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48号
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志 办法 公告
附件: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五、认证机构与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中国环境标志使用协议,核发中国环境标志,准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予以公布。
六、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应严格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对象、范围、编号的登记,对产品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七、认证机构每年应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发放中国环境标志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八、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又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承担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和标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九、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张贴或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中国环境标志的形状和颜色。
十一、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认证证书号。
十二、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三、认证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2、公布侵权单位名单及产品名称、类别。
3、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
单色标识 双色标识
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含义:标识图形由清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标识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2.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规格:
标识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标识分为:
单色标识: 黑色图案:C:0 M:0 Y:0 K:100
双色标识:第一种:黄色图案:C:0 M:10 Y:100 K:0
绿色底版:C:100 M:0 Y:100 K:0
第二种:金色图案:C:10 M:18 Y:68 K:0
绿色底版:C:79 M:0 Y:94 K:0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信局每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牵头工作,重点做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市统计局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
(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按月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参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 25329-2010)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六)严格执行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八)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九)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十)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能源管理员的数量: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1名。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管理员中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员应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免费专业培训。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本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落实整改;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管理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并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依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现状和节能规划,结合省下达给我市的节能任务,分解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并逐年开展考核评价。
节能考核采用数据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形式,以节能目标完成、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规划计划实施等为主要内容,分别设置定量、定性考核指标,根据各指标重要程度,对各指标完成(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加权汇总。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信局组织,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镇街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和考核办法,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节能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考核结果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三条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安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清洁能源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者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优先推荐申报财政资助项目;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予以通报,单位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同时通报给相关人大、政协;
(二)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不得享受保用电等相关扶优措施;
(四)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备案、核准和审批;
(五)暂停受理生产经营用电增容申请,并加大用电错峰力度;
(六)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降低一个等级,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做好器具配备及检定、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第十九条 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的重点用能单位。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