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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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

(2006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4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8月25日 浙高法〔2006〕193号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工作协调,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形成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做到立审、立执和审执兼顾。
  第二条 诉讼案件立案时,立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诉讼和执行风险等内容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理设定保全和解除保全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 诉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
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选择部分财产足以满足诉讼请求的,尽可能选择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
  第五条 对于追索人身损害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涉及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审判人员应当首先考虑依法调解。调解中要努力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督促债务人即时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
  第七条 对债务人要求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提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或者在调解协议中增加限制条款,以保证调解书生效后的实际履行。
  第八条 对于债务人暂无偿还能力的案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分期履行。
  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数和期限应当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状况及社会生活常理相符。
  第九条 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特定标的物,应当在庭审中查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状况和实际占有情况。为防止该特定物被转移、灭失或者无法确定价值,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评估,固定证据。
  在审理相邻权纠纷等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有了解事实情况必要的,审判人员应当实地进行勘察,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请,合理确定排除侵害的方式。
  第十条 案外人在案件审结前对于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财产主张权利,提出异议的,立案庭或者有关审判庭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审判人员要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服力和可接受度。裁判文书主文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执行。
  第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在送达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同时,告知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告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裁判宣告后,当事人有疑问的,由案件审判人员负责答疑和释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
  第十四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审判人员要将是否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状况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已履行情况写出报告附卷。
  第十五条 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了解该案件诉前、诉中或者执前是否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执行人员需要核对财产保全状况或者了解案件其他情况的,应当调阅审判卷宗。
  第十七条 执行人员应当依法维护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执行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第十八条 立案庭或者有关审判庭已对案外人就被保全财产提出的异议进行过审查处理,该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执行机构认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指代不明、表述不清而无法执行的,应当及时与有关审判庭沟通。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认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与审判庭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该法律文书是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立案、审判和执行人员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列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立案、审判人员不注意立执、审执兼顾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或者执行人员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损害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06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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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委


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暂行办法
市城乡委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提高以及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郊区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和不需征拨土地新建、改造及扩建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
第三条 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改造和建设,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闸站、雨污水管、排水河渠、污水处理、园林绿地、路灯和环卫设施等。给水、煤气、供电增容仍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分四类标准征收。征拨土地建设的项目,根据我市不同地段,划分为两个范围,按土地面积计费,不需征拨土地,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项目按建筑面积计费。
第一类 城市规划区、河西开发区以及近郊地带,包括北至江长、新生圩港岽北到尧化门,东至仙鹤门、麒麟门,东南到高桥门,南抵双龙街、铁心桥,每亩收三万元。
第二类 远郊地带,东北至栖霞,西南到江宁乡,西北达浦口、大厂,每亩收二万元。
第三类 征拨土地兴建自成体系的大型建设项目,应视建设规模、职工人数和对城市增加负担的情况酌情收取。
第四类 利用自有用地新建、改造及扩建的建设项目,按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收三十元。
第五条 社会办的中小学、卫生、幼托、民政福利事业(如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市政公用事业(路、桥、闸、站、雨污水管、污水处理)、园林绿地、环卫设施以及公路、铁路线路、国防军事工程免征基础设施开发费。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收取办法:在办理征拨土地或领取建筑执照时,由市城乡委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凡在此日前未办完征拨土地或建筑执照手续的项目,均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1986年10月11日

印发广东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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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审计厅。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
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厅。
  2、减少省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市、县审计项目由市、县审计机关根据审
计厅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增加的职能
  1、组织协调和参与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负责审计省国库
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
  2、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审计监督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
  5、审计监督我省金融机构在省外和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6、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7、参与中央和省领导机关交办的大案要案审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审计监督的
地方性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或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
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广州、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省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
用效益。
  4、省级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
行的执行情况。
  5、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一类国有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中的国有资
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7、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
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家驻粤单位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
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
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各地的重大审计事项。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
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一类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各地被审
计单位对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七)指导与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
量。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
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与广州、深圳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该市审计机关,协助对广州、
深圳和地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省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电、会议、保密、信
访、档案、财务、保卫、外事等工作;审计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草拟我省审计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我省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私营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审核与复核机关、直属单位的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
教育;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税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省
国库办理省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广州、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
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负责对省财政、地税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省注册会计师
协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负责对相应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
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市、
县审计机关财政、税收和国库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国有金融、保
险、证券分支机构及所属的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负责对省属金
融、保险、证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
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金融审计业
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公共财政支出,对省直党群、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文体广播、教
育、科学及其他部门事业、文教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有关
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
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授
权经营企业集团和一类国有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负责电力、农话等垂直管理系
统的审计监督;对省属国有经贸等企业和国有控股经贸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
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广州、深圳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
水利、海洋、水产、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农
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负责对相应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
市、县审计机关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广州、深圳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
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相应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
离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
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监督省级国家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省管建设项目
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审计监督省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
省属国有施工企业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审计监督省投资开发公司财务收支以
及基本建设基金;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与国有控股施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
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
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
公证报告;负责编制、综合省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中国
有资产部分的审计计划;对省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
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
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考核、奖
惩、工资福利、保险、人事统计、人事档案、人事信息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
人员政审和办理因私出国(境)有关手续;负责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和培
训计划的制定;协助对广州、深圳和地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
的任免。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行政监察和纪检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的组织、
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检查、指导全省审计
机关的行政监察、纪检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厅直属行政单位

  (一)直属分局
  负责广州地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企业和省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省
属处级事业单位(业务处直接审计的除外)的审计及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
理和监督;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审计调查;承办厅交办的其他
审计事项。
  (二)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负责在深圳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审计调查和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负责对在深圳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承
办厅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人员编制

  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3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38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直属分局事业编制10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事业编制25名,其中特派员1名,副特派员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