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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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730元和4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130元和53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3月25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5440               573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4810               499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4830               502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3460               3590

航空汽油(标准品)               5600               590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6930                        6260

  天津市          6485                        5745

  河北省          6485                        5745

  山西省         6555                        5800

  辽宁省         6485                         5745

  吉林省          6485                        5745

  黑龙江省        6485                         5745

  上海市         6500                         5750
 
  浙江省          6540                          5800

  山东省         6495                          5755

  湖北省         6510                         5770

  湖南省          6550                         5830

  河南省         6505                          5765

  海南省         6630                          5880

  广东省         6565            6795            5815

  广西自治区        6630                          5880

  宁夏自治区      6490                          5745

  甘肃省        6470                         5765

  新疆自治区      6265                           564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6500                         5760

  南京市         6500                          5750

  合肥市        6505                          5765

  福州市         6540                         5790

  南昌市         6505                         5765

  成都市         6705                        5980

  重庆市        6690                         5945

  贵阳市        6665                           5905

  昆明市       6695                          5935

西安市        6470                          5755

  西宁市       6435                           577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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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政务院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政务院



关于北京、天津、山东等地所询公私企业“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根据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的精神,提出如下
处理意见:
一、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参加庆祝活动者,工资照发;
二、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照常工作者,一律不作加班论,不增发工资。



1954年3月25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5〕2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建设文明城市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明确的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 旧城改造是指对市城区建设年代久远、结构陈旧、基础设施不齐全的旧城区域进行成片改造。
  第四条 旧城改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包装、板块推进”的原则进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重点保护与成片开发相结合,配套建设与综合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城区旧城改造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产、文化、城管执法、城市两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六条 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改造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工作;
  (二)依据旧城改造的规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旧城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组织旧城改造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报建、审批、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旧城改造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可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供符合经济适用房入住条件的拆迁户入住。旧城区的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的搬迁由房屋所有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 对旧城改造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项目用地,采用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三种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出让金统一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的村民在成建制转户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二)旧城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开发建设营业税由财税部门征收后,全额投入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与项目相关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三)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各项收费:劳保统筹基金按现行的收费标准征收,人防费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人防工事的维护、维修和加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免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白蚁防治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减免。
  (四)市旧城改造办设立专控账户,统一监管旧城改造项目的返还资金,确保这笔资金用于与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到改制企业,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已规划的城市主次干道由市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旧城改造办负责管理,有关招商、立项、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统一由市旧城改造办代办。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小区建设规模,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引进外资参与旧城改造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旧城改造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对干扰、阻碍旧城改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