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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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杭财购[2005]132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政府采购办、各供应商:
现将《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特约监督员是由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聘请,协助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监督检查范围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由市采购办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群众团体、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中选聘,并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实行两年一聘制,期满后自行解聘,根据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市采购办根据需要可临时增补特约监督员,对聘期中因故不能履职的,可予调整。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的工作经历,有良好的沟通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二)关心政府采购,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恪尽职守。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监督检查采购人在执行采购预算、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采购、信息公开、廉政勤政、行为规范和服务效能等方面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供应商在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严格履行合同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诚信经营、按时供货、完善售后服务等。
(四)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进行明察暗访,履行职责。
(五)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并及时向市采购办反映,追踪整改情况。
(六)参加市采购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有关工作会议,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情况。参与对采购工作绩效的评估工作。
(七)反映和转达社会各界对采购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规,遵守廉政纪律,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向社会宣传政府采购法规,介绍政府采购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情况。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公道、正派;为相关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检查认真,评判客观、公正。
第七条 联系制度
(一)市采购办负责特约监督员的联系,及时向特约监督员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发送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学习;拟定年度统一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听取、转达、落实特约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约监督员进行反馈。
(二)市采购办将每年召开2-3次特约监督员会议,进行座谈交流。
(三)市采购办保护特约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为社会义务工作,不设固定报酬,由市采购办承担相关工作费用。
第九条 采购当事人要积极支持配合特约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敷衍、刁难和妨碍其工作;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对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久拖不决,或者进行打击报复。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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