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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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残联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梅州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应当重视、支持残疾人事业,在各自所属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体系,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建和谐社会。

第五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及时、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确保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及假肢安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前检查。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脑瘫和智残等贫困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

第九条 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入学,不得歧视。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对接受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助、资助。

第十条 对考取全日制中专(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本科院校的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减免的费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当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优先推荐应届大、中专毕业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就业。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其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残疾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并主要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残疾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可以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在服从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减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诉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其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外出乘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有关部门应尽可能提供方便给予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半价优惠。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二十五条 助残公益广告牌、助残宣传横幅等宣传残疾人的广告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联、文化、体育部门组织的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并保留其在岗时的待遇,对获奖的残疾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3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优惠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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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三团信访办 任新农
(二○○五年十月)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的特殊重要性、必要性和关键性,并将这两项内容直接纳入宪法,从法定角度给予了绝对肯定。
十六大以来的六年间,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在国家管理、经过、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全面。特别是市场经济要素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加迅速地覆盖了整个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主导了我国新时期、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脉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体系中的法制建设,也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在建立和完善高效经济建设体系当中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关键性作用。
一、对市场经济基本概念的认识
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大致具有三个阶段的发展期。
一是初始期,即改革开放以来截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一段时期。这一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阶段。其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建设上的闭关自守,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一时难以形成固定的市场经济概念。虽然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从1993年起我国就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左”的思想和“右”的思想、姓“资”与姓“社”的争议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束缚,发展之路举步维艰,市场经济无法顺利挣脱旧计划经济的紧筘,形成一段时期的半市场经济体制半计划经济体制的变相发展态势。
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和转型阶段。即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头一两年期间。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是一个国际间的经贸协议合作与竞争的组织,它的重要特征是,世界各国在实行和遵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管理和动作机制下,共同依照经贸协议框架和条款及相关国际管理事务和经济方面的法律,形成一个市场运作和经营的整体大格局。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的五个有利因素,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全面发展和转型的实质阶段。这五个有利因素是:1、有利于改善我团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权益。2、有利于我国平等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经贸活动,促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更多地扩大出口。3、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更好地利用外资。4、有利于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5、有利于我国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的竞争,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突出作用,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的活力。
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定型期,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未来十年内。这一阶段通过综合初始形成期和全面发展期间内外市场管理、运作机制的磨合,基本形成了一种固定发展模式。从原则上讲,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谁也回避不了,都得参与进去。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都难以在封闭的状态下得到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后来居上,必须勇于和善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更好地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因素。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加入世贸组织,国际市场的竞争更直接、更深入地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结合在一起,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些重要因素将成为国内市场竞争的组成部分。我们要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只有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才能弥补国内资源和市场不足,进一步拓宽经济发展空间。只有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经济全球化,努力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互接互补,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针对这些因素,我团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做出了积极努力,逐步修改和废除一切与WTO形势不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增补了一大批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世贸要求的新政策和新法规,从而使我国基本具备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一)从宏观上而言,市场经济是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顺利运作。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将起到直接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7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所长改革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规则和秩序,并使这些规则和相应的经济规律获得法律的形式,通过法律规范来表达。进一步完善对外经贸政策,必须要紧密结合和依靠相关的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法规办事,既要依法约束对方保护自己,又要依法履行权利和责任,避免非法经营行为,否则,就会遭受不可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如,我国近两年棉花市场价格,正是受WTO国际市场左右而出现降低的浮动。彩电、摩托车、电脑和小汽车等各类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都是WTO国际市场因素直接影响的结果。
对此,我们要在市场经济中赢利改革和发展的主动权,首先必须要弄清社会主义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确认并保护公有制为主体我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确认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第二,运用法律形式确认主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明确产权,平等地保护以公有制经济为的多种经济成分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多种市场主体的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第三,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规定相应的竞争规则,创造竞争的环境和机会,促进和保障平等公平的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培育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
第四,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要原则的多种分配制度,运用税收等多种经济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以法律方法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制定解决利益冲突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疏导。
第六,建立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保障广大劳动人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社会经济利益,开辟更多的就业形式,形成完善的劳动力市场。
第七,运用法律的手段,确认和保证政府对建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第八,建立并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营造一个具有无限发展和利用空间的外部市场。
第九,坚决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二)微观经济效益中法治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影响,也直接主宰了整体经济建设的制动因素。
一是开放格局和区域性封锁所形成的效益差别问题,已十分突出地决定着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遵照法律规定,打破区域性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使各类产品市场任意流通,或千方百计采取招商引资和招投标的办法,不断引进、利用和融合外界先进文化、技术、产品等,同时,积极参与反对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非法行为,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这对地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效的。比如说,新疆兵团农一师三团在近几年当中,仿造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市场管理机制,对产品销售实行协议制,首先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避免了不正确地定市场因素造成损失。对工程项目及引进的开发项目和采购物资,一律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争取了以最低廉的开支创造最大的价值。对大宗商品建筑实行拍卖,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团场经济建设增强了无限活力。
二是依法正确地划分个人行为与政府行为,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合同法》、《土地法》、《水法》等各类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的市场行为约束性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和实施。特别是在企业、集体当中因个人行为或政府及领导机构的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越来越明晰而更易于界定。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新罪名的界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人们市场行为的约束力也逐渐加强,人们通过依法监督、处理这些存在于个人和集体行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法治手段逐渐在市场经济管理当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三、遵守和依照法律规则而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作用更大程序地体现出法治对市场经济的巨大影响力,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协议经济、使用经济和竞争经济,它最为重要的特征,必须是在法律的相互制约下,双方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的第一个发展步骤,都将紧密与法律联系在一起。脱离法律的约束框架,或不遵循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办事,只能导致盲目发展和错误决策,其结果必将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如我国近几年象河南亚细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的破产倒闭,就是计划经济的影响所造成的严重结果。
当然,同样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和避免自身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失误性问题,也同样是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力保证。如,从宏观上讲,中国海尔集团公司由于努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断研究国际市场形势,从而成为全球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赢得骄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比如从微观上讲,在近几年里,新疆兵团一师三团高度重视发挥团场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稳步实施依法治团策略,使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为团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前年,该团14连一个外来承包户陈富平雇用了30余人承包了连队1000余亩棉田,年底奖金兑现时,该大户拖欠雇工保留工资及拾花款20000余元,并携带兑现款40000余元逃匿,引起了14连秩序大乱。雇工闻讯后,在找连队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欲到团机关集体上访、闹事。团党委得到消息后,及时组织司法所等有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将30余名雇工拦截在上访的路上,通过讲政策、讲法律,把上访、闹事的人劝回。然后又通过司法所多方调查、了解,终于在阿克苏的一个外来人员杂居区把雇主陈富平找到,并将陈富平拖欠雇工的保留工资和拾花款全部追回;再如该团水泥厂被外地用户拖欠水泥款12万余元,长达五年时间不还,该团党委及时委托团司法所,前往喀什、巴楚、阿合奇等地追缴欠款,历时40余天,行程20000余公里,终于将12万元欠款全部追回;该团原甘草膏厂被新疆库车县龟兹制药厂拖欠甘草膏款20万元,通过司法所先后4次赴库车县调查、取证、谈判,最后通过法律手段,为甘草膏厂追回了20万元的欠款,近两年来,随着团场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保障团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该党委始终把依法治理作为振兴团场经济的保障力量,积极利用司法所、法庭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在先后3次基层企业单位的改制和先后6次企业的招、投标当中,在司法所的全方位参与服务下,避免了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此外,在企业各部门的对外经济活动中,从合同的起草、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委托司法所层层把关,为企业挽回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近三年来,该团党委针对WTO形势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坚持委托团司法所为全团37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并以100%签约的形式使法律大顾问服务事项有章可依。委托司法所参与团场相关被告方诉讼和非诉讼代理39件,为企业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5.7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35.6万元,仅在2002年在团与阿瓦提县土地开展权的争议中,通过依法处理,一次性为团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四、进一步为市场经济构筑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改革和发展取得良好成绩的根本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原则,是无可驳斥的规律,那么,我们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新的形势下取得市场经济的节节胜利,就必须紧紧围绕法治的框架,为顺利进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条件。为也是我们决胜未来,取得一切成绩的出发点和根本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努力为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的改革,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这个环境的本身,说到底就是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体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目标,使各项管理、经营和服务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这一目标的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始终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思想,从上到下高度重视法治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必要性和关键性,认识到只有在法治保障的前提下,市场经济才能取得良好成绩,经济建设才能实现突飞猛进的目标。
二是要依靠法治,确保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要坚持不懈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宣传法治和市场经济,宣传它们之间的密切内在联系,宣传这两大因素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重大影响力和操纵力。特别是要结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真抓实干地把法治宣传抓上去,使企业和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一切行为都能够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和争取自身利益。
其次,要把努力培养和引进一大批法治人才,作为进一步实现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提前。有效利用普法教育和干部法律资格论证制度,确保一个党员干部都率先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一是通过党员干部普遍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取得一定法律资格,确保在市场经济的操纵、管理和运作过程中赢得更大程度地主动权和竞争力。
二是以点带面,发挥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骨干作用,带动全社会、各族群众都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提高全民整体经营和创造的素质,为发展市场经济奠定坚实地人文基础。
三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行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变强制命令为照章办事,全面实现政事分离和企业分离目标。
四是依照市场经济和发展规则和法治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包括依法保障经济秩序和人们生活、工作秩序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共管理水平的不断进步。
五是要始终把保护农业的产业地位作为一项特殊的市场管理和法治任务。正确认真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又是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弱质产业,需要国家和其他产业的保护和扶持。要通过法律保障措施,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开放与国际合用,需要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农业法律制度。世贸组织的规则本身就是一种国际经济法则。如在2003年美国与欧盟的“香蕉贸易战”和韩国与我国间发生的“大蒜贸易战”等所产生的结果,就说明这一点。
六要认识到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无法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实现市场经济高效运作的目的。因此,要依法保障社会稳定,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
全社会都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不断研究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其运作过程中将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潜在的违法犯罪因素。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赢得经营可信性和主动权。要一方面克服利己性,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又要防止经济交易中的利他性,实现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前提下经营交易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五十三人组成的三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和吉比利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支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和吉比利省医院。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西迪布基德。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三支新的中国医疗队将于一九九二年三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针灸用的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二十二个月一次(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由中国经巴黎至突尼斯的往返旅费以及每人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他们提供交通便利,负担他们突国内出差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向他们提供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总队长、队长(兼职)、教授、主任医师、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三百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二百六十五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司机、厨师,每人每月一百五十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突尼斯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50%以自由外汇支付。突方每月将上述费用的50%自由外汇按突尼斯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外事司在北京中国银行总行所开立的71401495号帐户。50%突尼斯第纳尔存入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西迪布基德工商联合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给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每个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一辆汽车、公用电器及生活必需品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安惠侯          阿卜杜拉·乌纳伊斯
    (签字)           (签字)