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道德准则的教育,广泛开展“以德兴商”活动,使“诚信”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职工的言行紧密联系起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为全行业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舆论监督,批评、揭露错误及丑恶的道德行为,努力促进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新成效,建立良好的商业信用体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